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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入手,客观分析了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与不足,并针对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特殊背景,提出了几点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教育管理;教育行政;去“行政化”;对策
一、引言
教育行政体制作为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是各项教育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影响着教育管理模式的选择。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体制上高度集权和政府包揽过多。这一问题是影响教育健康发展、妨碍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原因,被称为“教育行政化弊端”。克服这一弊端的努力,被称为教育“去行政化”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当前教育行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长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统得过多、管的过死的弊端仍然比较明显。教育对内、对外的开放不足,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供给和保障不足。
其次,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治理教育行政化弊端的思考过于直接和微观,影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活力,使学校对政府过度依赖,挤压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空间。
再次,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较低。现代行政管理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绩效评价、问责制等尚未有效建立,缺乏教育公共政策纠错机制,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最后,教育管理体制不适应大教育、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部的管理重心过高,对学前教育、社会教育、社区教育、终身教育的关注亟待提高。
三、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对策思考
为了让教育行政权力遵守权力的边界,我们必须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对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特殊背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推进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或部分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当前,中国的立法经常陷入“部门利益”的困局,民众的声音难以得到有效的传递。为此,我们可以在教育行政立法过程中构建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民间组织起草的法律草案在达到某些标准后可以直接送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构建理性的教育行政组织
在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下,教育行政权力出现滥用问题在所难免。为了尽快解决中国的教育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理性官僚制改革。虽然说官僚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具体到中国,针对中国行政组织的政治动员模式的弊端,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构建理性官僚模式为目标。为此,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委员会制。
(三)加强地方教育行政权限
中国教育行政过于中央集权,不利于地方教育的特色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教育行政更应该往地方分权制这个方向改革。
地方分权制有其明显的优点:(1)地方拥有绝大部分权限,可以根据本地需要制定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多样化和个性化;(2) 教育权力分散各地,可以较少受到中央政权更迭或政治运动的影响,有利于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3) 地方负责本地教育事业,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聪明才智,减少对中央的依赖性;(4)减少沟通的层级,尽快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5)提高教育民主化程度,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中。
(四)削弱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权力
目前,教育行政机关掌握着学校的领导人事权和财政权。如果这两大权力不破除,教育行政权力很难被有效约束。在学校财政权方面,关键是要将学校财政法定化。政府的权力应该限制在“经费”这个点上,确保经费没有被贪污或挪用。至于在“教育”领域如何使用经费,学校由谁来领导,政府不应该干涉。在学校领导人事权方面,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决定。特别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教育理念、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等特质,而不是对上级官员的服从。
(五)保障教育行政科学化
教育行政科学化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加以保障。结合中国教育行政的实际,需要在有限管理和无限服务方面有所突破。在管理方面,可以探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教育行政不主动走出门,取消所有主动发起的教育大评估、质量大检查等;同时,敞开大门,广泛接受各类教育权益受损者的控告,然后据此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在服务方面,凡是公民有涉及教育方面的服务,只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都应该积极回应:能够提供帮助的,要积极提供帮助;难以提供帮助的,要尽可能克服困难,提供帮助;实在不能提供帮助的,要做出解释。
(六)完善教育行政权越界的责任机制、探索行政人才专业化、民主化
首先,应该构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包括机制的启动、审查的机构和程序等。其次,应该构建普遍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除了权力机关审查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外,可以探索司法审查,即可以直接对普遍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另外,可以探索教育行政人才及教育行政领导选拔专业化、民主化,有利于对教育事业进行科学管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桂生.关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J].当代教育科研,2005,(3).
[2] 李轶.教育行政管理创新的关键和策略[J].人民教育,2006(23):14-16
[3] 张燕玲.新时期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与思考[J].琼州学院学报,2009,(3):29-31.
【关键词】教育管理;教育行政;去“行政化”;对策
一、引言
教育行政体制作为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是各项教育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影响着教育管理模式的选择。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体制上高度集权和政府包揽过多。这一问题是影响教育健康发展、妨碍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原因,被称为“教育行政化弊端”。克服这一弊端的努力,被称为教育“去行政化”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当前教育行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长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统得过多、管的过死的弊端仍然比较明显。教育对内、对外的开放不足,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供给和保障不足。
其次,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治理教育行政化弊端的思考过于直接和微观,影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活力,使学校对政府过度依赖,挤压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空间。
再次,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较低。现代行政管理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绩效评价、问责制等尚未有效建立,缺乏教育公共政策纠错机制,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最后,教育管理体制不适应大教育、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部的管理重心过高,对学前教育、社会教育、社区教育、终身教育的关注亟待提高。
三、我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对策思考
为了让教育行政权力遵守权力的边界,我们必须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对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特殊背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推进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或部分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当前,中国的立法经常陷入“部门利益”的困局,民众的声音难以得到有效的传递。为此,我们可以在教育行政立法过程中构建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民间组织起草的法律草案在达到某些标准后可以直接送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构建理性的教育行政组织
在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下,教育行政权力出现滥用问题在所难免。为了尽快解决中国的教育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理性官僚制改革。虽然说官僚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具体到中国,针对中国行政组织的政治动员模式的弊端,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构建理性官僚模式为目标。为此,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委员会制。
(三)加强地方教育行政权限
中国教育行政过于中央集权,不利于地方教育的特色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教育行政更应该往地方分权制这个方向改革。
地方分权制有其明显的优点:(1)地方拥有绝大部分权限,可以根据本地需要制定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多样化和个性化;(2) 教育权力分散各地,可以较少受到中央政权更迭或政治运动的影响,有利于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3) 地方负责本地教育事业,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聪明才智,减少对中央的依赖性;(4)减少沟通的层级,尽快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5)提高教育民主化程度,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中。
(四)削弱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权力
目前,教育行政机关掌握着学校的领导人事权和财政权。如果这两大权力不破除,教育行政权力很难被有效约束。在学校财政权方面,关键是要将学校财政法定化。政府的权力应该限制在“经费”这个点上,确保经费没有被贪污或挪用。至于在“教育”领域如何使用经费,学校由谁来领导,政府不应该干涉。在学校领导人事权方面,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决定。特别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教育理念、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等特质,而不是对上级官员的服从。
(五)保障教育行政科学化
教育行政科学化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加以保障。结合中国教育行政的实际,需要在有限管理和无限服务方面有所突破。在管理方面,可以探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教育行政不主动走出门,取消所有主动发起的教育大评估、质量大检查等;同时,敞开大门,广泛接受各类教育权益受损者的控告,然后据此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在服务方面,凡是公民有涉及教育方面的服务,只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都应该积极回应:能够提供帮助的,要积极提供帮助;难以提供帮助的,要尽可能克服困难,提供帮助;实在不能提供帮助的,要做出解释。
(六)完善教育行政权越界的责任机制、探索行政人才专业化、民主化
首先,应该构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包括机制的启动、审查的机构和程序等。其次,应该构建普遍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除了权力机关审查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外,可以探索司法审查,即可以直接对普遍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另外,可以探索教育行政人才及教育行政领导选拔专业化、民主化,有利于对教育事业进行科学管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桂生.关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问题[J].当代教育科研,2005,(3).
[2] 李轶.教育行政管理创新的关键和策略[J].人民教育,2006(23):14-16
[3] 张燕玲.新时期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与思考[J].琼州学院学报,2009,(3):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