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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还缺乏法律保障,仅有的两高两部的《通知》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也只是按照现有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参与机关做了原则性规定,因而完善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健全工作体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理论课题,特别是在当前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更显重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工作体系
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7个省(区、市),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萬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经过试点证明,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社区矫正在我国还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程的立法,造成在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中还存在许多困难,而这方面的地方立法也是空白,这已经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作者以本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为视角,谈谈对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和工作体系完善的思考。
一、本溪市杜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及运行
1、本溪市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2005年,本溪市作为辽宁省确定的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的两个城市之一,把本市最大的中心城区平山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区。经过一系列筹备工作于2006年5月12日全面启动。在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本溪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历了积极探索、不断实践、自我完善、积累经验的过程。4年来,平山区共接收矫正对象499人,其中解除矫正388人。现有矫正对象111人,帮助落实低保24人,组织对106人进行了技能培训,协调指导240人解决过渡性就业或实现了自主就业,帮助子女就学28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率为零,重新犯罪率为零。
2、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体系的构建。首先成立了本溪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平山区成立了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等十四个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的平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在本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市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指导处,以街道(镇)的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区所属75个社区、13个村建立了88个矫正工作站,下辖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干部、社区内退休党员和罪犯家属组成的301个矫正小组,共有729名矫正工作者,建立了市、区、办事处(镇)、社区、矫正小组五级组成的工作体系。现有社区矫正志愿者1435人,其中专家学者32人。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了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先后制定了《本溪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平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如《本溪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职责(试行)》、(关于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五类”人员的报到登记制度、汇报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制定、监护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假制度、会客制度、异地监管制定、奖惩制度等16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4、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本溪市在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溪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若干规定》,还制作了40余种表格簿册。一是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要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发放到矫正对象手中;二是要通过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犯罪原因、类型、心理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由矫正小组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档案》;三是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意及犯罪程度、社会危害等不同情况,实行三级五类管理,即严格、普通、宽松三级,缓刑、假释、哲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管理;四是在教育形式上采取因人施教的方式,主要有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警示教育等形式。现在,平山区已建立了9个教育基地、22个社会教育场所、86个教育活动点,共开展大型教育活动120多次,受教育大8000余人次。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依据是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文件。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均没有修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层面法律保障不足问题,又有运行现状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与实践冲突,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仅有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组织实施,虽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局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因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2、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目前司法所编制一般只有1-3人,大多数是专职不专用,要做好司法所自身的职能工作已是疲于应付,加之又在其它部门兼职,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做了大量与社区矫正无关的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就司法所目前人力显然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目前的体制、机制无法保证司法所人员专司社区矫正工作,造成社区矫正人力资源的错位。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矫正执行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没规定。同时有关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告诉、申诉等救济程序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各试点省市也仅仅是结合各自实际摸索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刑法执行上因没有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假释和社区矫正活动乃至整个刑法执行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刑事执行法》,使假释的决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假释后社区矫正及对违规违法的假释人员的收监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确乏可操作性,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中违规违法不服从管教,也无法及时收监,从而影响到刑法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也影响社区矫正的权威性。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地方立法和工作体系建设的建议思考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要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国家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虽然司法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社区矫正立法调研,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以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司法部目前也起草了《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草案稿)》。但在国家对社区矫正立法条件上不成熟的情况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已陆续在全国铺开,且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矫正的情况不同,各地应先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规建设,创立一套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体系是当务之急。
1、要出台地方法规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考察和帮教等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而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因此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调整界定,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因为公安机关职能本身决定了它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公安机关在政法机构体系中的主要功能是发现并制止犯罪,而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监督考察,促使其履行改造期间的法定义务,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公安机关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还负责“五种人”的监督管理,力量不足而发生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脱管失控等问题。公安机关不参与矫正,反而增加了程序上的繁琐,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比较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社区矫正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可以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建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刑权的配合和制约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长期负责监禁刑的执行,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从法律分工角度讲,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理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多数国家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以执法主体资格,剥离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势在必行,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
2、要出台地方法规确立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和专业队伍。立足于本溪试点工作的有益探索,本人认为,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工作模式是可行的,其总体格局应是“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部门协作配合,多个单位积极参与,司法所具体执行的模式。但还应以地方立法明确和细化: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由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工会、妇联等多部门和团体组成,研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但要把握好度,指导而不越位,协调而不干涉。二是明确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在实践中,执行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不一,如天津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厦门成立了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而在理论上有学者建议由监狱管理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也有学者建议设立社区矫正执行官。本人认为在市级司法局专设社区矫正指导处外,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资源,以司法所为依托,为强化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的最佳选择。从本溪试点看,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形成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模式,而且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赋予司法所以刑罚执行权,依法具体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级别应同县(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一样。三是明确司法所专职人员编制。在每一个街道(镇)的司法所里,要充实较强的力量专司社区矫正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并专设社区矫正岗位3—5人,分片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任职条件可以从司法局机关或监狱抽调一部分,再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中招聘一部分。此外,要调动社区、村委会的参与积极性,加强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帮助他们重新适用社会生活。特别是招聘一批热心矫治事业、有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社会志愿者加盟,甚至借助矫正对象家属和亲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加强专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人情,既要懂犯罪心理学、又要懂犯罪社会学。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综合性手段矫治服刑人员,提高矫治效果。
3、要出台地方法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综合评估制度、反馈制度、职能部门衔接配合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判前(裁定前)介入制度,进行具体细化,并把社区矫正这些制度法规化。同时还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来源,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执行队伍的實行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即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因此,要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健全工作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工作体系
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7个省(区、市),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萬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经过试点证明,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社区矫正在我国还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程的立法,造成在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中还存在许多困难,而这方面的地方立法也是空白,这已经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作者以本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为视角,谈谈对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和工作体系完善的思考。
一、本溪市杜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及运行
1、本溪市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2005年,本溪市作为辽宁省确定的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的两个城市之一,把本市最大的中心城区平山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区。经过一系列筹备工作于2006年5月12日全面启动。在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本溪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历了积极探索、不断实践、自我完善、积累经验的过程。4年来,平山区共接收矫正对象499人,其中解除矫正388人。现有矫正对象111人,帮助落实低保24人,组织对106人进行了技能培训,协调指导240人解决过渡性就业或实现了自主就业,帮助子女就学28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率为零,重新犯罪率为零。
2、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体系的构建。首先成立了本溪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平山区成立了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等十四个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的平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在本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市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指导处,以街道(镇)的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区所属75个社区、13个村建立了88个矫正工作站,下辖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干部、社区内退休党员和罪犯家属组成的301个矫正小组,共有729名矫正工作者,建立了市、区、办事处(镇)、社区、矫正小组五级组成的工作体系。现有社区矫正志愿者1435人,其中专家学者32人。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了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先后制定了《本溪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平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了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如《本溪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职责(试行)》、(关于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五类”人员的报到登记制度、汇报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制定、监护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假制度、会客制度、异地监管制定、奖惩制度等16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4、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本溪市在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溪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若干规定》,还制作了40余种表格簿册。一是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要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发放到矫正对象手中;二是要通过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犯罪原因、类型、心理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由矫正小组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档案》;三是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意及犯罪程度、社会危害等不同情况,实行三级五类管理,即严格、普通、宽松三级,缓刑、假释、哲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管理;四是在教育形式上采取因人施教的方式,主要有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警示教育等形式。现在,平山区已建立了9个教育基地、22个社会教育场所、86个教育活动点,共开展大型教育活动120多次,受教育大8000余人次。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依据是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文件。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均没有修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层面法律保障不足问题,又有运行现状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与实践冲突,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仅有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组织实施,虽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局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因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2、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目前司法所编制一般只有1-3人,大多数是专职不专用,要做好司法所自身的职能工作已是疲于应付,加之又在其它部门兼职,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做了大量与社区矫正无关的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就司法所目前人力显然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目前的体制、机制无法保证司法所人员专司社区矫正工作,造成社区矫正人力资源的错位。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矫正执行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没规定。同时有关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告诉、申诉等救济程序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各试点省市也仅仅是结合各自实际摸索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刑法执行上因没有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假释和社区矫正活动乃至整个刑法执行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的《刑事执行法》,使假释的决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假释后社区矫正及对违规违法的假释人员的收监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确乏可操作性,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中违规违法不服从管教,也无法及时收监,从而影响到刑法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也影响社区矫正的权威性。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地方立法和工作体系建设的建议思考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要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国家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虽然司法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社区矫正立法调研,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以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司法部目前也起草了《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草案稿)》。但在国家对社区矫正立法条件上不成熟的情况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已陆续在全国铺开,且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矫正的情况不同,各地应先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规建设,创立一套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体系是当务之急。
1、要出台地方法规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考察和帮教等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而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因此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调整界定,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因为公安机关职能本身决定了它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公安机关在政法机构体系中的主要功能是发现并制止犯罪,而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监督考察,促使其履行改造期间的法定义务,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公安机关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还负责“五种人”的监督管理,力量不足而发生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脱管失控等问题。公安机关不参与矫正,反而增加了程序上的繁琐,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比较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社区矫正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可以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建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刑权的配合和制约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长期负责监禁刑的执行,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从法律分工角度讲,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理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多数国家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以执法主体资格,剥离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势在必行,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
2、要出台地方法规确立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和专业队伍。立足于本溪试点工作的有益探索,本人认为,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工作模式是可行的,其总体格局应是“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部门协作配合,多个单位积极参与,司法所具体执行的模式。但还应以地方立法明确和细化: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由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工会、妇联等多部门和团体组成,研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但要把握好度,指导而不越位,协调而不干涉。二是明确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在实践中,执行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不一,如天津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厦门成立了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而在理论上有学者建议由监狱管理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也有学者建议设立社区矫正执行官。本人认为在市级司法局专设社区矫正指导处外,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资源,以司法所为依托,为强化社区矫正专门执行机构的最佳选择。从本溪试点看,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形成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模式,而且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赋予司法所以刑罚执行权,依法具体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级别应同县(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一样。三是明确司法所专职人员编制。在每一个街道(镇)的司法所里,要充实较强的力量专司社区矫正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并专设社区矫正岗位3—5人,分片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任职条件可以从司法局机关或监狱抽调一部分,再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中招聘一部分。此外,要调动社区、村委会的参与积极性,加强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帮助他们重新适用社会生活。特别是招聘一批热心矫治事业、有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社会志愿者加盟,甚至借助矫正对象家属和亲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加强专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人情,既要懂犯罪心理学、又要懂犯罪社会学。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综合性手段矫治服刑人员,提高矫治效果。
3、要出台地方法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综合评估制度、反馈制度、职能部门衔接配合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判前(裁定前)介入制度,进行具体细化,并把社区矫正这些制度法规化。同时还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来源,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执行队伍的實行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即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因此,要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健全工作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