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包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回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救济措施
Abstract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the liability caused by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who no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 The doctrin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are based on strict liability and supplied with liability for wrongs. The remedies for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re including resolution, damages, reinstatement, liquidated
Key word liabilitybreach of contractdoctrinesremedy
一、违约行为
(一)违约行为概念
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为成立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便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有鉴于此,首先介绍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简称违约,即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履行存有瑕疵、或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时,便发生违约。
(二)违约的形态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给付不能,不仅发生于作为的义务,也发生于不作为的义务;既发生于特定物为标的的场合,也发生于种类物的场合。但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只发生迟延,法律上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5.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或者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当事人行为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过错等几个方面。
1.违反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的行为,主要是不作为的形式,即负有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给付不能;(2)不履行;(3)拒绝履行;(4)给付受领迟延。
2.损害
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后果是否产生了损害,是衡量违约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即损害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
合同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是指卖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4.过错
关于过错的概念,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三种不同的界定。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纯粹主观心理状态,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客观过错说认为,应从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非难性方面,有不同的标准。折衷说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
违约的救济措施在不同法系国家规定上有一定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契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英美法系国家对违约救济分为普通法上的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普通法上的救济包括撤销合同、诉请回复原状和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为英美法系对违约救济的最主要的方法;衡平法上的救济包括强制履行、禁止令、撤销、更正、归还,其中,强制履行和禁止令为衡平法上的常用方法。
(一)债权人解除合同
各国均规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其他救济措施可以并用。债权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只适用于合同尚未发行完毕的情况,其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而不是合同履行后的状态,因此,与其他救济措施相比较作用有限。
(二)违约损害赔偿
也称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运用最广泛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各种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按照确定赔偿的依据,可分为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约定赔偿是合同责任约定性的特征的体现,也为各国法律所允许。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回复原状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回复原状适用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实际上,在合同一方占有财产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时,都可以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四)支付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的客体通常是金钱,但也有约定以金钱以外的其他给付充当的,例如以物、权利、行为充当。
(五)定金罚则
在合同责任中,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当事人不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当加倍返还其所收受的定金。
(六)其他补救措施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很多具体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进行了具体的列举。从规定看,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我国规定的具体方式包括:
(1)修理;(2)更换;(3)重作;(4)退货;(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七)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所针对的是违约方的作为义务。实践中,法院颁发该命令的情况也较少。
强制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是相对立的违约救济手段,二者只能采用其一。
(八)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法上的对违约救济的一种方法。禁令是由法院依原告的请求所颁发的禁止被告从事某种行为。
四、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
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2)债权人过错;(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合同法.中山大学出版社.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5]钟钰.论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制与社会.
[6]赵富真.浅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7]林伙忠.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8]韩梅.合同违约责任有关问题探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救济措施
Abstract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the liability caused by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who no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 The doctrin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are based on strict liability and supplied with liability for wrongs. The remedies for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re including resolution, damages, reinstatement, liquidated
Key word liabilitybreach of contractdoctrinesremedy
一、违约行为
(一)违约行为概念
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为成立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便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有鉴于此,首先介绍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简称违约,即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履行存有瑕疵、或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时,便发生违约。
(二)违约的形态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给付不能,不仅发生于作为的义务,也发生于不作为的义务;既发生于特定物为标的的场合,也发生于种类物的场合。但金钱债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只发生迟延,法律上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5.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或者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要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当事人行为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过错等几个方面。
1.违反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的行为,主要是不作为的形式,即负有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给付不能;(2)不履行;(3)拒绝履行;(4)给付受领迟延。
2.损害
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后果是否产生了损害,是衡量违约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即损害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
合同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是指卖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4.过错
关于过错的概念,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三种不同的界定。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纯粹主观心理状态,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客观过错说认为,应从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非难性方面,有不同的标准。折衷说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
违约的救济措施在不同法系国家规定上有一定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契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英美法系国家对违约救济分为普通法上的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普通法上的救济包括撤销合同、诉请回复原状和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为英美法系对违约救济的最主要的方法;衡平法上的救济包括强制履行、禁止令、撤销、更正、归还,其中,强制履行和禁止令为衡平法上的常用方法。
(一)债权人解除合同
各国均规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其他救济措施可以并用。债权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只适用于合同尚未发行完毕的情况,其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而不是合同履行后的状态,因此,与其他救济措施相比较作用有限。
(二)违约损害赔偿
也称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运用最广泛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各种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按照确定赔偿的依据,可分为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约定赔偿是合同责任约定性的特征的体现,也为各国法律所允许。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回复原状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回复原状适用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实际上,在合同一方占有财产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时,都可以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四)支付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的客体通常是金钱,但也有约定以金钱以外的其他给付充当的,例如以物、权利、行为充当。
(五)定金罚则
在合同责任中,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当事人不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当加倍返还其所收受的定金。
(六)其他补救措施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很多具体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进行了具体的列举。从规定看,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我国规定的具体方式包括:
(1)修理;(2)更换;(3)重作;(4)退货;(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七)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所针对的是违约方的作为义务。实践中,法院颁发该命令的情况也较少。
强制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是相对立的违约救济手段,二者只能采用其一。
(八)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法上的对违约救济的一种方法。禁令是由法院依原告的请求所颁发的禁止被告从事某种行为。
四、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
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2)债权人过错;(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合同法.中山大学出版社.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5]钟钰.论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制与社会.
[6]赵富真.浅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7]林伙忠.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8]韩梅.合同违约责任有关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