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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呼唤学校文化建设,呼吁现代学校制度的构建,特别是“依法治校”的呼唤,其实质渊于对现下比比皆是的“以法治校”做派的内心否定与思想反抗。
依法治校遭异化
“以法治校”是选择性的,它把严肃、公正的法律法规工具化,将法律法规当成工具,在管理学校教育教学中加以使用。而“依法治校”则是以法律为思想准绳与行动准则,对学校进行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文化建设离不开制度文化建设,没有良好健康的现代学校制度就没有特色有序的学校文化,而这些都需要依法治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治校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管理思想上的“依法治校”常被边缘化,大有以校内规章制度自觉不自觉地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之势头;管理行为上的“依法治校”常因人因事因时而被选择性执行,也就是被“工具化”;管理心理上的“依法治校”常按“等级疏远”的排列组合办法,即“内部人、内部事、内部办”。究其原因,这是因为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宗法意识所筑起的文化藩篱仍旧存在。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之所以被异化为“以法治校”,就是宗法意识侵蚀学校文化的一种表现。
“民本”不应成“主民”
众所周知,现代民主是一种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为基本准则与基本前提形成发展起来思想精神,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方式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人。尽管孟子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光辉思想,“民主”一词也早在儒家典籍里出现,但值得注意、考究的是儒学中“民主”的本意是指“作民之主”的意思,根本没有蕴含人民是社会、国家主人的一点儿味道。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所谓的“民本”实为“主民”。
在今天的学校情境中,“民本”思想就具体表现在校长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干部序列任命,对内主持校务,对外代表学校,学校的一切保障组织及运作机构实际上就是校长权力施行的行政执行机构。因此,社会上有了“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之说。无论是前些年流行的“千分制”考核管理,还是如今的工作绩效考评,它们多以校长意志为转移,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用进废退就像校长手中一张张可供选择的牌,适机而出。
校长不应是家长
研究宗法意识不难发现,我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之所以能够推进运作,其关键在于宗法伦理的保驾护航。在宗法伦理视野中,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与放大,社会的一切架构组织都是以此构建成型的。凡是能够进入圈子的,都是可以亲近、信任、亲热的“自家人”,甚至为此将一些法律条文置若罔闻。
学校从来不是“世外桃源”,在很多学校中,校长即一家之长,家庭成员有教师、学生等。从组织架构看学校等级层次,即“校长—校务委员会—中层处室—年级组—班级”。校长雄踞这个金字塔的顶端,下面的全体工作人员层层为校长负责。校长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敬业精神等职业道德、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教育理论素养等,一般不是校长以下的人所能关心、评定、考察的,它属于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因此,学校的工作人员只能适应校长的喜怒哀乐,以及在差异化管理格局之中因人而异的远近不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在这种校长即家长的“以法治校”氛围中,学校生活的一切都是为了分数而奔波、而演绎,一切的领导力、执行力都是围绕分数而运转、而行动。校长因为分数而被上级行政部门赏识、认可,进而得以晋升;学校因为分数而被社会所承认从而获得声誉,使广大学子趋之若鹜;教师因为分数在同行、同事中脱颖而出从而获得较好的福利待遇、较高的绩效工资及奖励与较多的晋升职称的机会;学生因为分数实现了升入重点中学、重点大学梦想。
坚持依法治校
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说:“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从现实表现来看,“以法治校”实际上还是一种人治文化,与“依法治校”的学校文化格格不入。
警惕宗法意识对学校文化的侵蚀,并做好相关防范,要求我们必须理清自己的工作思路。第一,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践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把握五大目标。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构建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抓好六项工作。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作者单位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师进修学校)
依法治校遭异化
“以法治校”是选择性的,它把严肃、公正的法律法规工具化,将法律法规当成工具,在管理学校教育教学中加以使用。而“依法治校”则是以法律为思想准绳与行动准则,对学校进行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文化建设离不开制度文化建设,没有良好健康的现代学校制度就没有特色有序的学校文化,而这些都需要依法治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治校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管理思想上的“依法治校”常被边缘化,大有以校内规章制度自觉不自觉地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之势头;管理行为上的“依法治校”常因人因事因时而被选择性执行,也就是被“工具化”;管理心理上的“依法治校”常按“等级疏远”的排列组合办法,即“内部人、内部事、内部办”。究其原因,这是因为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宗法意识所筑起的文化藩篱仍旧存在。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之所以被异化为“以法治校”,就是宗法意识侵蚀学校文化的一种表现。
“民本”不应成“主民”
众所周知,现代民主是一种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为基本准则与基本前提形成发展起来思想精神,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方式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人。尽管孟子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光辉思想,“民主”一词也早在儒家典籍里出现,但值得注意、考究的是儒学中“民主”的本意是指“作民之主”的意思,根本没有蕴含人民是社会、国家主人的一点儿味道。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所谓的“民本”实为“主民”。
在今天的学校情境中,“民本”思想就具体表现在校长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干部序列任命,对内主持校务,对外代表学校,学校的一切保障组织及运作机构实际上就是校长权力施行的行政执行机构。因此,社会上有了“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之说。无论是前些年流行的“千分制”考核管理,还是如今的工作绩效考评,它们多以校长意志为转移,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用进废退就像校长手中一张张可供选择的牌,适机而出。
校长不应是家长
研究宗法意识不难发现,我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之所以能够推进运作,其关键在于宗法伦理的保驾护航。在宗法伦理视野中,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与放大,社会的一切架构组织都是以此构建成型的。凡是能够进入圈子的,都是可以亲近、信任、亲热的“自家人”,甚至为此将一些法律条文置若罔闻。
学校从来不是“世外桃源”,在很多学校中,校长即一家之长,家庭成员有教师、学生等。从组织架构看学校等级层次,即“校长—校务委员会—中层处室—年级组—班级”。校长雄踞这个金字塔的顶端,下面的全体工作人员层层为校长负责。校长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敬业精神等职业道德、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教育理论素养等,一般不是校长以下的人所能关心、评定、考察的,它属于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因此,学校的工作人员只能适应校长的喜怒哀乐,以及在差异化管理格局之中因人而异的远近不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在这种校长即家长的“以法治校”氛围中,学校生活的一切都是为了分数而奔波、而演绎,一切的领导力、执行力都是围绕分数而运转、而行动。校长因为分数而被上级行政部门赏识、认可,进而得以晋升;学校因为分数而被社会所承认从而获得声誉,使广大学子趋之若鹜;教师因为分数在同行、同事中脱颖而出从而获得较好的福利待遇、较高的绩效工资及奖励与较多的晋升职称的机会;学生因为分数实现了升入重点中学、重点大学梦想。
坚持依法治校
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说:“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从现实表现来看,“以法治校”实际上还是一种人治文化,与“依法治校”的学校文化格格不入。
警惕宗法意识对学校文化的侵蚀,并做好相关防范,要求我们必须理清自己的工作思路。第一,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践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把握五大目标。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构建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抓好六项工作。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作者单位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