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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简单的数理分析法,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基于增值税抵扣的本质和增值税优化经济的功能,提出加计内部研发人工成本、直接用于研发的长期资产折旧摊销、技术类无形资产摊销的进项抵扣,并相应调整会计账务处理等措施,以激励研发,推动科技进步,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词】 科技创新;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0-0129-04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改革和创新背景
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将深度变局,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我国正值新旧动力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战略高度适时提出了以创新为首的五大发展理念,强调“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引。创新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而科技创新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外部性,其结果不可预料。为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和降低创新的成本,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政府应有所作为。科技创新不是单一和孤立的,需要一定的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撑。作为制度和政策供给者的政府,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规则来促进创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①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二)国内企业税负环境
关于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抱怨和争论由来已久,如“玻璃大王”曹德旺和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接受采访时有关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言论引发了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大讨论。2016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行的主题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2017年经济政策展望”的第78次朗润·格政论坛上,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发表题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的演讲,指出:“虽说两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合一,好像给企业节省了5千亿元,事实上增值税还是偏高,大家还是抱怨成本太高。如果中小企业照章纳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会死掉,都活不下去。国内较高的增值税使国内生产的产品税负高,最终体现在商品价格上,导致消费者不愿意在国内买,而在低税率国家或免税地购买消费品,不利于提振国内消费。”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杨元庆曾两次(2013年和2015年)在全国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呼吁:降低增值税税率,建立理想消费环境,避免国内比国外卖得贵,让百姓不用出国抢购。事实上,国内中小微企业偷逃税已成为一种常态。
(三)经济调控方式的合适性选择
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的手段有间接诱导手段、直接干预手段、信息指导手段和法律法规手段可供选择[ 1 ],就经济结构调控具体的正向激励政策来说,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但不同的方式(手段)其效果不同。从作用时效性比较,财政补贴的作用效果更为直接和迅速,但是政策效果可能存在衰减,且会产生效率的扭曲,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发挥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并更倾向于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长效且稳定的效果[ 2 ]。刘尚希等指出,创新的不可预料结果要求税收制度的激励设计应当从行为主义出发,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形成创新友好型的税收制度[ 3 ]。
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从税制改革来看,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培育税源,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和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
二、增值税的本质与经济效应
增值税自诞生以来,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是目前世界各国最常用的间接税。增值税于1979年开始在我国试行,至今经历了1984年、199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2017年等多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从试行到生产型增值税,再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做到了全面扩围,覆盖了所有行业,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增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以对外销售收入扣除购入成本的差额而增收的一种税。但向外购入的成本只是商品(或劳务)成本的一部分,商品(或劳务)成本还包括重要的内部人工成本、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和运营过程中的税费等成本,在计算增值税增值额时并未扣除。有的企业只扣除外购成本时有增值,当考虑内部人工成本等支出时,可能就没有增值。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并非一定是盈利企业,也有可能是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仍可能交纳增值税,从法理上讲,增值税的设计不尽合理。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材料成本比重在下降,人工成本在商品劳务成本中的比重日益上升,特别是研发型和需要进行大量研发的科技型主体,提供的多是高附加值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原材料成本比重低,而其内部人工成本比重相对高。因此相比较而言,按照目前增值税的征收规则,科研型企业或科技型企业进项抵扣少,增值税税负更重,反而会导致逆向选择,不愿意搞研发,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差异的经济效应
我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税率多次变动,由增加了11%、6%两档税率到13%税率简并到11%,再到2018年的17%降到16%、11%降到10%的调整,形成16%、10%和6%的梯级税率框架。但这种梯级差别税率框架仍可能导致资源错配和效率损失,将来仍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继续简并改革。差别税率改变了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扭曲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最终导致效率损失,在设置税率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对所有产品和服务实施统一税率[ 4 ]。中国增值税征管体制中存在严重的差别化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问题,这些政策并没有有效识别企业特征,从而造成制造业资源误置,形成了效率损失[ 5 ]。通过设计不同的税率来对不同的产业进行税收激励受到诟病,但不同时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优先发展某些产业,并通过税收进行激励。
【关键词】 科技创新;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0-0129-04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改革和创新背景
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将深度变局,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我国正值新旧动力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战略高度适时提出了以创新为首的五大发展理念,强调“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引。创新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而科技创新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外部性,其结果不可预料。为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和降低创新的成本,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政府应有所作为。科技创新不是单一和孤立的,需要一定的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撑。作为制度和政策供给者的政府,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规则来促进创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①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二)国内企业税负环境
关于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抱怨和争论由来已久,如“玻璃大王”曹德旺和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接受采访时有关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言论引发了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大讨论。2016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行的主题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2017年经济政策展望”的第78次朗润·格政论坛上,北京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发表题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的演讲,指出:“虽说两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合一,好像给企业节省了5千亿元,事实上增值税还是偏高,大家还是抱怨成本太高。如果中小企业照章纳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会死掉,都活不下去。国内较高的增值税使国内生产的产品税负高,最终体现在商品价格上,导致消费者不愿意在国内买,而在低税率国家或免税地购买消费品,不利于提振国内消费。”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杨元庆曾两次(2013年和2015年)在全国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呼吁:降低增值税税率,建立理想消费环境,避免国内比国外卖得贵,让百姓不用出国抢购。事实上,国内中小微企业偷逃税已成为一种常态。
(三)经济调控方式的合适性选择
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的手段有间接诱导手段、直接干预手段、信息指导手段和法律法规手段可供选择[ 1 ],就经济结构调控具体的正向激励政策来说,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但不同的方式(手段)其效果不同。从作用时效性比较,财政补贴的作用效果更为直接和迅速,但是政策效果可能存在衰减,且会产生效率的扭曲,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发挥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并更倾向于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长效且稳定的效果[ 2 ]。刘尚希等指出,创新的不可预料结果要求税收制度的激励设计应当从行为主义出发,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形成创新友好型的税收制度[ 3 ]。
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从税制改革来看,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培育税源,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和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
二、增值税的本质与经济效应
增值税自诞生以来,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是目前世界各国最常用的间接税。增值税于1979年开始在我国试行,至今经历了1984年、199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2017年等多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从试行到生产型增值税,再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做到了全面扩围,覆盖了所有行业,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增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以对外销售收入扣除购入成本的差额而增收的一种税。但向外购入的成本只是商品(或劳务)成本的一部分,商品(或劳务)成本还包括重要的内部人工成本、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和运营过程中的税费等成本,在计算增值税增值额时并未扣除。有的企业只扣除外购成本时有增值,当考虑内部人工成本等支出时,可能就没有增值。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并非一定是盈利企业,也有可能是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仍可能交纳增值税,从法理上讲,增值税的设计不尽合理。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材料成本比重在下降,人工成本在商品劳务成本中的比重日益上升,特别是研发型和需要进行大量研发的科技型主体,提供的多是高附加值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原材料成本比重低,而其内部人工成本比重相对高。因此相比较而言,按照目前增值税的征收规则,科研型企业或科技型企业进项抵扣少,增值税税负更重,反而会导致逆向选择,不愿意搞研发,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差异的经济效应
我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税率多次变动,由增加了11%、6%两档税率到13%税率简并到11%,再到2018年的17%降到16%、11%降到10%的调整,形成16%、10%和6%的梯级税率框架。但这种梯级差别税率框架仍可能导致资源错配和效率损失,将来仍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继续简并改革。差别税率改变了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扭曲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最终导致效率损失,在设置税率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对所有产品和服务实施统一税率[ 4 ]。中国增值税征管体制中存在严重的差别化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问题,这些政策并没有有效识别企业特征,从而造成制造业资源误置,形成了效率损失[ 5 ]。通过设计不同的税率来对不同的产业进行税收激励受到诟病,但不同时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优先发展某些产业,并通过税收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