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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司法机关介入体育争议的方法、性质、原则等情况。认为:国外司法机关的审查通常限制在程序性问题,如裁决的做出是否遵守了公平、正当程序等原则,而且必须是在用尽了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才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体育争议,建议引入司法介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