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复议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但即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使用也应在正当的界限内,否则将违反权利存在的宗旨。
近几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有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频繁地提起复议或是诉讼,仅仅只是为了给政府部门造成压力。滥用复议权利的行为由于披着形式合法的外衣,无法被程序阻隔,实际上却不正当地损耗了有限的公共资源。
如何应对滥用复议权的行为,是不少部门法务工作人员头疼的问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段时间判了一个滥诉的案子,值得一观。
案例
去年3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了一份举报申请,举报申请包含3项请求事项,要求余姚市国土局查处他人强占申请人家族祖坟、他人非法占地建房、某公司强占本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举报申请是A先生及其母亲提出的,但在此次申请前,3项请求事项均已在法院或相关部门处理过,因此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告知A先生及其母亲不再受理。
A先生及其母对告知书不服,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认为A先生及其母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受理条件,予以了驳回。A先生及其母仍旧不服,向鄞州区法院起诉。
这不是A先生第一次这样操作,他最早为了维护个人和亲友的一些权益,对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此后频繁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A先生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公安局等宁波政府各部门,宁波市各区基层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以及最高院都审结过以A先生为原告的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来仅全省法院审结的A先生提起的案件就有近200件。
大量案件A先生在提出时已知,其请求会被复议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或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仍以加重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负担为目的反复复议和起诉。此次起诉国土资源局亦是如此。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A先生及其母不断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违反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原则,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A先生及其母明知请求得不到支持,仍以加重行政机关或是法院负担为目的反复复议和诉讼,构成了明显的诉讼权利的滥用,不应立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且今后该院对A先生提起的诉讼,尤其是A先生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不服提起的诉讼进行严格审查,如果A先生仍根据上述列举的同一核心诉求或事实理由,反复或衍生提起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该院将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纳入信访渠道处理。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A先生及其母的起诉。
A先生及其母就一审裁定又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A先生及其母不具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诉讼权利。A先生及其母的滥诉行为严重消耗和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權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对其提起的相关诉讼显然不具有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延伸
这是宁波市首例因为滥诉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件。滥诉是否可以不予立案或驳回,在很长一段时间引发过持续的争议,其中最出名的案件就是“陆红霞案”。陆红霞及其父亲因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了36起相关诉讼,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驳回起诉。“陆红霞案”公开后,反对的学者担心,动辄不予立案或是驳回起诉,容易演变成限制诉权,剥夺权利,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支持者则认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理应有所规制。引发双方争议的原因在于当时法律对于“滥诉”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去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16条规定了几种滥用诉权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这也成为宁波市首例因滥诉而被驳回起诉案件的裁判背景。
近几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也有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频繁地提起复议或是诉讼,仅仅只是为了给政府部门造成压力。滥用复议权利的行为由于披着形式合法的外衣,无法被程序阻隔,实际上却不正当地损耗了有限的公共资源。
如何应对滥用复议权的行为,是不少部门法务工作人员头疼的问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段时间判了一个滥诉的案子,值得一观。
案例
去年3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了一份举报申请,举报申请包含3项请求事项,要求余姚市国土局查处他人强占申请人家族祖坟、他人非法占地建房、某公司强占本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举报申请是A先生及其母亲提出的,但在此次申请前,3项请求事项均已在法院或相关部门处理过,因此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告知A先生及其母亲不再受理。
A先生及其母对告知书不服,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认为A先生及其母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受理条件,予以了驳回。A先生及其母仍旧不服,向鄞州区法院起诉。
这不是A先生第一次这样操作,他最早为了维护个人和亲友的一些权益,对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此后频繁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A先生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公安局等宁波政府各部门,宁波市各区基层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以及最高院都审结过以A先生为原告的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来仅全省法院审结的A先生提起的案件就有近200件。
大量案件A先生在提出时已知,其请求会被复议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或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仍以加重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负担为目的反复复议和起诉。此次起诉国土资源局亦是如此。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A先生及其母不断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违反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原则,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A先生及其母明知请求得不到支持,仍以加重行政机关或是法院负担为目的反复复议和诉讼,构成了明显的诉讼权利的滥用,不应立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且今后该院对A先生提起的诉讼,尤其是A先生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不服提起的诉讼进行严格审查,如果A先生仍根据上述列举的同一核心诉求或事实理由,反复或衍生提起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该院将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纳入信访渠道处理。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A先生及其母的起诉。
A先生及其母就一审裁定又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A先生及其母不具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诉讼权利。A先生及其母的滥诉行为严重消耗和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權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对其提起的相关诉讼显然不具有进行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延伸
这是宁波市首例因为滥诉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件。滥诉是否可以不予立案或驳回,在很长一段时间引发过持续的争议,其中最出名的案件就是“陆红霞案”。陆红霞及其父亲因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了36起相关诉讼,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驳回起诉。“陆红霞案”公开后,反对的学者担心,动辄不予立案或是驳回起诉,容易演变成限制诉权,剥夺权利,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支持者则认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理应有所规制。引发双方争议的原因在于当时法律对于“滥诉”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去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16条规定了几种滥用诉权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这也成为宁波市首例因滥诉而被驳回起诉案件的裁判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