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中的防卫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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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伴随的产物,拆除旧的,建造新的,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前面添加的“强制”一词后,成了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很多学者从行政法、宪法等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探讨,呼吁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坚决杜绝强制拆迁。从刑法的角度,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刑法中强制拆迁的防卫权进行进一步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强制拆迁;被拆迁人;防卫权
  一、强制拆迁问题概述
  (一)强制拆迁的概念
  强行拆迁作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户主在所指定时间范围中还在该房屋居住的,会由人民政府组成的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观部门遵守法律规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迁。强行拆迁作为房屋拆迁中出现的各种拆迁准备都安排好后仍拒绝搬迁,阻碍了拆迁的正常工作和进度,不得不进行强制行为来使拆迁工作按进度进行。
  (二)强制拆迁的特征
  1.强制拆迁的强制性
  强制拆迁中具备的强制性和协议拆迁存在的意义截然相反,主要在没有和拆迁人达成协议合同期间,采取强行措施,把房屋拆迁。我国宪法中指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受到保护的,但也有保障国家利益根据规章针对土地与公民的私有财产运用征收或给予补偿。[1]
  2.强制拆迁的非法性
  (1)程序中的非法。
  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拆迁掌握决策权的是市、县强行执行。只有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展开的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制度的,剩余的任何行为、单位或机关采用的强制拆迁全部未遵循法律。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拆迁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政府牵头,私自强行动工。从而给被拆迁方造成严重损失,乃至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使《条例》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钉子户”场景,多数是断电、断水、周围挖矿孤立的情景,而且不断地去骚扰其生活,这是开发商最常使用的措施。
  (2)实质性的非法。
  在谈到强制拆迁实质上的合法问题,就会涉及到:“公共利益”而言,强制拆迁达到了法律本质的条件此处的拆迁手段是保障了公共利益。在强制拆迁的公共利益规定中,此处十分关键,在实际生活里,大部分的商业项目都高举公共利益的旗帜,毕竟能为政府创造相关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并不干预,同时还共同宣传展开商业拆迁,最后让强制拆迁的行为落实。因此,在强制拆迁中防卫权人可以行使防卫权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法律应该对此进行规范,将防卫权的行使有序化,这样对拆迁双方都有益。
  二、強制拆迁的防卫权
  (一)防卫时间的确定
  1.明确防卫开始的时间点:通常觉得正当防卫时间早期是在不法侵害开始后。与违法损益开始的时间点,我国刑法学说针对此类情况的理论如下:着手说。此类说法是将不法损害开始作为切入点,这样能够立马运用防卫措施。进入现场说。该说法觉得在拆迁现场中不法侵害者的进入就表示侵害危险性出现,防卫者能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危险临近说:这是指不法侵害开出现就表示不法侵害危险开始出现,即可动手实施防卫。本文认为,很难用一个确定的模式来定位防卫权的其实时间,因为不法侵害的种类繁多,各具特点,进一步肯定了该学说,在案件的差异判断里要展开价值衡量与解释,所以针对类别的差异,所存在的侵害行为主要是在防卫的开始时间也存在着自己的规范。[2]2.防卫结束时间肯定。与不法侵害时间点的结束,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的看法如下:结果说,主要是指危害结果产生过程中不法侵害时间停止。危险解除说,此类说法中指出,将受到侵害的危险筛除就表示防卫时间停止。
  (二)防卫对象的界定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进行,只要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所以不法侵害人就成了我们防卫的对象。强制拆迁是有组织的侵害。一般情况下,组织者并未出现在现场,如果只能按照客观上在对现场进行不法侵害的人实施防卫,那么对这些组织者就不能实施防卫。但面对强大的数百人拆迁队伍,防卫者就显得弱小,根本无力抵抗。不能对组织者进行防卫,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因此本文认为,在强制拆迁防卫过程中,应从以下几点考虑防卫。
  (1)针对现场运用拆迁手段的人展开防卫。
  不法侵害存在实际的紧迫特征,所以只有对现场的拆迁者展开防卫,这样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2)针对现场未行动的组织成员能够防卫。
  若该组织者在现场进行指导、组织。那么我们可以进行“擒贼先擒王”,以阻止其不法侵害。
  (三)防卫限度的界定
  强制拆迁的强度制约了防卫权的力度,但无法对防卫权力度起到决定,就算防卫的强度大于拆迁力度,只要对违法侵害的举动造成了限制,我们就能将其视为在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
  三、防卫不适当的刑事责任
  (一)强制拆迁中防卫不适当的刑事责任
  (1)强制拆迁中事前防卫一般是相关部分将强制拆迁的通知下发后,但没有展开强行拆迁,被拆迁人觉得火烧眉毛了,因此在和拆迁者谈话环节中受到了损害。故意的事前防卫应当承担故意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存在的依据能够证实不法侵害的危险,完全是在面临实施防卫中,那么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承担。
  (2)强制拆迁事后防卫是说不法侵害完成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样,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条件。强制拆迁的事后防卫,从主观意图上看,已不再具有防卫的意图。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故意报复。因此,对造成的刑事责任需要负责。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由于防卫不到位按照损害结果对罪行惩处。所以要担负有关的过失刑事责任。防卫人需要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有无大于临界值、导致重大损益展开估计,由于掉以轻心没有想到或是小心一点能够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那就是过失防卫过度。若有导致他人失去生命,那么需要被判为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则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
  结语
  有人说,强制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不能赋予群众防卫的权利。也有人说即使赋予被拆迁人防卫的权利,也会需要拆除旧的建造新的。是的,强制拆迁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了得,也不是说赋予公民的防卫权就可以解决强拆问题,这其中存在着公权力对私权利、公民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冲突、公民传统观念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更需要考虑在强制拆迁中被拆迁者的利益,给足他们的保障。[3]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拆迁人粗暴的拆迁方式使得矛盾激化,甚至上升到触犯刑法。而拆迁中漠视生命,不禁让人愤怒,还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制裁中。[4]法律是偏向弱者,所以要为弱者创造更多的权利,但强势拆迁者,被拆迁户应该拿起防卫的权利,满足防卫权的立法初衷,从而给那些无良政府和黑心拆迁人一点三思而后行的压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7.
  [2]何镖.刑事前科报告制度新论[J].法制与社会,2010(30).
  作者简介
  李冬梅(1993—),女,汉族,甘肃政法学院在读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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