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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00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马某严重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和导购守则,鉴于马某提出口头辞职,故在其提出口头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