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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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指出,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改革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改良教学实践场所,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方式,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学 “双师” 应用型
  作者简介:周树侃,贵州师范学院教务处,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44-02
  随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和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注重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和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成为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不约而同的选择。法学是一门学科体系庞大、理论成果丰富的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必须与实践教学紧密相联,突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地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逐步形成适应法学专业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实践教学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教学的意义
  (一)法学实践教学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
  早在1995年司法部组织召开的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就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法律职业精神素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理论和必备的司法实践技能的法学人才为目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正需要这一类能够将法学理论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应用型人才。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实践应用能力更在于个人习得而非教学传授,只有通过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和实践活动才能得到提高。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必须结合法学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法学学科静态知识循环,实现学以致用的动态实践,塑造法学学生应用性和职业化素质。
  (二)实践能力培养是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都迫切需要应用类的人才,法律行业也不例外。尽管近些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不断增加,但是,法学教育迅猛发展背后的矛盾和缺陷日益显露,一方面国家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上升趋势,法律技能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应用类的人才十分紧缺;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因缺乏社会常识和法律实务的基本技能而找不到工作。二者的矛盾点在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质量不高,不能真正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当前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除了合格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外,基本的沟通、辩护技巧、法律文书制作、合同草拟等法学基础技能和实践经验才是社会对毕业生的实际需要,没有实践和创新机会的学生,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二、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一)实践教学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
  我国的传统教育观念认为,大学重在学术研究。受到传统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承和积累,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与法律实务相形渐远。尽管近些年来,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越来越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受到传统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影响,传统的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以案例教学法为例,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被广泛运用,但在目前教学实际中多数以讲授试教学为主,案例式教学为辅,有的教师仍在教学中唱独角戏,不重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忽略了学生与教师的之间的互动;有的教师较为随意地发一些案例给学生讨论,没有有效的组织案例教学,这就使得学生的分析思辨能力得不到真正的训练,案例教学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乏“双师型”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育的主体,教师的自身素质是推动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法学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实践经验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发展。但是,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队伍中,更多倾向于高学历、高职称的学科型师资,没有法律职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大多数,专职的实践性教师更是罕有。理论型教师与实践型教师的比例不协调,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较少,真正意义上的“双师”素质的教师的比例远远达不到。法学教师缺乏法学实践经历和法律职业技能,对各部门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乏了解,在授课的过程中就难以将学科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过分强调法学理论的分析,不考虑这种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很少或者也不可能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很难对学生作出专业的实践指导,无法真正发挥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三)教学实践场所等基础条件薄弱
  由于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同,不同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人力、财力和基地建设的投入情况不同,因此各高校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等设置情况参差不齐。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已设立了模拟法庭、实习基地,但实践活动开展有限,学生实习实践缺乏专业性管理和指导,一些高校尚未设置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站、多媒体案例分析室、物证技术实验室等实践课程和实践场所。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7所院校早在2000年秋季就开始运用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截至2013年1月31日,全国已有157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是这些院校占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比例不足25%,仍有大部分法学院校没有开设或者不具备条件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三、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形式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样化,主要有:案例教学、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尽管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阻力和各种问题,但是,只有通过吸收各种教学形式的优点,实现这些实践教学形式的不同效果,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才能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一些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已得到很大程度提高,现阶段,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种实践教学形式的运用和完善: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作为美国法学院最具统治地位的教学方式,于20世纪80年代为我国法学教育界所引入。如今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运用了案例教学法,然而与美国案例教学法大相径庭的是,我国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更多的是教师对案例的讲授剖析,容易混同于举例说明法,而非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讨论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推行案例教学法,应当通过具体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情景,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并且使学生在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的语辞交锋中锻炼自己的才智与反应能力。首先,从案例选择上,教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选择具备典型性、可进行深入剖析的案例,案例内容除了与所授内容密切相关,还应具备一定深度和难度,引发观点冲突才能引出深入讨论。其次,学生需要提前预习、熟悉案情,带着问题参与教学,使被动的接受变为主动的探寻。再次,教师要引导学生自主分析、畅所欲言,切实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不断向学生发问,引导学生观点交锋、展开激辩,并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形成的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有效评析和总结,给出所研讨案例的参考而不是唯一的答案。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一直被我国各个法学院广泛采用,是实践性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多数高校对模拟法庭的硬件建设完备,模仿人民法院审判庭设置了模拟审判的场所,但在教学形式上,存在教学欠缺规范化、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等问题。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一个有效的教学方法,它不同于传统课堂上的讲解和传授过程,具有现场感和直观感,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诉讼角色,以不同的角色身份进行讨论、研究案情,学习如何查阅案卷,做如何制作案件所需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等各类文书,熟悉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模拟操练。在这过程中,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应当具备“双师”型资质,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摆脱理论的局限,自然而然地将实践内容贯穿到教学过程中,突出重点和难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及时判断和规范学生的法律实务专业技能,对担任不对角色的学生的表现给予评价,特别是学生认识水平和辩论技巧的指导与提高。
  (三)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相融合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需求也不断上升,我国的法律援助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自2000年我国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后,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的应用型法学教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建立了密切联系,一方面,法律诊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提供了大量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机会。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融合,要充分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和高校法学教育实际,多措并举进行改革和完善。
  1.案件来源。法律诊所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技巧,通过大量真实案件的直接介入,把学生置于真实法律环境中,直接进入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状态,掌握纠纷解决方法,训练并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诊所与司法实务部门和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密切联系,在案件来源上加强协作,保证法律诊所有稳定的、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从而使高校法律诊所教学获取充足的教学案源素材。
  2.师资保证。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会面对接待当事人、调取证据、书写诉讼文书、谈判、法庭辩论等各类实际问题,只有具备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才能给予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育,使学生在夯实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站在法律的立场以法律人的思维进行法律推理和司法认知。因此,法律诊所必须配备“双师”型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还可以聘请资深律师和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确保指导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诊所教学,关注案件发展,和学生共同探讨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应用法律程序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3.经费支持。由于法律诊所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收入,法律诊所却要支付场地、人员、设备等的费用支出,为了确保法律诊所教育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作,高校和地方政府机构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和扶持力度,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法律诊所有较稳定的资金支持。此外,还可以适当接受一些社会公益捐助,以扩充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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