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 著作权 保护
引言
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
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
(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
此即网站的侵权。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二是网络内容侵权。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三是摄影作品,通常也是被发布在个人的博客或是各种旅游、摄影论坛中。四是影视作品,例如DV短片,微电影。
3.对传统作品的侵权。此处的传统作品指的是通过传统媒介发表的作品,例如个人专著、杂志、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以及唱片公司制作的歌曲。某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数字化后上传。例如百度公司创建的文档分享平台--百度文库就引来了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在内的50位作家和出版人的联名声讨。声讨书指责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①
(二)网络用户的侵权
网络用户,就是平常我们所称的网民。一般而言,普通网民上网过程中的下载小说图片视频等合理使用行为不会发生侵权的现象,然而如果不能把握限度就会引起侵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转载网上文章,但是必须署名和付给稿酬。但是一些用户往往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个人网页上而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无从察觉。另外可能存在侵权事实的主要是某些存有不良居心的以牟利为目的用户的不当行为。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网转书"。目前,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网转书"现象,即将网络上的有关信息下载并翻泽汇编成书出版发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书籍若要使用网上信息,必须取得原作者同意,并付给稿酬。一些不法商人随意从网上下载他人作品,然后经过处理甚至不处理直接用到书籍当中,这样既不需要付稿酬,也不需要创作就可以"炮制"出一本包装精美的畅销书了。例如,中国某出版社就因其在出版的图书《中国自助游》中大篇幅地引用网友在论坛上发表过的游记及攻略而被告上法庭。②
2.擅自改动著作权人的权利标示。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上网时,通常要在其网站或作品上加注有关作者、作品名称、"著作权保留",是否付费使用等权利标示。比如在我国知名门户网站"新浪"上,所有原创作品都有"转载必须经过新浪与作者同意"的字样。在网络环境中,这些标示对著作权人非常重要。而某些用户却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下载并改动权利标示后上载,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
3.对传统媒体传播的作品的侵权。例如,一些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或电视剧压缩后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这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体现,往往会给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
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整体保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它是著作权人实现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方便使用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是具有中介代理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目前我国运作比较完善的该类组织有1992年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成立于2008年的文字类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更好地完善。
(二)著作权人的自力保护
1、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通过相关法律诉讼来制裁侵权人是一种非常耗时、耗费的救济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实施只能在侵权发生之后,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而凭借权利人个人去保护自己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的方式则是著作权人主动运用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技术措施不仅可以解决他人擅自访问、复制、传播作品的问题,还可以监控授权作品的使用情况。目前权利人可采用的技术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这类技术主要有:使用追踪系统、电子著作权系统,采用电子水印、时间戳技术、磁盘控制技术、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等。
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著作权人在发现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积极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及时采取措施,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但由于网络和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证据保全不全面、不完整。而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则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措施。事实上,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采用这种方式搜集证据。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的143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有89份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③
(三)加强立法保护
在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完善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然而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步伐还是明显滞后,规定宽泛模糊,可操作性差。2000年、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用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
注释:
①50位作家联名声讨 百度文库被称"贼赃市场"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03/16/content_22157838.htm
②《中国自助游》被控侵权 http://news.sina.com.cn/c/2003-08-28/1032651038s.shtml
③网络侵权案增多当事人取证难 网络公证受青睐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6633428.html
参考文献:
[1] 张忠利. 论博客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以秦涛案为例进行考察与分析[D].
[2] 许馨月. 浅谈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J]. 网络财富,2009,(4).
[3] 王迁.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法商研究,2008,(4).
关键词:网络侵权 著作权 保护
引言
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
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
(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
此即网站的侵权。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二是网络内容侵权。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三是摄影作品,通常也是被发布在个人的博客或是各种旅游、摄影论坛中。四是影视作品,例如DV短片,微电影。
3.对传统作品的侵权。此处的传统作品指的是通过传统媒介发表的作品,例如个人专著、杂志、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以及唱片公司制作的歌曲。某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数字化后上传。例如百度公司创建的文档分享平台--百度文库就引来了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在内的50位作家和出版人的联名声讨。声讨书指责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①
(二)网络用户的侵权
网络用户,就是平常我们所称的网民。一般而言,普通网民上网过程中的下载小说图片视频等合理使用行为不会发生侵权的现象,然而如果不能把握限度就会引起侵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转载网上文章,但是必须署名和付给稿酬。但是一些用户往往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个人网页上而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无从察觉。另外可能存在侵权事实的主要是某些存有不良居心的以牟利为目的用户的不当行为。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网转书"。目前,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网转书"现象,即将网络上的有关信息下载并翻泽汇编成书出版发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书籍若要使用网上信息,必须取得原作者同意,并付给稿酬。一些不法商人随意从网上下载他人作品,然后经过处理甚至不处理直接用到书籍当中,这样既不需要付稿酬,也不需要创作就可以"炮制"出一本包装精美的畅销书了。例如,中国某出版社就因其在出版的图书《中国自助游》中大篇幅地引用网友在论坛上发表过的游记及攻略而被告上法庭。②
2.擅自改动著作权人的权利标示。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上网时,通常要在其网站或作品上加注有关作者、作品名称、"著作权保留",是否付费使用等权利标示。比如在我国知名门户网站"新浪"上,所有原创作品都有"转载必须经过新浪与作者同意"的字样。在网络环境中,这些标示对著作权人非常重要。而某些用户却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下载并改动权利标示后上载,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
3.对传统媒体传播的作品的侵权。例如,一些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或电视剧压缩后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这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体现,往往会给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
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整体保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它是著作权人实现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方便使用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是具有中介代理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目前我国运作比较完善的该类组织有1992年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成立于2008年的文字类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更好地完善。
(二)著作权人的自力保护
1、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通过相关法律诉讼来制裁侵权人是一种非常耗时、耗费的救济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实施只能在侵权发生之后,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而凭借权利人个人去保护自己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的方式则是著作权人主动运用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技术措施不仅可以解决他人擅自访问、复制、传播作品的问题,还可以监控授权作品的使用情况。目前权利人可采用的技术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这类技术主要有:使用追踪系统、电子著作权系统,采用电子水印、时间戳技术、磁盘控制技术、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等。
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著作权人在发现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积极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及时采取措施,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但由于网络和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证据保全不全面、不完整。而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则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措施。事实上,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采用这种方式搜集证据。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的143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有89份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③
(三)加强立法保护
在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完善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然而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步伐还是明显滞后,规定宽泛模糊,可操作性差。2000年、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时的适用措施,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
注释:
①50位作家联名声讨 百度文库被称"贼赃市场"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03/16/content_22157838.htm
②《中国自助游》被控侵权 http://news.sina.com.cn/c/2003-08-28/1032651038s.shtml
③网络侵权案增多当事人取证难 网络公证受青睐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6633428.html
参考文献:
[1] 张忠利. 论博客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以秦涛案为例进行考察与分析[D].
[2] 许馨月. 浅谈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J]. 网络财富,2009,(4).
[3] 王迁.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 法商研究,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