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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意识具有复杂的内涵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等。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发挥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的进步。应一如既往地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在农村得以树立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落实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公民意识 新农村建设 培养
0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农业与农村发展出现“瓶颈”,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
1 公民意识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就是“具有某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法律范畴里的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作为国家公民这一身份的认定,以及在这种身份认定基础上产生的、对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自觉,并能通过个人行为将法律规定兑现的自觉。不同角度赋予了公民意识多重、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具有层次分化、自成体系的内涵系统;公民意识的内涵系统具有生长性,随着实践的进步不断演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提倡的公民意识,其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 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一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并且具有将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权利意识应当成为农民兄弟所树立起来的第一意识,因为,权利体现地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人民享有的权利来得到体现。
1.2 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权利基础上,清楚了解自身对社会、国家、他人所应负有的职责,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职责时所将承受的谴责和制裁。这种职责在有些情况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况下是道义上的,因此可以将责任意识近似的理解为义务意识。公民责任是公民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团利益“冒犯”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公民意识里明确责任意识,其意义在于向农民表明,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与本村有关的公共服务、共同事务的管理、建设。
1.3 民主意识。民主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所谓民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处理与自身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一定要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并能够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真心实意地尊重、认同并执行多数人所作的选择,而不论这个选择与自己的最初意见是否一致。民主是现代政治最基础的理念内核之一,但不应认为它仅仅与政治相关,而应将民主的观念纳入人们共同的行为方式之中。民主意识的具备是社会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1.4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意味着,公民能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以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自觉遵守法律;一方面还意味着,公民能从平等的观念出发,要求他人和各类公共机关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约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法律意识的具备表明一个公民在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关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现代社会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农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础。公民意识具有多维内涵,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仅仅是它的基本内容,在此之上还可以引申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参与意识、价值意识、协商意识、公共精神、独立人格等等。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些内容共同发挥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积极向前发展。
2 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有利于”:
2.1 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力量。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启动后,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就是要看农民能否发挥其建设主力军的作用。而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即农民能够真正把新农村建设当作自己的事情,自觉、积极、主动地努力去做。以往强调重视“三农”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利用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农民因农业发展而获得的实际收益十分有限,他们的积极性当然难以发挥。
2.2 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需要造就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千方百计,通过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素质,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也必须通过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实现农村富裕劳力的转移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
2.3 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我国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民主的状况极大地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同时,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柱石,农村基層民主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民主的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到今日,依然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和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陋习。
3 如何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3.1 一如既往地重视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生根发芽的社会基础。公民意识的出现是以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为基础的,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能够从国家体制中独立出来之后,公民意识才会真正产生和存在。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进一步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发挥市场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引导农民遵循市场规律,逐步适应并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为农业发展寻找出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3.2 较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建立起公民意识教育的机制。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近4.9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知识、权利内容的接受和正确理解,从而难以形成基本的公民意识。文化素质不提高,其他一切素质的提高都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3.3 将公民意识的落实体现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公民意识的养成,绝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从发生学意义上说,任何自觉意识的产生都是从日常行为的主要体验中积累和提取出来的。在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城市及城市居民都应当对农民给予关注。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携手,抛弃那种认为农村落后、农民愚昧、干农业“低人一等”等带有歧视倾向的错误观念,将农民看成和我们一样平等的中国公民,在他们追求公民权利的时候予以积极的回应,帮助他们共同树立自信心,为农民树立公民意识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为帮助农民树立公民意识的努力,也应当成为我们拷问自身公民意识的一次契机。
参考文献:
[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4.
[2]唐琮瑶.法律基础[M].海口:海南出公司,1992:81.
[3]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J].汉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70.
关键词:公民意识 新农村建设 培养
0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农业与农村发展出现“瓶颈”,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
1 公民意识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就是“具有某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法律范畴里的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作为国家公民这一身份的认定,以及在这种身份认定基础上产生的、对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自觉,并能通过个人行为将法律规定兑现的自觉。不同角度赋予了公民意识多重、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具有层次分化、自成体系的内涵系统;公民意识的内涵系统具有生长性,随着实践的进步不断演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提倡的公民意识,其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 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一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并且具有将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权利意识应当成为农民兄弟所树立起来的第一意识,因为,权利体现地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人民享有的权利来得到体现。
1.2 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权利基础上,清楚了解自身对社会、国家、他人所应负有的职责,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职责时所将承受的谴责和制裁。这种职责在有些情况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况下是道义上的,因此可以将责任意识近似的理解为义务意识。公民责任是公民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团利益“冒犯”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公民意识里明确责任意识,其意义在于向农民表明,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与本村有关的公共服务、共同事务的管理、建设。
1.3 民主意识。民主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所谓民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处理与自身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一定要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并能够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真心实意地尊重、认同并执行多数人所作的选择,而不论这个选择与自己的最初意见是否一致。民主是现代政治最基础的理念内核之一,但不应认为它仅仅与政治相关,而应将民主的观念纳入人们共同的行为方式之中。民主意识的具备是社会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1.4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意味着,公民能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以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自觉遵守法律;一方面还意味着,公民能从平等的观念出发,要求他人和各类公共机关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约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法律意识的具备表明一个公民在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关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现代社会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农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础。公民意识具有多维内涵,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仅仅是它的基本内容,在此之上还可以引申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参与意识、价值意识、协商意识、公共精神、独立人格等等。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些内容共同发挥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积极向前发展。
2 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有利于”:
2.1 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力量。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启动后,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就是要看农民能否发挥其建设主力军的作用。而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即农民能够真正把新农村建设当作自己的事情,自觉、积极、主动地努力去做。以往强调重视“三农”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利用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农民因农业发展而获得的实际收益十分有限,他们的积极性当然难以发挥。
2.2 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需要造就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千方百计,通过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素质,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也必须通过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实现农村富裕劳力的转移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
2.3 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我国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民主的状况极大地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同时,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柱石,农村基層民主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民主的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到今日,依然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和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陋习。
3 如何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3.1 一如既往地重视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生根发芽的社会基础。公民意识的出现是以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为基础的,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能够从国家体制中独立出来之后,公民意识才会真正产生和存在。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进一步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发挥市场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引导农民遵循市场规律,逐步适应并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为农业发展寻找出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3.2 较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建立起公民意识教育的机制。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近4.9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知识、权利内容的接受和正确理解,从而难以形成基本的公民意识。文化素质不提高,其他一切素质的提高都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3.3 将公民意识的落实体现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公民意识的养成,绝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从发生学意义上说,任何自觉意识的产生都是从日常行为的主要体验中积累和提取出来的。在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城市及城市居民都应当对农民给予关注。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携手,抛弃那种认为农村落后、农民愚昧、干农业“低人一等”等带有歧视倾向的错误观念,将农民看成和我们一样平等的中国公民,在他们追求公民权利的时候予以积极的回应,帮助他们共同树立自信心,为农民树立公民意识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为帮助农民树立公民意识的努力,也应当成为我们拷问自身公民意识的一次契机。
参考文献:
[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4.
[2]唐琮瑶.法律基础[M].海口:海南出公司,1992:81.
[3]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J].汉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