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做实农村集体所有制。文章分析了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和发展前景,探讨了构建农村新型集体所有制的途径。
[关键词] 农村集体所有制; 新农村建设; 出路
[中图分类号] F3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1-0011-03
一、建设新农村必须变革集体所有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乡和谐以及农村内部的和谐是关键。无论建设新农村还是构建和谐社会,要改变农村的现状,不外乎有两条基本途径:一靠外部的推动;二靠激发内生的活力。现在大量的精力和工作投向外部的推动,从政策倾斜到转移支付,从工业反哺农业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为农民减费免税到在农村建立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从对农民义务培训到对农民工进行人文关怀,等等,可谓千方百计,各种措施应有尽有。但是,外力毕竟是一方面,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农村状况的根本改观,归根到底还需要激发农村内生的活力,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从现在情况看,农村内生的潜在活力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目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太“虚”了,不仅财产权主体“虚化”,而且没有把农业生产中最为基本的两种生产要素——农民和土地——有机结合。农村集体所有制需要通过改革做“实”了,即农村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了有机结合,才能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才能激活农村持久的发展活力,才能奠定城乡共同富裕与长久和谐的制度基础。
农村集体所有制如何做“实”?本文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究竟什么样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土地制度)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目前最典型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家庭承包制的根本局限和发展前景是什么;构建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如何切入与突破。
二、历史上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值得重视
从财产权变革角度看,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将少数人(即地主、富农)对土地的私有制度变革为多数人(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个体所有制度;所建立的是一种小生产的劳动者私有制度。这次改革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焕发了农民的巨大劳动积极性。其局限性在于:中国农村出现了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任其盲目发展,会导致两极分化。为此,几乎在土地改革的同时,中央又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以土地入股和组织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设。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建立,最终把分散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为社会化生产的集体经济。
不难看出,以土地入股和集体组织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体现了集体经济的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相统一的公有制本质。在初级社中,一方面,农民将属于自己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加入集体,并通过获得土地收益权体现“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是共同占有和经营的,并能进行规模经营而提高效益,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同时,在法律上赋予所有入社农民具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因而,农民是集体所有制的实实在在的群体性主体。事实证明这种土地制度是符合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马克思关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原理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如果说,土地改革的成果是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形成了新的土地农民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那么,以土地入股为主要特点的初级社的建立,就是使农民摆脱汪洋大海般的个体所有制的小农经济,从而走上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大道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更高级”的集体所有制为何使农民挨饿
在初级社建立不久,由于众所周知的复杂原因,它被认为是“低级”的公有制,必须向更高级的公有制发展。集体经济走向了土地“归大堆”的运动,先后建立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其实质性的变化在于,初级社中保留的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被完全剥夺了。结果是这种制度未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反而极大地压抑了这种积极性,导致了更多的农民吃不饱饭。
为什么被视为更高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会出现吃不饱饭的情况呢?人们一般总结的结论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高级不高级,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其实还不止这么简单,实质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高级社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在现阶段这个所有权不可能是全社会成员的(全社会所有的条件不存在),也不可能让抽象的集体农民“整体”所有,只能落到其他主体身上。无论落到哪个主体上,只要不是农民个人,就不会有利于生产发展。这种所有制等于是违背了“社会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这一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最基本的特征。另一方面,没有了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这种集体所有制变“虚”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事实上出现缺位,这种失去主体的“虚化”使集体所有制成为一个空洞的理论抽象。
由于现阶段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不可能落到全社会成员身上(全社会所有的条件不存在),也不可能落到抽象的集体农民“整体”身上,必然要落到其他某个主体上,出现“影子主体”。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排斥了农民的所有者权利,使得集体的指挥和领导者实化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出现类似企业中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主要就是实权在握的基层党政干部,于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所有制一定程度上蜕化为基层党政干部所有制,成为这些干部所有、干部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了(因为它是少数人控制的,所以实际上私有的性质更重一些)。而这个“影子主体”对财产所有权又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故使用起来必然没有长远的和精细的考虑,必然出现低效、浪费甚至糟蹋的状况。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失败和解体说明,这一制度实际上导致了集体所有制的虚化,广大农民丧失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角色,从而失去生产积极性,生产难以发展。这就是更多的农民吃不饱饭的制度性原因。
四、家庭承包经营制如何向前发展
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新时期改革集体经济废除人民公社所取得的重大成果。这一改革内容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为什么家庭承包经营制有如此大的“魔力”?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主要因为这一制度改革,是使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转实的过程,是逐步恢复了农民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在产权分解的情况下,所有权主要是通过收益权体现的。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比原来更“实”了,虽然法律上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后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尽管农民对承包地有(不完全的)所有权,但由于这种方式使农村的土地和农民有了较好的结合,因而大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当然,现实的实际情况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并没有完全做“实”,从土地增值中收益瓜分情况看,农民享受的收益也是极为有限的,说明他们作为土地的一方财产主体,其权利是十分有限的。
时至今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凸显出来,主要体现在,农民经营土地的不稳定性;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屡遭侵犯;土地难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这三个局限都与集体所有制改革不到位有关。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公有制,必须体现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否则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农民经营土地不稳定和农民土地产权权益受侵犯,根源都是土地的个人所有权没有完全落实。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言,承包责任制推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民有了土地经营权,而国家和集体仍保留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作为财产的土地,出现三个对土地都有部分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前两个主体又是由一些政府和官员来代表。这样的话,其他主体就能够干预或侵犯农民对行使土地权利,土地和农民如何结合也常会违背农民的意愿。最终影响到农村人力和物力两种资源效力的充分发挥。从实质上看,这一改革并未解决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主体由虚转实的根本问题。尽管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耕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但由于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就从根本上导致农民对土地难以确立长久经营和长远投资的打算。长此以往,将会弱化农民进行现代化农业建设的能力,甚至会导致农民对土地采取掠夺式的粗放经营。
土地难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共同占有”方面没有解决好,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如果只要个人所有,不要共同占有,那就是“私有化”的改革了。必须把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至今为止,把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有机统一起来的典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制了。在实践中,土地承包制本身存在着固有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狭小、平均分包等缺陷;加上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所有制的真正主体被虚置了;再加上土地受行政区划影响而形成的条块分割,导致土地自由流转无法实现,从而难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难以建立跨区域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生产带,难以实现财产的社会化占有和联合。
因此,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必须向前发展。如何发展?简单讲要通过“两手抓”,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由虚做实。一方面,要恢复农民对土地永久性的个人所有权,把集体所有制经济从“个人所有”层面由虚做实;另一方面,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通过股份制的形式联合起来,共同占有,把集体所有制经济从“共同占有”层面由虚做实。
五、构建新型集体所有制如何切入与突破
从历史和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避免土地个人所有之后放任自流,最后走向私有化和两极分化;另一方面要避免财产“归大堆”,最后走向一潭死水。要做到这“两个避免”,我们认为,基本途径就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参加财产联合的农民,使农村集体所有制从虚转实,同时完成新型的集体所有制构建。这实际上也是在农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农村和城市都要建立起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城乡经济关系才能协调并连接起来。当前,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正在农村广泛兴起,这是深化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为了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不走向私有化和两极分化,一个技巧性的措施是:在合作社兴起的过程中,明确规定,农户谁愿意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就把土地所有权永久性无偿给了农民,政府同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把土地所有权给了所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种合作社就变成主要由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这种股份制,应当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村现代产权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样,既实现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又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问题。这一改革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激励农民参加各种股份合作社,使现代产权制度和规模经营能够尽快形成,从根本上克服承包制的局限性,从根本上突破制约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瓶颈”,从根本上为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
农业土地制度的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改革,必须突破观念上的阻力,即认为这种改革是要搞“私有化”。其实,这种改革非但不是搞“私有化”,相反,是要在农村建立起真正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因为,一方面,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并不是将其给予少数农民,而是均等性地给予参加合作社的所有农民。换言之,在这种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拥有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少数人,不是少数人的“私有”,而是合作社所有成员,这是平等的群体性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和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是同时推进的。如果说,家庭承包制改革,完成把“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推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那么,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改革,将完成传统集体所有制向具有真正公有性质的现代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构建起以“土地农民所有和土地入股联合经营”为特点的新型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的、与所有者切身相关的公有制。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农村集体所有制; 新农村建设; 出路
[中图分类号] F3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1-0011-03
一、建设新农村必须变革集体所有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乡和谐以及农村内部的和谐是关键。无论建设新农村还是构建和谐社会,要改变农村的现状,不外乎有两条基本途径:一靠外部的推动;二靠激发内生的活力。现在大量的精力和工作投向外部的推动,从政策倾斜到转移支付,从工业反哺农业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为农民减费免税到在农村建立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从对农民义务培训到对农民工进行人文关怀,等等,可谓千方百计,各种措施应有尽有。但是,外力毕竟是一方面,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农村状况的根本改观,归根到底还需要激发农村内生的活力,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从现在情况看,农村内生的潜在活力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目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太“虚”了,不仅财产权主体“虚化”,而且没有把农业生产中最为基本的两种生产要素——农民和土地——有机结合。农村集体所有制需要通过改革做“实”了,即农村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了有机结合,才能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才能激活农村持久的发展活力,才能奠定城乡共同富裕与长久和谐的制度基础。
农村集体所有制如何做“实”?本文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究竟什么样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土地制度)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目前最典型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家庭承包制的根本局限和发展前景是什么;构建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如何切入与突破。
二、历史上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值得重视
从财产权变革角度看,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将少数人(即地主、富农)对土地的私有制度变革为多数人(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个体所有制度;所建立的是一种小生产的劳动者私有制度。这次改革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焕发了农民的巨大劳动积极性。其局限性在于:中国农村出现了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任其盲目发展,会导致两极分化。为此,几乎在土地改革的同时,中央又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以土地入股和组织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设。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建立,最终把分散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为社会化生产的集体经济。
不难看出,以土地入股和集体组织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体现了集体经济的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相统一的公有制本质。在初级社中,一方面,农民将属于自己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加入集体,并通过获得土地收益权体现“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是共同占有和经营的,并能进行规模经营而提高效益,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这种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同时,在法律上赋予所有入社农民具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因而,农民是集体所有制的实实在在的群体性主体。事实证明这种土地制度是符合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马克思关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原理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如果说,土地改革的成果是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形成了新的土地农民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那么,以土地入股为主要特点的初级社的建立,就是使农民摆脱汪洋大海般的个体所有制的小农经济,从而走上共同富裕的集体经济大道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更高级”的集体所有制为何使农民挨饿
在初级社建立不久,由于众所周知的复杂原因,它被认为是“低级”的公有制,必须向更高级的公有制发展。集体经济走向了土地“归大堆”的运动,先后建立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其实质性的变化在于,初级社中保留的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被完全剥夺了。结果是这种制度未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反而极大地压抑了这种积极性,导致了更多的农民吃不饱饭。
为什么被视为更高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会出现吃不饱饭的情况呢?人们一般总结的结论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高级不高级,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其实还不止这么简单,实质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高级社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在现阶段这个所有权不可能是全社会成员的(全社会所有的条件不存在),也不可能让抽象的集体农民“整体”所有,只能落到其他主体身上。无论落到哪个主体上,只要不是农民个人,就不会有利于生产发展。这种所有制等于是违背了“社会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这一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最基本的特征。另一方面,没有了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这种集体所有制变“虚”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事实上出现缺位,这种失去主体的“虚化”使集体所有制成为一个空洞的理论抽象。
由于现阶段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不可能落到全社会成员身上(全社会所有的条件不存在),也不可能落到抽象的集体农民“整体”身上,必然要落到其他某个主体上,出现“影子主体”。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排斥了农民的所有者权利,使得集体的指挥和领导者实化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出现类似企业中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主要就是实权在握的基层党政干部,于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所有制一定程度上蜕化为基层党政干部所有制,成为这些干部所有、干部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了(因为它是少数人控制的,所以实际上私有的性质更重一些)。而这个“影子主体”对财产所有权又是名不正言不顺的,故使用起来必然没有长远的和精细的考虑,必然出现低效、浪费甚至糟蹋的状况。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失败和解体说明,这一制度实际上导致了集体所有制的虚化,广大农民丧失了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角色,从而失去生产积极性,生产难以发展。这就是更多的农民吃不饱饭的制度性原因。
四、家庭承包经营制如何向前发展
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新时期改革集体经济废除人民公社所取得的重大成果。这一改革内容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为什么家庭承包经营制有如此大的“魔力”?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主要因为这一制度改革,是使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转实的过程,是逐步恢复了农民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在产权分解的情况下,所有权主要是通过收益权体现的。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比原来更“实”了,虽然法律上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后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尽管农民对承包地有(不完全的)所有权,但由于这种方式使农村的土地和农民有了较好的结合,因而大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当然,现实的实际情况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并没有完全做“实”,从土地增值中收益瓜分情况看,农民享受的收益也是极为有限的,说明他们作为土地的一方财产主体,其权利是十分有限的。
时至今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凸显出来,主要体现在,农民经营土地的不稳定性;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屡遭侵犯;土地难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这三个局限都与集体所有制改革不到位有关。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公有制,必须体现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否则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农民经营土地不稳定和农民土地产权权益受侵犯,根源都是土地的个人所有权没有完全落实。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言,承包责任制推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民有了土地经营权,而国家和集体仍保留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作为财产的土地,出现三个对土地都有部分所有权的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前两个主体又是由一些政府和官员来代表。这样的话,其他主体就能够干预或侵犯农民对行使土地权利,土地和农民如何结合也常会违背农民的意愿。最终影响到农村人力和物力两种资源效力的充分发挥。从实质上看,这一改革并未解决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主体由虚转实的根本问题。尽管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耕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但由于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就从根本上导致农民对土地难以确立长久经营和长远投资的打算。长此以往,将会弱化农民进行现代化农业建设的能力,甚至会导致农民对土地采取掠夺式的粗放经营。
土地难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共同占有”方面没有解决好,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如果只要个人所有,不要共同占有,那就是“私有化”的改革了。必须把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至今为止,把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有机统一起来的典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制了。在实践中,土地承包制本身存在着固有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狭小、平均分包等缺陷;加上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所有制的真正主体被虚置了;再加上土地受行政区划影响而形成的条块分割,导致土地自由流转无法实现,从而难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难以建立跨区域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生产带,难以实现财产的社会化占有和联合。
因此,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必须向前发展。如何发展?简单讲要通过“两手抓”,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由虚做实。一方面,要恢复农民对土地永久性的个人所有权,把集体所有制经济从“个人所有”层面由虚做实;另一方面,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通过股份制的形式联合起来,共同占有,把集体所有制经济从“共同占有”层面由虚做实。
五、构建新型集体所有制如何切入与突破
从历史和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避免土地个人所有之后放任自流,最后走向私有化和两极分化;另一方面要避免财产“归大堆”,最后走向一潭死水。要做到这“两个避免”,我们认为,基本途径就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参加财产联合的农民,使农村集体所有制从虚转实,同时完成新型的集体所有制构建。这实际上也是在农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农村和城市都要建立起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城乡经济关系才能协调并连接起来。当前,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正在农村广泛兴起,这是深化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为了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不走向私有化和两极分化,一个技巧性的措施是:在合作社兴起的过程中,明确规定,农户谁愿意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就把土地所有权永久性无偿给了农民,政府同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把土地所有权给了所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种合作社就变成主要由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这种股份制,应当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村现代产权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样,既实现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又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问题。这一改革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激励农民参加各种股份合作社,使现代产权制度和规模经营能够尽快形成,从根本上克服承包制的局限性,从根本上突破制约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瓶颈”,从根本上为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
农业土地制度的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改革,必须突破观念上的阻力,即认为这种改革是要搞“私有化”。其实,这种改革非但不是搞“私有化”,相反,是要在农村建立起真正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因为,一方面,将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并不是将其给予少数农民,而是均等性地给予参加合作社的所有农民。换言之,在这种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拥有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少数人,不是少数人的“私有”,而是合作社所有成员,这是平等的群体性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和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是同时推进的。如果说,家庭承包制改革,完成把“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推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那么,集体所有制由虚转实的改革,将完成传统集体所有制向具有真正公有性质的现代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构建起以“土地农民所有和土地入股联合经营”为特点的新型集体所有制,才是真正的、与所有者切身相关的公有制。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