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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区发展对社区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人类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史上,事实形态上的市民社会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市民的"、"经济的"和"私人的"特性形成了与国家相对峙的社会领域。国家将经济交还给社会,而是把主要任务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社区"所体现的正是市民社会的特点:国家权力的淡出与社会力量的介入。"社区"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是滕尼斯哲学体系中与"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比较性概念。社区是基于自然意义、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从社会学定义来看,社区主要指的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类生活共同体。随着西方自由经济的发展所形成的与国家相对存在的社区,意味着政府职能的淡出,社会能力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自助、自主和自治,体现的是社会办社会,而不是政府办社会。
和谐社区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发展的重要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2)城市社区发展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3)城市社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需要法律的保障;(4)法律是促进社区发展和谐、有序、可持续进行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社区法治建设,更需要一大批懂得法律,热爱社区工作的法律人才走进社区,成为社区工作者。
二、社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区与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维护社区稳定,需要社区法律人才培养。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居民稳定社区就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更多的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社区成为纠纷矛盾相对集中的敏感地。例如在社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的纠纷、建筑物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纠纷、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遗产继承和赡养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复杂性、难调性、易激化性等特点,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行政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实现社区有序管理,需要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作為辖区基层管理的载体,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首先是社区成员自治事务管理,如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还担负着一定的行政工作的管理,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各种社会问题使社区管理职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高职法律院校社区法律事务专业设置的必然性
法律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一是学校的定位的问题;作为政法类高职学院,要研究它的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得清楚它在不同的高等院校中的定位,笔者认为政法类高职学院应定位于技能教学型高校,要与教学型本科高校加以区别;二是培养目标方面: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上,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三是在办学理念方面:一所学校的教育模式,集中反映在该校的办学思想上,而办学思想中要明确提出该校的"办学理念";四是在知识构建上:高职高专是为学生搭建定性强的技能模块,在知识构建上以"够用"和"实用"为限,以构建学生掌握职业岗位技能和技术操作性要求的知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职业技专深的岗位业务知识、较强的技术再现能力为目标;五是在素质和能力培养方面:高职高专是以成熟的技术和规范为基础,培养学生胜任某种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技艺和运用能力,强调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六是在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上:高职高专是以实践教学为基础和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体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技能性和实用性特点;七是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职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较高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既是本专业的讲师、教授,又有相应的职业资格。高职教育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等职业教育如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有特色的质量和有质量的特色二者缺一不可。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法学职业教育也必须以此为根本任务,以"应用"作为高等法学职业教育的主旨,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高等法学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是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夏建中.社区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
[2]张姝.法律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作用[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57-58.
在人类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史上,事实形态上的市民社会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市民的"、"经济的"和"私人的"特性形成了与国家相对峙的社会领域。国家将经济交还给社会,而是把主要任务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社区"所体现的正是市民社会的特点:国家权力的淡出与社会力量的介入。"社区"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是滕尼斯哲学体系中与"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比较性概念。社区是基于自然意义、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从社会学定义来看,社区主要指的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类生活共同体。随着西方自由经济的发展所形成的与国家相对存在的社区,意味着政府职能的淡出,社会能力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自助、自主和自治,体现的是社会办社会,而不是政府办社会。
和谐社区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发展的重要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2)城市社区发展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3)城市社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需要法律的保障;(4)法律是促进社区发展和谐、有序、可持续进行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社区法治建设,更需要一大批懂得法律,热爱社区工作的法律人才走进社区,成为社区工作者。
二、社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区与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维护社区稳定,需要社区法律人才培养。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居民稳定社区就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更多的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社区成为纠纷矛盾相对集中的敏感地。例如在社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的纠纷、建筑物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纠纷、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遗产继承和赡养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复杂性、难调性、易激化性等特点,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行政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实现社区有序管理,需要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作為辖区基层管理的载体,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首先是社区成员自治事务管理,如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还担负着一定的行政工作的管理,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各种社会问题使社区管理职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轨道。
三、高职法律院校社区法律事务专业设置的必然性
法律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一是学校的定位的问题;作为政法类高职学院,要研究它的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得清楚它在不同的高等院校中的定位,笔者认为政法类高职学院应定位于技能教学型高校,要与教学型本科高校加以区别;二是培养目标方面: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上,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三是在办学理念方面:一所学校的教育模式,集中反映在该校的办学思想上,而办学思想中要明确提出该校的"办学理念";四是在知识构建上:高职高专是为学生搭建定性强的技能模块,在知识构建上以"够用"和"实用"为限,以构建学生掌握职业岗位技能和技术操作性要求的知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职业技专深的岗位业务知识、较强的技术再现能力为目标;五是在素质和能力培养方面:高职高专是以成熟的技术和规范为基础,培养学生胜任某种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技艺和运用能力,强调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六是在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上:高职高专是以实践教学为基础和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体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技能性和实用性特点;七是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职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较高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既是本专业的讲师、教授,又有相应的职业资格。高职教育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等职业教育如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有特色的质量和有质量的特色二者缺一不可。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法学职业教育也必须以此为根本任务,以"应用"作为高等法学职业教育的主旨,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高等法学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是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夏建中.社区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
[2]张姝.法律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作用[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