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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有一些体现期待可能性的规定,但由于受严格的罪刑法定思想及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约束,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一直未得到承认和明确。它在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的缺位导致了刑事立法中出现法律与人情、人性相冲突的现象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特殊案件的不适当处理。这一理论在我国仍有大量的适用余地,但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规定在刑法中,应规范其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