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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城市的需求愈加明显,使得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一切对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一项极大的挑战。由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长期战略发展方向中起着指导性作用,因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把握好城市规划原则,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本文就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大家交流探讨。
关键词: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建设;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城市整体结构的,即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实施的管理,二是具体指导和控制城市建设活动的,即控制性规划实施的管理长久以来,人们往往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着眼点放在根据规划对具体的城市建设空间进行控制上但是随着城市规划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变革,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己经不是单纯靠“一证两书”就能完成的。
一、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分析
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发展规模;城市内外交通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原则上讲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但由于城市建设的复杂性、多因素性决定了城市空间关系的调整是城市整体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结果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对城市空间关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对相关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做出预测,更体现于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这些相关社会经济因素是否按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而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就是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政策在城市空间层面上进行整合,在保证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提出城市整体的发展政策框架这种政策性的规划针对城市的整体,远非政府中的某个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能加以实施的,作为实施这一政策体系的主体,应该是城市政府的所有部门,也即是说,城市總体规划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二、城市空间政策的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地位,它为城市空间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城市空间政策则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而制定,同时又根据政策制定时城市空间发展现状落实和充实城市规划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它的实施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作为各类较低层次规划(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等)和管理法则制定的依据,并通过这些低层次规划和法则的实施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这是一种直接意义的实施,并在城市规划体系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功能的定位和构建
在城市功能方面,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和城市的性质,从而明确了城市未来发展的大致方向和发展程度然而,具体在规划期内不同时期、城市的不同区域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程度、不发展什么的确定,则必须根据城市不同的区域的自然条件、物质基础、社会及经济基础做出具体的定位并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实施状况,在不同的建设时期进行适当的修订或明晰化在一部分工作主要体现于城市分区规划中,并在五年一次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使城市功能定位逐步明晰且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城市的各个功能是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甚至相互决定的某一方面功能的短缺不仅会对直接相关的功能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城市功能的定位必须从系统的观点、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考虑城市各功能间的协调匹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的总体功能在具体的实施中,对任何要素的限制或鼓励都有可能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发展产生影响,为此,各项政策制定时必须予与高度重视。
(二)城市结构布局的确定和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是城市功能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城市功能的物质基础城市规划布局是通过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安排来体现,并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开发中对土地的实际控制而得以实现但土地的最终使用状况不仅决定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同时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巨大离开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而一单纯靠城市规划来实施对土地的调节无疑是纸上谈兵,这就需要将规划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政策而予以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首先是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布局结构,也即城镇体系,在这一层次需要确定在不同时期那些城镇或地区需要发展,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规模等对某一时期位于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内的地区要鼓励其向规划的方向发展,位于发展区外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这种控制城市规划自身无法实现,而只能通过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上地置换和财政等手段将发展投资吸引到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域内也就是说,规划确定什么地方发展、什么地方不发展,而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关系,从而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布局得以实现。
(三)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首先要考虑城市功能的相互配套性、协同性,即城市总体功能的形成不是各项功能的简单累加,往往存在短板效应,即某一设施会因为另一设施的缺失而不能正常使用,这样就要求安排建设时序时,应该以在该地区形成协调匹配的综合功能为前提,并与城市能提供的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相适应;其次,城市经营理念的提出,赋予了城市建设时序确定新任务和使命,即如何通过合理的建设时序安排,提高土地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第三,必须考虑通过集中成片的建设,保证在城市建设的每个时期,都能形成相对完整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第四,应与城市每个时期的建设重点相一致,这些建设重点往往又决定于该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第五,要考虑城市财力的制约只有这样,确定的城市建设时序才具有指导意义,并能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和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离开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支撑,城市根本无法正常运行,更无从谈城市发展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有安排,只是由于建设资金和社会需要程度和偏好等原因,对其建设的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是城市政府应用财政和实体开发建设的手段影响城市开发和城市布局结构的重要方法如城市道路的建设、公共交通的建设以及供电、供排水、供气等设施的建设或扩容都会引导和促进周边地区的建设但如何应用这一方法,需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因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人往往较大,在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并不宽余的情况下,建立与城市社会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是必要的,但脱离政府财力和社会需要,单纯为促进城市开发或建立政绩工程而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则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浪费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各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的,其各项政策的制定到实施,是否相互均衡,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一个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如果缺失这样的环节和部门,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总体行动纲领的作用就得不到真正的发挥,直接的后果就有可能因城市各要素能力的不均衡而影响城市的发展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管理职能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首先,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置中,必须将按照城市』急体规划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作为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将这部分职责的履行考核纳人该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其次,要从城市规划法律层次明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主动协调、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这部分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第三,从机构设置上考虑将职能关联比较大的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以利于相互的协调,如许多城市己经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国土管理部门合并。
参考文献
[1]潘娟.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
[2]孙启广.浅谈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建设,2009,(8).
关键词: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建设;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城市整体结构的,即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实施的管理,二是具体指导和控制城市建设活动的,即控制性规划实施的管理长久以来,人们往往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着眼点放在根据规划对具体的城市建设空间进行控制上但是随着城市规划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变革,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己经不是单纯靠“一证两书”就能完成的。
一、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分析
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发展规模;城市内外交通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原则上讲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但由于城市建设的复杂性、多因素性决定了城市空间关系的调整是城市整体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结果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对城市空间关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对相关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做出预测,更体现于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这些相关社会经济因素是否按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而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就是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政策在城市空间层面上进行整合,在保证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提出城市整体的发展政策框架这种政策性的规划针对城市的整体,远非政府中的某个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能加以实施的,作为实施这一政策体系的主体,应该是城市政府的所有部门,也即是说,城市總体规划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二、城市空间政策的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地位,它为城市空间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城市空间政策则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而制定,同时又根据政策制定时城市空间发展现状落实和充实城市规划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它的实施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作为各类较低层次规划(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等)和管理法则制定的依据,并通过这些低层次规划和法则的实施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这是一种直接意义的实施,并在城市规划体系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功能的定位和构建
在城市功能方面,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和城市的性质,从而明确了城市未来发展的大致方向和发展程度然而,具体在规划期内不同时期、城市的不同区域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程度、不发展什么的确定,则必须根据城市不同的区域的自然条件、物质基础、社会及经济基础做出具体的定位并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实施状况,在不同的建设时期进行适当的修订或明晰化在一部分工作主要体现于城市分区规划中,并在五年一次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使城市功能定位逐步明晰且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城市的各个功能是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甚至相互决定的某一方面功能的短缺不仅会对直接相关的功能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城市功能的定位必须从系统的观点、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考虑城市各功能间的协调匹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的总体功能在具体的实施中,对任何要素的限制或鼓励都有可能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发展产生影响,为此,各项政策制定时必须予与高度重视。
(二)城市结构布局的确定和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是城市功能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城市功能的物质基础城市规划布局是通过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安排来体现,并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开发中对土地的实际控制而得以实现但土地的最终使用状况不仅决定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同时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巨大离开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而一单纯靠城市规划来实施对土地的调节无疑是纸上谈兵,这就需要将规划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政策而予以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首先是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布局结构,也即城镇体系,在这一层次需要确定在不同时期那些城镇或地区需要发展,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规模等对某一时期位于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内的地区要鼓励其向规划的方向发展,位于发展区外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这种控制城市规划自身无法实现,而只能通过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上地置换和财政等手段将发展投资吸引到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域内也就是说,规划确定什么地方发展、什么地方不发展,而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关系,从而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布局得以实现。
(三)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首先要考虑城市功能的相互配套性、协同性,即城市总体功能的形成不是各项功能的简单累加,往往存在短板效应,即某一设施会因为另一设施的缺失而不能正常使用,这样就要求安排建设时序时,应该以在该地区形成协调匹配的综合功能为前提,并与城市能提供的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相适应;其次,城市经营理念的提出,赋予了城市建设时序确定新任务和使命,即如何通过合理的建设时序安排,提高土地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第三,必须考虑通过集中成片的建设,保证在城市建设的每个时期,都能形成相对完整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第四,应与城市每个时期的建设重点相一致,这些建设重点往往又决定于该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第五,要考虑城市财力的制约只有这样,确定的城市建设时序才具有指导意义,并能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和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离开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支撑,城市根本无法正常运行,更无从谈城市发展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有安排,只是由于建设资金和社会需要程度和偏好等原因,对其建设的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是城市政府应用财政和实体开发建设的手段影响城市开发和城市布局结构的重要方法如城市道路的建设、公共交通的建设以及供电、供排水、供气等设施的建设或扩容都会引导和促进周边地区的建设但如何应用这一方法,需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因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人往往较大,在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并不宽余的情况下,建立与城市社会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是必要的,但脱离政府财力和社会需要,单纯为促进城市开发或建立政绩工程而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则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浪费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各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的,其各项政策的制定到实施,是否相互均衡,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一个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如果缺失这样的环节和部门,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总体行动纲领的作用就得不到真正的发挥,直接的后果就有可能因城市各要素能力的不均衡而影响城市的发展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管理职能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首先,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置中,必须将按照城市』急体规划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作为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将这部分职责的履行考核纳人该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其次,要从城市规划法律层次明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主动协调、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这部分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第三,从机构设置上考虑将职能关联比较大的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以利于相互的协调,如许多城市己经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国土管理部门合并。
参考文献
[1]潘娟.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1).
[2]孙启广.浅谈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建设,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