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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的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其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近年来,在文物建筑保护中发现一些问题,本文以内蒙古包头地区为例,阐述文物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文物建筑;保护
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包头市对境内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围绕建筑类文物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一、包头文物建筑概况
内蒙古包头是文物大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比较丰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64处。其中,国家级4处、自治区级25处、包头市级23处。在这些文物建筑中,佛(道)教建筑23处、基督教建筑4处、伊斯兰教建筑3处、传统民居2处、牌坊影壁建筑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处、工商业遗产2处、敖包建筑4处。
二、包头地区文物建筑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近现代建筑及乡村民居未列入文物普查范畴。通过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市抗战遗址遗迹调查等,包头市文物建筑的家底基本摸清,也推荐公布了50多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由于对文物概念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有一部分近现代建筑,如工商业建筑及乡村民居未列入普查范畴,未掌握其基本信息。
(二)“四有”工作还比较薄弱。一是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树立保护标志碑。二是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尚无记录档案。三是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虽有管理者,但未明确文物保护监管责任。
(三)日常管护经费缺乏。目前包头市尚未将财政预算列入文物保护经费,文物保护日常经费匮乏,导致无法开展文物保护的“四有”建设等基础工作。此外,文物建筑的油漆彩绘、瓦顶屋面、木构件、壁画等需要经常维护,亦需要常年稳定的资金支持。
(四)安全隐患严重。大部分文物建筑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岌岌可危,多数文物建筑缺乏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安全隐患严重。
三、包头文物建筑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一次历史和传统建筑补查和安全情况调查。规划和文物部门开展了历史和传统建筑普查,视具体情况将其列入文物范畴,价值较高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进行全市历史和传统建筑的补充调查,掌握保存现状、危害程度、管理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数据库,作为保护研究的基础资料。重点调查以前缺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工商业构筑物、建筑物,有时代特色的民居宅邸,具有较高建筑水平的公共建筑等,完善基础资料。
(二)完善“四有”工作,夯實文物和传统建筑保护基础。一是继续树立保护标志,保证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均有保护标志。二是建立全市各级文物建筑类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三是协调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各级文物建筑类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并落实管理责任。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有管理委员会的寺庙教堂等建筑,要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中明确文物保护责任,要指定直接责任人。有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文物建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即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要与之签订保护责任状。暂时无管理或使用者的文物建筑,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管。
(三)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日常维护,开展抢险修缮。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文物建筑保护补助资金,用于编制文物建筑保护规划、抢救濒危文物建筑等。二是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建筑文物保护预留专门经费,用于建筑文物的日常管理、应急抢险、日常维护等,同时对市级或未上等级的文物建筑进行抢险维护。三是建立多元化筹建资金途径,积极吸纳社会各级各类组织、个人等资金参与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四是探索适合本市情况的文物建筑保护途径,对尚未建立文物保管机构、处于濒危状态的民居类建筑,鼓励民间资金依法依规投入保护,完善设施,开展保护利用。
(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包头市的规划、住建、文化文物、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联合制定包头市文物建筑对外开放实施细则。对于宗教类建筑,在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支持其继续开展宗教活动,并建设成为参观游览场所。对于集中连片的民居等建筑,可以用于社区服务、公益办公、经营服务、文化展示等。对于结构稳定、空间开阔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可以用作文化展示、公益办公等场所。
(五)加强文物建筑宣传与研究。建议市普法教育规划要囊括文物保护法规学习,纳入市党校和行政学院学习内容。加强与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相结合,在广大的农牧区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大力开展对文物建筑的研究工作,整理已有资料,推出《包头文物志·建筑篇》等学术著作。
(六)着力解决好北梁地区文物及古旧民居保护问题。北梁拥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登记文物点3处,是包头市文物建筑最为集中的地区,也是包头历史文化的根脉所在。结合文物及古旧民居的保护,打造一个“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宜居新北梁,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做好北梁几处严重受损的文物和古旧民居的保护。推进三官庙街区的保护,在现有19处院落的基础上,按照这一区域四纵两横的路网结构,原址修复三官庙、德厚义旅蒙商号、包头巡检衙门、包头城东城墙等,打造相对完善的古旧民居保护区;实施马号事件旧址区域的保护,修复现有马号巷路南院落包头商会议事厅,原址复建清真大寺西侧包头公行(商会前身)旧址及商会议事厅南侧的包头关帝庙,打造出关帝庙、包头商会、清真大寺为代表的包头镇核心历史文化区;开展郭家巷民居的保护,将1—3及5、6号修复,环境整治,开辟为包头辛亥革命纪念馆或陈列馆;修缮大仙庙及其东侧字纸会馆,开辟为包头筑城史陈列馆。二是对包头北梁有价值的文物历史建筑进行异地保护和复建。对在北梁拆迁中无法就地留存、价值较大的的复盛油坊、长黑浪巷17号杨家大院、吕祖庙田油坊21号院照壁等,进行异地搬迁、集中展示。对复盛公等一批著名商号、重要建筑,可集中异地复建展示。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重建复盛公,解决包头商业文化之源。还可以考虑复建如月号、绥西饭庄(乌兰夫从事革命活动居住地)、聚德成饭庄(抗战胜利受降地)、广恒西皮毛店、绥远省银行包头分行(绥远起义签字地)等字号、建筑,重现逝去的老包头风貌。
(七)组建专家委员会,指导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市政府组建由文化、文物、历史、规划、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筑文物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制订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形成包头市文物建筑保护的智库和外脑。
(八)文物保护工作逐步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求旗县区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文物管理和保护,逐步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级各类文物的安全,保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洁美观。在扎实的文物保护工作基础上,深化探索文化遗产的适度利用。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文物建筑的保护是体现城市发展理念、发展水平和理论技术的重要内容,是展示城市整体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的精华所在,是蕴含古城精神的文明结晶,是延续历史文脉、寄托城市居民情感与乡愁的独特载体,是中华民族的根,是中华民族的魂。保护文物建筑,就是为了保留城市记忆,展现城市风貌,弘扬民族精神,把中华民族的城市文明和建筑文明的精华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作者简介:李烈,单位:包头市文物研究院)
关键词:文物建筑;保护
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包头市对境内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围绕建筑类文物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一、包头文物建筑概况
内蒙古包头是文物大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比较丰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64处。其中,国家级4处、自治区级25处、包头市级23处。在这些文物建筑中,佛(道)教建筑23处、基督教建筑4处、伊斯兰教建筑3处、传统民居2处、牌坊影壁建筑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处、工商业遗产2处、敖包建筑4处。
二、包头地区文物建筑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近现代建筑及乡村民居未列入文物普查范畴。通过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市抗战遗址遗迹调查等,包头市文物建筑的家底基本摸清,也推荐公布了50多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由于对文物概念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有一部分近现代建筑,如工商业建筑及乡村民居未列入普查范畴,未掌握其基本信息。
(二)“四有”工作还比较薄弱。一是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树立保护标志碑。二是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尚无记录档案。三是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虽有管理者,但未明确文物保护监管责任。
(三)日常管护经费缺乏。目前包头市尚未将财政预算列入文物保护经费,文物保护日常经费匮乏,导致无法开展文物保护的“四有”建设等基础工作。此外,文物建筑的油漆彩绘、瓦顶屋面、木构件、壁画等需要经常维护,亦需要常年稳定的资金支持。
(四)安全隐患严重。大部分文物建筑由于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岌岌可危,多数文物建筑缺乏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安全隐患严重。
三、包头文物建筑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一次历史和传统建筑补查和安全情况调查。规划和文物部门开展了历史和传统建筑普查,视具体情况将其列入文物范畴,价值较高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进行全市历史和传统建筑的补充调查,掌握保存现状、危害程度、管理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数据库,作为保护研究的基础资料。重点调查以前缺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工商业构筑物、建筑物,有时代特色的民居宅邸,具有较高建筑水平的公共建筑等,完善基础资料。
(二)完善“四有”工作,夯實文物和传统建筑保护基础。一是继续树立保护标志,保证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均有保护标志。二是建立全市各级文物建筑类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三是协调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各级文物建筑类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并落实管理责任。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有管理委员会的寺庙教堂等建筑,要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中明确文物保护责任,要指定直接责任人。有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文物建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即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要与之签订保护责任状。暂时无管理或使用者的文物建筑,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管。
(三)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日常维护,开展抢险修缮。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文物建筑保护补助资金,用于编制文物建筑保护规划、抢救濒危文物建筑等。二是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建筑文物保护预留专门经费,用于建筑文物的日常管理、应急抢险、日常维护等,同时对市级或未上等级的文物建筑进行抢险维护。三是建立多元化筹建资金途径,积极吸纳社会各级各类组织、个人等资金参与建筑文物保护工作。四是探索适合本市情况的文物建筑保护途径,对尚未建立文物保管机构、处于濒危状态的民居类建筑,鼓励民间资金依法依规投入保护,完善设施,开展保护利用。
(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包头市的规划、住建、文化文物、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联合制定包头市文物建筑对外开放实施细则。对于宗教类建筑,在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支持其继续开展宗教活动,并建设成为参观游览场所。对于集中连片的民居等建筑,可以用于社区服务、公益办公、经营服务、文化展示等。对于结构稳定、空间开阔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可以用作文化展示、公益办公等场所。
(五)加强文物建筑宣传与研究。建议市普法教育规划要囊括文物保护法规学习,纳入市党校和行政学院学习内容。加强与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相结合,在广大的农牧区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大力开展对文物建筑的研究工作,整理已有资料,推出《包头文物志·建筑篇》等学术著作。
(六)着力解决好北梁地区文物及古旧民居保护问题。北梁拥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登记文物点3处,是包头市文物建筑最为集中的地区,也是包头历史文化的根脉所在。结合文物及古旧民居的保护,打造一个“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宜居新北梁,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做好北梁几处严重受损的文物和古旧民居的保护。推进三官庙街区的保护,在现有19处院落的基础上,按照这一区域四纵两横的路网结构,原址修复三官庙、德厚义旅蒙商号、包头巡检衙门、包头城东城墙等,打造相对完善的古旧民居保护区;实施马号事件旧址区域的保护,修复现有马号巷路南院落包头商会议事厅,原址复建清真大寺西侧包头公行(商会前身)旧址及商会议事厅南侧的包头关帝庙,打造出关帝庙、包头商会、清真大寺为代表的包头镇核心历史文化区;开展郭家巷民居的保护,将1—3及5、6号修复,环境整治,开辟为包头辛亥革命纪念馆或陈列馆;修缮大仙庙及其东侧字纸会馆,开辟为包头筑城史陈列馆。二是对包头北梁有价值的文物历史建筑进行异地保护和复建。对在北梁拆迁中无法就地留存、价值较大的的复盛油坊、长黑浪巷17号杨家大院、吕祖庙田油坊21号院照壁等,进行异地搬迁、集中展示。对复盛公等一批著名商号、重要建筑,可集中异地复建展示。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重建复盛公,解决包头商业文化之源。还可以考虑复建如月号、绥西饭庄(乌兰夫从事革命活动居住地)、聚德成饭庄(抗战胜利受降地)、广恒西皮毛店、绥远省银行包头分行(绥远起义签字地)等字号、建筑,重现逝去的老包头风貌。
(七)组建专家委员会,指导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市政府组建由文化、文物、历史、规划、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筑文物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制订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形成包头市文物建筑保护的智库和外脑。
(八)文物保护工作逐步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求旗县区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文物管理和保护,逐步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级各类文物的安全,保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洁美观。在扎实的文物保护工作基础上,深化探索文化遗产的适度利用。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文物建筑的保护是体现城市发展理念、发展水平和理论技术的重要内容,是展示城市整体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的精华所在,是蕴含古城精神的文明结晶,是延续历史文脉、寄托城市居民情感与乡愁的独特载体,是中华民族的根,是中华民族的魂。保护文物建筑,就是为了保留城市记忆,展现城市风貌,弘扬民族精神,把中华民族的城市文明和建筑文明的精华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作者简介:李烈,单位:包头市文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