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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格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不诚信诉讼系列案
一审案号:(2017)浙0782司惩1-8号
二审案号:(2017)浙07司惩复4号
【裁判要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在庭审中或者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有意做出虚假陈述或伪造相关证据,却没有意识到这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能够有效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介绍】
司法处罚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简称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周斌勇等七人
为规避《民事诉讼法》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方便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周斌勇在既无律师资格亦无专利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与专利权人陈淑梅(通过案外人黄一升牵线)、卢德刚、杨华、周大虎四人签订多份虚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从而获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后周斌勇以原告身份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先后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19件专利侵权案件(相关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1098号,(2017)浙0782民初579-591、1699-1702、2813号)。诉讼期间,周斌勇拒绝法院调解,但私下分别与被告义乌市极聚烟具商行、义乌市冈特工艺品商行的经营者邹小妹、晏小良串通并签订了虚假民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5万元,若再次侵权,自愿赔偿原告300万元,同时注明该调解协议系经法院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内容。该份协议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支付凭证,企图藉此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注明系经过法院组织调解,以取得私下与其他被告协商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从而牟取更大的赔偿数额。此后,法院发现上述情况并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周斌勇和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串通,共同对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斌勇与专利权人陈淑梅、卢德刚、杨华、周大虎四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仅出于维权打假之需要,以方便周斌勇对涉嫌侵权的商家提起诉讼;周斌勇通过与邹小妹、晏小良签订虚假的调解协议书,企图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周斌勇和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进行串通,妨碍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上述人员的上述行為已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对其予以处罚。遂决定对周斌勇处以司法拘留15日及二笔罚款共计18万元;对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以及卢德刚、杨华、周大虎等人分别处以5000元-50000元不等的罚款。
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周斌勇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决定驳回周斌勇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上述人员均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周斌勇之前提起的一批专利侵权系列案均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社会诚信缺失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以虚假合同、虚假和解协议书等方式不当牟取诉讼利益的情形。本系列案中,周斌勇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虚假专利许可合同及与部分被诉侵权人签订虚假高额赔偿协议书的方式,企图骗取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未盲目追求调撤率,而是以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察觉了当事人的异常行为。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并主动调查取证后,法院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有效制裁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2017)浙0782司惩1-8号
二审案号:(2017)浙07司惩复4号
【裁判要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在庭审中或者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有意做出虚假陈述或伪造相关证据,却没有意识到这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能够有效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介绍】
司法处罚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简称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周斌勇等七人
为规避《民事诉讼法》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方便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周斌勇在既无律师资格亦无专利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与专利权人陈淑梅(通过案外人黄一升牵线)、卢德刚、杨华、周大虎四人签订多份虚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从而获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后周斌勇以原告身份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先后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19件专利侵权案件(相关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1098号,(2017)浙0782民初579-591、1699-1702、2813号)。诉讼期间,周斌勇拒绝法院调解,但私下分别与被告义乌市极聚烟具商行、义乌市冈特工艺品商行的经营者邹小妹、晏小良串通并签订了虚假民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5万元,若再次侵权,自愿赔偿原告300万元,同时注明该调解协议系经法院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内容。该份协议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支付凭证,企图藉此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注明系经过法院组织调解,以取得私下与其他被告协商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从而牟取更大的赔偿数额。此后,法院发现上述情况并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周斌勇和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串通,共同对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斌勇与专利权人陈淑梅、卢德刚、杨华、周大虎四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仅出于维权打假之需要,以方便周斌勇对涉嫌侵权的商家提起诉讼;周斌勇通过与邹小妹、晏小良签订虚假的调解协议书,企图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周斌勇和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进行串通,妨碍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上述人员的上述行為已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对其予以处罚。遂决定对周斌勇处以司法拘留15日及二笔罚款共计18万元;对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以及卢德刚、杨华、周大虎等人分别处以5000元-50000元不等的罚款。
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周斌勇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决定驳回周斌勇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上述人员均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周斌勇之前提起的一批专利侵权系列案均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社会诚信缺失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以虚假合同、虚假和解协议书等方式不当牟取诉讼利益的情形。本系列案中,周斌勇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虚假专利许可合同及与部分被诉侵权人签订虚假高额赔偿协议书的方式,企图骗取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未盲目追求调撤率,而是以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察觉了当事人的异常行为。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并主动调查取证后,法院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有效制裁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