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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是否有力,主要看他在查处贿赂案件中发现犯罪的能力、初查的能力、突破(讯问)的能力、证据固定的能力和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查处贿赂案件中常碰到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提升发现犯罪的能力
1、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认真对待每一份举报,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果取信于民,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作为办案人员要增强自身职业敏锐性,善于依法主动出击,不断提升自己发现犯罪的能力。
2、深入研究贿赂犯罪的基本规律和发案趋势。基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行业性特点,行贿人一般是多头行贿,受贿人是多头受贿。要增强深挖意识,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到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在挖窝案、串案和抓系统、系统抓上下功夫。
3、加强与纪检、审计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案件信息资料库,健全完善线索评估制度,有效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4、从自身的行业报、杂志以及近期媒体报道的有关贿赂案件所涉及的热点行业、领域,了解权钱交易所涉及行业的部位、环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摸排线索。
二、提升初查的能力
1、对案件线索作深层次的分析。首先分析线索所反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职业所在系统和事实发生的领域来分析举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分析涉案对象作案的可能性。从涉案对象的职权与案件事实联系紧密程度来分析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从涉案对象的性格、爱好、经济收入与支出,交往人员等来分析是否其有贪欲和经济需求。再次,分析线索内容的可信程度。从线索发现的时间与事实发生时间的长短,举报内容的具体程度与举报数量关系和线索来源等综合分析举报的可信度。
2、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由于初查阶段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等限制,更要周密计划,准确选择突破口,防止因初查失误给办案造成被动和不良影响。
3、要在正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上下功夫。要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坚决拼弃“不破不立”、“不突破口供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
三、提升讯问的能力
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讯问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成功的讯问可以证实业已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可以使侦查工作多走捷径,不走或少走弯路,可以有效获取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的下落。
提高讯问能力,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依法、文明、安全。
1、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坐阵指挥,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确定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有效控制讯问进程。
2、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了解和把握全案的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互相衔接,做到人人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力争每次讯问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3、坚持宽严相济。坚持依法、文明和人性化办案,讲明法规情理,对当事人有各方面困难的给予力所能及的关照,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用真诚去感动当事人,使其积极配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4、重视审讯节奏,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心理上一般要经过抵抗、试探、动摇、崩溃四个过程,在审讯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加速其心理转换,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一般要采用政策、法律教育等冷处理的办法,达到以静制动,以柔克刚的目的,让其尽快冷静下来。还可以加快审问节奏,使其露出马脚,并抓住破绽进行刨根究底式的追问,嫌疑人越想掩盖,反而破绽越多,其心理越紧张,越不能自圆其说,最终促使其完成从试探到动摇的心理转换。
5、营造良好的审讯氛围,运用多种办法积极开展正面交锋。侦查人员要提高心理对抗能力,讯问本质上是打心理战,讯问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过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胸有成竹,不急不燥、不温不火、步步紧逼,意志坚定、恩威并举,要善于观察判断,及时察觉细微的心理变化,切实抓住稍纵即逝的心理动摇临界点,从而一举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1)敢于较量。受贿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有地位、有身份的人,很多人一开始无法接受被讯问这样一个事实。对此,我们必须以严厉的态度促使其认识到本身的处境、地位、身份及涉嫌的问题。通过审讯,使犯罪嫌疑人充分感到法律的威慑力及问题的严重性,加速其心理防线的崩溃。
(2)适时出示证据。一般说来,出示证据的有利时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态度横蛮,以为我们根本没有掌握证据而顽固时;二是当思想动摇,对认罪与否犹豫不决时,或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时;三是当交代一部分罪行后,出现思想顾虑,不愿意继续交代其他罪行,甚至出现翻供时;四是其口供出现自相矛盾时。在抓住有利时机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及时出示证据。在使用证据中要注意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证据的使用要与政策、法律教育相结合以期达到出示证据的最佳效果,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问题。
(3)深入摸底,查明行贿动机。行贿人既是案件的主要证人、也是犯罪嫌疑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因此,向行贿人取证与一般证人相比,难度要大的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行贿人畏惧法律,怕如实作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作证时表现为作伪证;二是行贿人怕作证后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或怕自己的亲朋好友说其“出卖朋友”;三是怕作证后进入黑名单,社会上没有人再敢与其打交道;四是检察机关查处后,工商行政部门还要以不正当竞争处以重罚。基于此种情况,侦查人员找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深入摸底。通过各种渠道,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受贿人有哪些交往,二者关系如何等情况;二是查明动机。在深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查明行贿人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行贿,通过行贿得到什么利益等。三是抓其要害。任何事物都有它薄弱的一面,对行贿人而言,只有办案人员把情况摸准了,把原因分析透了,加强政策攻心,从法律责任、利弊得失等方面,以其害攻其利,迫使行贿人在法律和利益面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4)提高灵活应变能力。讯问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经常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不可能全部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讯问的思路和对策。
四、提升证据固定的能力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是我们所查办的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的根本保证。证据是要围绕犯罪构成展开收集、固定。
贿赂犯罪从单一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受贿罪及行贿罪两个相对应的罪名,其中受贿罪要求特殊主体,行贿罪一般主体即能构成。
1、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取证工作和所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2)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既要重视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要重视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既要记录有罪供述也要记录无罪辩解。要学会运用间接证据来突破案件,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3)围绕犯罪构成设计侦查方案,开展取证工作,特别要紧扣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等关键环节来收集和固定证据,查明企业财产性质、赃款赃物的出处和下落。侦查取证要严谨、细致、扎实,与案件有关的情节和细节要尽可能地收集和固定,尤其要重视查清与贿赂活动有关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始谈话内容以及贿赂的原因、背景等。
(4)抑制、减少翻证和翻供。一是要全程笔录,既要忠实原意,又要突出重点。证据材料要客观、全面,使整个卷宗看似一本真实的“小说”。这本“小说”里面要有人物、情节、时间、地点、中心故事,让人看了信以为真。因此在取证时就要力求做到全面、客观。二是要多重固定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官认罪态度较好,可能抱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刑事处罚的心态。但一踏进看守所特别是在庭审中,他们的幻想破灭,就开始翻供。因此,在侦查阶段就要采用多重固定证据的做法,以防止翻供的发生。三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教育,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瓦解和摧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
五、提升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社会经验丰富,作案手段隐蔽,在犯罪预谋、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反侦查活动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表现出智能型特点。因此,必须巧妙、灵活地运用侦查谋略,施计用谋,以智取胜。
1、增强谋略意识。侦查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直接对抗,是智慧较量。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谋略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办案中时刻要有谋略这根“弦”。
2、围绕关键环节来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增强运用谋略的针对性。谋略虽然重要、管用,但也不能滥用,关键是要在初查、使用或变更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重要证人、搜查、追脏等侦查工作的各个重要阶段或环节,发挥独特的作用。
3、运用谋略要巧妙、灵活。侦查谋略虽然有其基本规律和方法套路,不能千篇一律、流于俗套,做到巧妙设计、灵活运用。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在不断演变,每个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情况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谋略时切忌固守陈规,而是要不断发展和升华谋略的内涵,赋予谋略以时代特色,真正做到因案、因人、因时而异,谋略常用常新。
4、运用谋略必须合法。尤其不得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能以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诱供、套供。
一、提升发现犯罪的能力
1、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认真对待每一份举报,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果取信于民,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作为办案人员要增强自身职业敏锐性,善于依法主动出击,不断提升自己发现犯罪的能力。
2、深入研究贿赂犯罪的基本规律和发案趋势。基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行业性特点,行贿人一般是多头行贿,受贿人是多头受贿。要增强深挖意识,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到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在挖窝案、串案和抓系统、系统抓上下功夫。
3、加强与纪检、审计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案件信息资料库,健全完善线索评估制度,有效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4、从自身的行业报、杂志以及近期媒体报道的有关贿赂案件所涉及的热点行业、领域,了解权钱交易所涉及行业的部位、环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摸排线索。
二、提升初查的能力
1、对案件线索作深层次的分析。首先分析线索所反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职业所在系统和事实发生的领域来分析举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分析涉案对象作案的可能性。从涉案对象的职权与案件事实联系紧密程度来分析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可能;从涉案对象的性格、爱好、经济收入与支出,交往人员等来分析是否其有贪欲和经济需求。再次,分析线索内容的可信程度。从线索发现的时间与事实发生时间的长短,举报内容的具体程度与举报数量关系和线索来源等综合分析举报的可信度。
2、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由于初查阶段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等限制,更要周密计划,准确选择突破口,防止因初查失误给办案造成被动和不良影响。
3、要在正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上下功夫。要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坚决拼弃“不破不立”、“不突破口供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
三、提升讯问的能力
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讯问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成功的讯问可以证实业已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可以使侦查工作多走捷径,不走或少走弯路,可以有效获取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的下落。
提高讯问能力,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依法、文明、安全。
1、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坐阵指挥,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确定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有效控制讯问进程。
2、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了解和把握全案的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互相衔接,做到人人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力争每次讯问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3、坚持宽严相济。坚持依法、文明和人性化办案,讲明法规情理,对当事人有各方面困难的给予力所能及的关照,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用真诚去感动当事人,使其积极配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4、重视审讯节奏,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心理上一般要经过抵抗、试探、动摇、崩溃四个过程,在审讯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加速其心理转换,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一般要采用政策、法律教育等冷处理的办法,达到以静制动,以柔克刚的目的,让其尽快冷静下来。还可以加快审问节奏,使其露出马脚,并抓住破绽进行刨根究底式的追问,嫌疑人越想掩盖,反而破绽越多,其心理越紧张,越不能自圆其说,最终促使其完成从试探到动摇的心理转换。
5、营造良好的审讯氛围,运用多种办法积极开展正面交锋。侦查人员要提高心理对抗能力,讯问本质上是打心理战,讯问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过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胸有成竹,不急不燥、不温不火、步步紧逼,意志坚定、恩威并举,要善于观察判断,及时察觉细微的心理变化,切实抓住稍纵即逝的心理动摇临界点,从而一举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1)敢于较量。受贿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有地位、有身份的人,很多人一开始无法接受被讯问这样一个事实。对此,我们必须以严厉的态度促使其认识到本身的处境、地位、身份及涉嫌的问题。通过审讯,使犯罪嫌疑人充分感到法律的威慑力及问题的严重性,加速其心理防线的崩溃。
(2)适时出示证据。一般说来,出示证据的有利时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态度横蛮,以为我们根本没有掌握证据而顽固时;二是当思想动摇,对认罪与否犹豫不决时,或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时;三是当交代一部分罪行后,出现思想顾虑,不愿意继续交代其他罪行,甚至出现翻供时;四是其口供出现自相矛盾时。在抓住有利时机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及时出示证据。在使用证据中要注意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证据的使用要与政策、法律教育相结合以期达到出示证据的最佳效果,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问题。
(3)深入摸底,查明行贿动机。行贿人既是案件的主要证人、也是犯罪嫌疑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因此,向行贿人取证与一般证人相比,难度要大的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行贿人畏惧法律,怕如实作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作证时表现为作伪证;二是行贿人怕作证后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或怕自己的亲朋好友说其“出卖朋友”;三是怕作证后进入黑名单,社会上没有人再敢与其打交道;四是检察机关查处后,工商行政部门还要以不正当竞争处以重罚。基于此种情况,侦查人员找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深入摸底。通过各种渠道,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受贿人有哪些交往,二者关系如何等情况;二是查明动机。在深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查明行贿人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行贿,通过行贿得到什么利益等。三是抓其要害。任何事物都有它薄弱的一面,对行贿人而言,只有办案人员把情况摸准了,把原因分析透了,加强政策攻心,从法律责任、利弊得失等方面,以其害攻其利,迫使行贿人在法律和利益面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4)提高灵活应变能力。讯问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经常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不可能全部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讯问的思路和对策。
四、提升证据固定的能力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是我们所查办的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的根本保证。证据是要围绕犯罪构成展开收集、固定。
贿赂犯罪从单一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受贿罪及行贿罪两个相对应的罪名,其中受贿罪要求特殊主体,行贿罪一般主体即能构成。
1、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取证工作和所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2)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既要重视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要重视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既要记录有罪供述也要记录无罪辩解。要学会运用间接证据来突破案件,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3)围绕犯罪构成设计侦查方案,开展取证工作,特别要紧扣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等关键环节来收集和固定证据,查明企业财产性质、赃款赃物的出处和下落。侦查取证要严谨、细致、扎实,与案件有关的情节和细节要尽可能地收集和固定,尤其要重视查清与贿赂活动有关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始谈话内容以及贿赂的原因、背景等。
(4)抑制、减少翻证和翻供。一是要全程笔录,既要忠实原意,又要突出重点。证据材料要客观、全面,使整个卷宗看似一本真实的“小说”。这本“小说”里面要有人物、情节、时间、地点、中心故事,让人看了信以为真。因此在取证时就要力求做到全面、客观。二是要多重固定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官认罪态度较好,可能抱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刑事处罚的心态。但一踏进看守所特别是在庭审中,他们的幻想破灭,就开始翻供。因此,在侦查阶段就要采用多重固定证据的做法,以防止翻供的发生。三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教育,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瓦解和摧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
五、提升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社会经验丰富,作案手段隐蔽,在犯罪预谋、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反侦查活动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表现出智能型特点。因此,必须巧妙、灵活地运用侦查谋略,施计用谋,以智取胜。
1、增强谋略意识。侦查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直接对抗,是智慧较量。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谋略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办案中时刻要有谋略这根“弦”。
2、围绕关键环节来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增强运用谋略的针对性。谋略虽然重要、管用,但也不能滥用,关键是要在初查、使用或变更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重要证人、搜查、追脏等侦查工作的各个重要阶段或环节,发挥独特的作用。
3、运用谋略要巧妙、灵活。侦查谋略虽然有其基本规律和方法套路,不能千篇一律、流于俗套,做到巧妙设计、灵活运用。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在不断演变,每个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情况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谋略时切忌固守陈规,而是要不断发展和升华谋略的内涵,赋予谋略以时代特色,真正做到因案、因人、因时而异,谋略常用常新。
4、运用谋略必须合法。尤其不得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能以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诱供、套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