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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有利于为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法因果关系表面看似简单,但研究越深入却越为复杂。因此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难点。本文拟在简要介绍德日大陆法系的主要因果关系理论及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偶然因果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偶然因果关系新说——“必然联结说”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较好地解开我国学界对偶然因果关系的困惑。
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8-02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但又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特定内涵。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豍。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探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明确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有重大意义。刑法因果关系表面看似简单,但研究越深入却越为复杂。因此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难点。
一、德日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在德日刑法学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豎。
(一)条件说
该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无a即无b”的关系成立,则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采用思维上的“排除法则”,即设想在该条件不存在时,结果是否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就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如果所得结论相反,就可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豏。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只要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条件关系,则二者之间存在原因关系。条件说在其理论发展过程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对其处罚范围过大的弊端加以弥补,但因其可能使因果关系的范围过宽,形成无止境的关联而受到广泛批判。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豐。强调通过具体的“相当性”判断来确认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明显比“条件说”在合理性上要高出一筹。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其主张根据一般经验确定引起何种结果的条件是原因,使得其所提供的标准和价值判断依据比较含糊,在司法中实际运用难度较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既不严谨,也很受局限:说它不严谨,是因为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确定什么是“一般的经验”;说它受局限,则是因为它不可能适用于那些了解特定情况而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豑。笔者对该种质疑的合理性表示认同,因此,可以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其自身的缺陷也相当明显。
二、我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认为我国这种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而建立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对德日的因果关系理论来说,逻辑更为严密,更为科学实用。我国刑法学界在因果关系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两种主要理论观点。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内在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豒。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必然因果关系属于刑法因果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偶然因果关系是否也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争论也正在于此。由此来看,对偶然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是解决该争议的关键,对同一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二)偶然因果关系通说
我国有部分学者对偶然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阐述。我国学界关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观点,主要有李光灿老师的“巧遇交叉说”、其他学者的“交错说”、“竞合说”、何秉松老师的“条件原因说”。前三种观点实质上基本一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但是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与日本的条件说相似,存在因果关系范围扩大化的缺陷;条件原因说则机械地理解毛泽东的内外因理论将引起事物发展的原因分为内在根据和外在条件,将犯罪行为称之为外因,把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称之为偶然的因果关系,其举例说:比如在被枪击致死、被刀砍成重伤之类的刑事案件中枪击、刀砍对于被害人的死亡、重伤来说都属于外因,内因则存在于被害人的身体内部豓。该说的荒谬之处正如侯国云老师所指出的,其没有注意到事物发展方向的不同,而将事物的正常发展与破坏性行为的反向发展混淆一致。
(三)偶然因果关系新说
我国刑法学者侯国云老师在分析批判上述有关偶然因果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新说”理论,也称“必然联结说”。该说正如有些学者评论所言,“通过对传统哲学关于偶然性概念的批判和重述,建立了新的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又通过对各种偶然因果关系学说的分析、比较和批判,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有说服力的关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豔。笔者亦赞同该观点。
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之理性选择——必然联结说
“新说”理论(必然联结说)从哲学理论的视角出发,以生动典型的案例为依托,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内涵,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绝然性、必然性、偶然性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逻辑严密、论理充分且视角独特,相对来说比较合理完善。
首先,新说理论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批判入手,并指出了哲学因果关系的矛盾之处。该说指出,绝然性与必然性是发展迥异的两种趋势,而在哲学上大家一直把二者混为一谈,这也是导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混乱和纷争的重要原因。“绝然性”是指一事物包含的引起另一事物不可避免的、一定如此的发展趋势,它产生于事物内在矛盾量的总和占据着事物发展概率的100%,不需要任何条件的配合,依靠它自身的力量就能够成功地转化为现实,因而它是一种孤立的、唯一的发展趋势,不像必然性那样总有偶然性与之对立统一地并存着豖。而必然性占据事物内在矛盾为小于100%,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不能变为现实,即不能引起某种结果,需要一定的条件来配合才能变为现实、转化为必然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该种将必然性和绝然性相区别的观点既科学又实用,为我们理解刑法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解决了以前各学说在解释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时纠缠不清的理论难题。 其次,新说理论独创性地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划分为绝然的、必然的、或然的和偶然的四种,思维独特,合理性较强。该说认为在客观世界中事物的发展趋势可分为四种:绝然、必然、或然、偶然。当这四种发展趋势转变为现实性时,就会形成几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绝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包含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偶然性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促使另一行为或自然力发挥作用,使得偶然性变为现实性,从而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一种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豗。这种因果关系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和促使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的一种间接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的实现需要准必然性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偶然因果关系学说的观点不同,该说认为偶然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条件的、外在的联系,也是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本文认为,以发生概率的大小来讲刑法因果关系分为绝然的、必然的、偶然的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便于直观理解不同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分,便于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不过笔者认为将准偶然性、准必然性这一提法改为偶然性条件、必然性条件更为妥当,这样就可以说“必然性的实现离不开偶然性条件的配合”“偶然性的实现需要必然性条件的配合”,理解起来更为顺畅。
再次,新说理论认为必然性与偶然性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逻辑关系严密。该说认为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事物的一种发展趋势,都产生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一个由事物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产生,一个由事物内在矛盾的次要方面决定产生,因此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笔者认为,这种分析与哲学中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相符合,将其运用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来,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从而也解决了我国偶然因果关系说一直以来因理论依据不足,论证不充分的而招人批判的缺憾,为偶然因果关系说成为通说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最后,新说理论认为在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必须由数个紧密连环的必然因果关形成系链,否则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该种说法在逻辑上十分严密、论证亦相当充分。对于中间的数个环节是必然因果,两头之间却是偶然因果关系而不能是必然因果关系的原因,该说的解释是:由于每个环节的因果关系都由两者的内部矛盾决定的,偶然性的实现需要必然性开辟道路。只有中间环节均为必然因果关系,最初的原因力才能传递到最后环节。这正如有些学者评述所言“通过这一严格的条件把偶然因果关系科学地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既避免了把一些本来只有偶然因果关系的案件认定为必然因果关系,也避免了把一些本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认定为有偶然因果关系。从而使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显得科学、扎实和令人信服。豘”笔者对该评述表示赞同。
综上,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中一直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刑法学界公认的难点问题之一。而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关键在与对偶然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上,所以对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侯国云教授的偶然因果关系新说——“必然联结说”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因果关系的困惑,给大家提供了一种研究因果关系的新思路,新方法。
注释:
[1][5]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淮学刊.2005(6).
[2][8][11]赵秉志,刘志伟.刑法因果关系的创新与发展——评侯国云教授新作《刑法因果关系新论》.政法论坛.2001(4).
[3]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4).
[4]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126页.
[6]钟海梅.浅谈条件说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应用.http://www.baojian.gov.cn/bjxs/gsyj/2005-11/fc03eb9ded908c23.html.2013年7月22日.
[7]周光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人民法院报.2003-2-21.
[9][10]侯国云.刑法因果关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8-02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但又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特定内涵。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豍。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探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明确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有重大意义。刑法因果关系表面看似简单,但研究越深入却越为复杂。因此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难点。
一、德日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在德日刑法学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豎。
(一)条件说
该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无a即无b”的关系成立,则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采用思维上的“排除法则”,即设想在该条件不存在时,结果是否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就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如果所得结论相反,就可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豏。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只要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条件关系,则二者之间存在原因关系。条件说在其理论发展过程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对其处罚范围过大的弊端加以弥补,但因其可能使因果关系的范围过宽,形成无止境的关联而受到广泛批判。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豐。强调通过具体的“相当性”判断来确认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明显比“条件说”在合理性上要高出一筹。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其主张根据一般经验确定引起何种结果的条件是原因,使得其所提供的标准和价值判断依据比较含糊,在司法中实际运用难度较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既不严谨,也很受局限:说它不严谨,是因为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确定什么是“一般的经验”;说它受局限,则是因为它不可能适用于那些了解特定情况而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豑。笔者对该种质疑的合理性表示认同,因此,可以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其自身的缺陷也相当明显。
二、我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为理论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认为我国这种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而建立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对德日的因果关系理论来说,逻辑更为严密,更为科学实用。我国刑法学界在因果关系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两种主要理论观点。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内在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豒。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必然因果关系属于刑法因果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偶然因果关系是否也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争论也正在于此。由此来看,对偶然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是解决该争议的关键,对同一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二)偶然因果关系通说
我国有部分学者对偶然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阐述。我国学界关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观点,主要有李光灿老师的“巧遇交叉说”、其他学者的“交错说”、“竞合说”、何秉松老师的“条件原因说”。前三种观点实质上基本一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但是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与日本的条件说相似,存在因果关系范围扩大化的缺陷;条件原因说则机械地理解毛泽东的内外因理论将引起事物发展的原因分为内在根据和外在条件,将犯罪行为称之为外因,把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称之为偶然的因果关系,其举例说:比如在被枪击致死、被刀砍成重伤之类的刑事案件中枪击、刀砍对于被害人的死亡、重伤来说都属于外因,内因则存在于被害人的身体内部豓。该说的荒谬之处正如侯国云老师所指出的,其没有注意到事物发展方向的不同,而将事物的正常发展与破坏性行为的反向发展混淆一致。
(三)偶然因果关系新说
我国刑法学者侯国云老师在分析批判上述有关偶然因果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新说”理论,也称“必然联结说”。该说正如有些学者评论所言,“通过对传统哲学关于偶然性概念的批判和重述,建立了新的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又通过对各种偶然因果关系学说的分析、比较和批判,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有说服力的关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豔。笔者亦赞同该观点。
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之理性选择——必然联结说
“新说”理论(必然联结说)从哲学理论的视角出发,以生动典型的案例为依托,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内涵,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绝然性、必然性、偶然性的概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逻辑严密、论理充分且视角独特,相对来说比较合理完善。
首先,新说理论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批判入手,并指出了哲学因果关系的矛盾之处。该说指出,绝然性与必然性是发展迥异的两种趋势,而在哲学上大家一直把二者混为一谈,这也是导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混乱和纷争的重要原因。“绝然性”是指一事物包含的引起另一事物不可避免的、一定如此的发展趋势,它产生于事物内在矛盾量的总和占据着事物发展概率的100%,不需要任何条件的配合,依靠它自身的力量就能够成功地转化为现实,因而它是一种孤立的、唯一的发展趋势,不像必然性那样总有偶然性与之对立统一地并存着豖。而必然性占据事物内在矛盾为小于100%,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不能变为现实,即不能引起某种结果,需要一定的条件来配合才能变为现实、转化为必然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该种将必然性和绝然性相区别的观点既科学又实用,为我们理解刑法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解决了以前各学说在解释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时纠缠不清的理论难题。 其次,新说理论独创性地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划分为绝然的、必然的、或然的和偶然的四种,思维独特,合理性较强。该说认为在客观世界中事物的发展趋势可分为四种:绝然、必然、或然、偶然。当这四种发展趋势转变为现实性时,就会形成几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绝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包含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偶然性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促使另一行为或自然力发挥作用,使得偶然性变为现实性,从而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一种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豗。这种因果关系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和促使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的一种间接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的实现需要准必然性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偶然因果关系学说的观点不同,该说认为偶然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条件的、外在的联系,也是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本文认为,以发生概率的大小来讲刑法因果关系分为绝然的、必然的、偶然的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便于直观理解不同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分,便于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不过笔者认为将准偶然性、准必然性这一提法改为偶然性条件、必然性条件更为妥当,这样就可以说“必然性的实现离不开偶然性条件的配合”“偶然性的实现需要必然性条件的配合”,理解起来更为顺畅。
再次,新说理论认为必然性与偶然性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逻辑关系严密。该说认为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事物的一种发展趋势,都产生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一个由事物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产生,一个由事物内在矛盾的次要方面决定产生,因此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笔者认为,这种分析与哲学中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相符合,将其运用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来,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从而也解决了我国偶然因果关系说一直以来因理论依据不足,论证不充分的而招人批判的缺憾,为偶然因果关系说成为通说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最后,新说理论认为在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必须由数个紧密连环的必然因果关形成系链,否则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该种说法在逻辑上十分严密、论证亦相当充分。对于中间的数个环节是必然因果,两头之间却是偶然因果关系而不能是必然因果关系的原因,该说的解释是:由于每个环节的因果关系都由两者的内部矛盾决定的,偶然性的实现需要必然性开辟道路。只有中间环节均为必然因果关系,最初的原因力才能传递到最后环节。这正如有些学者评述所言“通过这一严格的条件把偶然因果关系科学地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既避免了把一些本来只有偶然因果关系的案件认定为必然因果关系,也避免了把一些本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认定为有偶然因果关系。从而使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显得科学、扎实和令人信服。豘”笔者对该评述表示赞同。
综上,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中一直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刑法学界公认的难点问题之一。而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关键在与对偶然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上,所以对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侯国云教授的偶然因果关系新说——“必然联结说”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因果关系的困惑,给大家提供了一种研究因果关系的新思路,新方法。
注释:
[1][5]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淮学刊.2005(6).
[2][8][11]赵秉志,刘志伟.刑法因果关系的创新与发展——评侯国云教授新作《刑法因果关系新论》.政法论坛.2001(4).
[3]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4).
[4]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126页.
[6]钟海梅.浅谈条件说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应用.http://www.baojian.gov.cn/bjxs/gsyj/2005-11/fc03eb9ded908c23.html.2013年7月22日.
[7]周光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人民法院报.2003-2-21.
[9][10]侯国云.刑法因果关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