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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1年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里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并完善税制,而税制改革中重要的一个切入点就是要通过流转税的完善,来适应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对其实施增值税扩围,也必将对我国流转税体制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自身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文章从建筑行业现行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建筑业税制改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据以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制改革 营改增 建筑业 对策
一、建筑行业现行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建筑行业的税负比较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加重税负。因为建筑行业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企业为生产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原本的营业税,相当于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税负。
其次,专业分包易造成重复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施工工程或再对外分包,这其中的过程十分复杂。简单来说就是总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未能将工程分包人缴纳的营业税抵扣掉,很难将分包份额全部剔除,这便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候,重复纳税的情况也会增加。
再次,预先征缴加重资金紧张。税务部门在对建筑企业征收税款时,考虑到保障税款的安全和积极预防税款的流失,对企业预收的工程款采取预先征税的方式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费,这就更加重了建筑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税制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首先,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具有较长的工期,施工地域广、材料品种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很多材料需要在当地取材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而建筑企业却往往只获得收据,无法获得专用发票,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其次,建设单位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等情况往往是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进行的是直接的价款的交割,往往不能及时提供购货发票,也没办法取得专项税款抵扣,导致无法确定抵扣增值税的多少,一旦实施“营改增”,材料结算将变得非常复杂而难以进行。
再次,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较高。若是劳务开支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进项无法获得的抵扣,会给造成企业很大损失。即便是劳务公司能够提供专项税发票,但同时,无论是建筑施工单位自有的或者下属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施工行业相关的劳务企业,一旦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都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若按照目前增值税条例规定,这些费用都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应纳增值税增值额,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都将转嫁到建筑施工单位,增加建筑企业税赋。
2.加大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在纳税形式上往往采用的是税款预付的方式交纳税款,而建筑企业预先缴纳的税款往往高于其后期实际缴纳的税款,这占用了部分现金流,这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很大压力。同时,建筑企业在同上游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后,建筑企业在货款没有付清之前,供应商一般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这时候即使能够缴纳增值税,也会有相当一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相应的扣除。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试点范围之前,金融行业是没有办法为建筑行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11%的增值税这时无法抵扣,无形中加大建筑企业资金负担。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加剧企业的资金压力。
3.加重企业管理成本。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入、发出、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与增值税有关的核算。同时还要注意与价外税有关的问题,将包含税的收入还原为不包含税的收入。如果企业同时兼营多种应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其后续进行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会随着不同产品项目的增多而明显增加。 “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财务状况雪上加霜。
对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讲,工作在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基本对增值税都比较陌生,他们知识结构和业务操作能力等也都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要他们马上将增值税征管要求应用起来,在时间紧、难度高的情况下,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会剧增,同时对相应的工作内容还不能马上熟悉,这样就不能保证工作的效率效果,很容易出现差错。
三、对策及建议
由上述理论结果与实际情况不同来看,建筑企业营改增要想长期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从企业本身角度来讲,应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对合格的供货方进行比较,供应商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与这样的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以此来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能够自己购买的产品尽可能自己购买,能够晚购买的尽量晚购买,也可以通过减少初级产品的购买,尽可能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筑企业也可经过吸收合并、企业间相互合作,逐渐向企业的上下游扩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2.做好纳税筹划,合理降低税负。企业需要从经营的各个环节选准切入点,不论是购进固定资产、采购施工原材料还是对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等,都应在其所需成本与负担税额之间进行考量,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来减轻企业税负。以购进生产设备来说,当设备提供商是小规模納税人,并且能够提供优质廉价的产品时,一般纳税人提供商却在价格优势上不能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商相比,但却在税制改革后能够为建筑公司提供数额较大且核算合规的进项抵扣。可见,建筑企业应当用合理手段做好纳税筹划,选择更有利于建筑企业的方式减少企业税负。
3.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业务能力。企业人员素质高低决定了企业发展潜力,企业应当培养一支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员工队伍,特别是在这一次税制改革中,企业可以通过有关培训,使企业的经管人员、财务人员、生产采购人员等,从认识上、技能上都多主面来满足“营改增”对企业职工的要求。
特别地,对于在企业从事与核算有关的财务人员来说,具有良好的会计核算能力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清楚地核算销项及进项等税额,同时,企业具备完善的发票审核制度也是很有必要。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严格审核发票上的重要要素,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和完整性;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编制统一的纳税申报规章和流程,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从而顺利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4.注重政策制定,结合实际执行。认真结合当前建筑行业现实的发展情况,相关部门可以给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一定的缓冲期,要么通过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使其与企业原先税负相平衡,要么出台过渡性的政策使建筑业做好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在有利于税改平稳进行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初衷,同时还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企业进行“营改增”后,相关行政、主管等部门应积极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尽可能了解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引导企业良好运作的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营改增”的困难,以促进建筑行业税制改革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1).
[2]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3]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建筑,2012(21).
[4]张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优劣分析[J].商业文化,2012(11).
作者简介:秦春燕(1992-),女,汉,重庆。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MPACC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王馨缱(1991-),女,汉,重庆。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MPACC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关键词:税制改革 营改增 建筑业 对策
一、建筑行业现行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建筑行业的税负比较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加重税负。因为建筑行业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企业为生产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原本的营业税,相当于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税负。
其次,专业分包易造成重复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施工工程或再对外分包,这其中的过程十分复杂。简单来说就是总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未能将工程分包人缴纳的营业税抵扣掉,很难将分包份额全部剔除,这便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候,重复纳税的情况也会增加。
再次,预先征缴加重资金紧张。税务部门在对建筑企业征收税款时,考虑到保障税款的安全和积极预防税款的流失,对企业预收的工程款采取预先征税的方式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费,这就更加重了建筑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税制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首先,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具有较长的工期,施工地域广、材料品种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很多材料需要在当地取材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而建筑企业却往往只获得收据,无法获得专用发票,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其次,建设单位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等情况往往是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进行的是直接的价款的交割,往往不能及时提供购货发票,也没办法取得专项税款抵扣,导致无法确定抵扣增值税的多少,一旦实施“营改增”,材料结算将变得非常复杂而难以进行。
再次,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较高。若是劳务开支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进项无法获得的抵扣,会给造成企业很大损失。即便是劳务公司能够提供专项税发票,但同时,无论是建筑施工单位自有的或者下属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施工行业相关的劳务企业,一旦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都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若按照目前增值税条例规定,这些费用都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应纳增值税增值额,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都将转嫁到建筑施工单位,增加建筑企业税赋。
2.加大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在纳税形式上往往采用的是税款预付的方式交纳税款,而建筑企业预先缴纳的税款往往高于其后期实际缴纳的税款,这占用了部分现金流,这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很大压力。同时,建筑企业在同上游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后,建筑企业在货款没有付清之前,供应商一般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这时候即使能够缴纳增值税,也会有相当一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相应的扣除。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试点范围之前,金融行业是没有办法为建筑行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11%的增值税这时无法抵扣,无形中加大建筑企业资金负担。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加剧企业的资金压力。
3.加重企业管理成本。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入、发出、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与增值税有关的核算。同时还要注意与价外税有关的问题,将包含税的收入还原为不包含税的收入。如果企业同时兼营多种应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其后续进行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会随着不同产品项目的增多而明显增加。 “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财务状况雪上加霜。
对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讲,工作在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基本对增值税都比较陌生,他们知识结构和业务操作能力等也都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要他们马上将增值税征管要求应用起来,在时间紧、难度高的情况下,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会剧增,同时对相应的工作内容还不能马上熟悉,这样就不能保证工作的效率效果,很容易出现差错。
三、对策及建议
由上述理论结果与实际情况不同来看,建筑企业营改增要想长期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从企业本身角度来讲,应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对合格的供货方进行比较,供应商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与这样的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以此来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能够自己购买的产品尽可能自己购买,能够晚购买的尽量晚购买,也可以通过减少初级产品的购买,尽可能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筑企业也可经过吸收合并、企业间相互合作,逐渐向企业的上下游扩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2.做好纳税筹划,合理降低税负。企业需要从经营的各个环节选准切入点,不论是购进固定资产、采购施工原材料还是对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等,都应在其所需成本与负担税额之间进行考量,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来减轻企业税负。以购进生产设备来说,当设备提供商是小规模納税人,并且能够提供优质廉价的产品时,一般纳税人提供商却在价格优势上不能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商相比,但却在税制改革后能够为建筑公司提供数额较大且核算合规的进项抵扣。可见,建筑企业应当用合理手段做好纳税筹划,选择更有利于建筑企业的方式减少企业税负。
3.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业务能力。企业人员素质高低决定了企业发展潜力,企业应当培养一支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员工队伍,特别是在这一次税制改革中,企业可以通过有关培训,使企业的经管人员、财务人员、生产采购人员等,从认识上、技能上都多主面来满足“营改增”对企业职工的要求。
特别地,对于在企业从事与核算有关的财务人员来说,具有良好的会计核算能力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清楚地核算销项及进项等税额,同时,企业具备完善的发票审核制度也是很有必要。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严格审核发票上的重要要素,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和完整性;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编制统一的纳税申报规章和流程,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从而顺利的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4.注重政策制定,结合实际执行。认真结合当前建筑行业现实的发展情况,相关部门可以给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一定的缓冲期,要么通过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使其与企业原先税负相平衡,要么出台过渡性的政策使建筑业做好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在有利于税改平稳进行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初衷,同时还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企业进行“营改增”后,相关行政、主管等部门应积极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尽可能了解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引导企业良好运作的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营改增”的困难,以促进建筑行业税制改革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1).
[2]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3]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建筑,2012(21).
[4]张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优劣分析[J].商业文化,2012(11).
作者简介:秦春燕(1992-),女,汉,重庆。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MPACC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王馨缱(1991-),女,汉,重庆。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MPACC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