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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春秋时期郑、晋两国铸刑书与铸刑鼎事件为代表的成文法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通过摘录《左传》中关于郑、晋两国铸刑书、铸刑鼎的记载,分析后人对该典籍记载的不同理解,在此基础上概况与剖析世人对以郑、晋两国铸刑书与铸刑鼎为标志的成文法公布这一事件的主要争议。
关键词:春秋时期;成文法;典籍;论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10-02
一、郑、晋两国成文法公布活动
(一)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郑国原来的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出来,以此作为国家正式适用的法条,史称“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疆,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二)晋国
在晋国最终确定公布成文法之前经历了数次制定和修改法律。最早为晋献公时制定的士蒍之法,“二十六年春,晋士蒍为大司空”,“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而此时的士蒍之法已内容不详。文公四年,晋国又作“被庐之法”,“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也”。两年之后,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又制定了“常法”,《左传》中记载,赵盾“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行,董逋逃,右质要,治旧垮,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即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可以看出,赵盾的常法并没有公布。景公时,范武子执政晋国,也曾修改过晋国的法律,“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武子归而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这些制定法律活动都为后来成文法的公布奠定了基础。
在郑国铸刑书之后,时隔二十三年,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水旁筑城,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铁,铸造载有范宣子刑书的大鼎,史称“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做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至此,完成了晋国的成文法公布的过程。同时,春秋时期随着郑、晋两国成文法的公布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公布成文法记载的典籍分析
关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立法内容,去日已久,已无从考证了。因此,对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成文法公布只能从上述《左传》中的记载予以分析。
(一)对于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事件的研究几乎都会引用到上述《左传》中的“叔向使诒子产书”的内容,而对它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解读
关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理解有两种鲜明的观点,最为主流的传统学者认为,晋代人杜预注释“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时就把它表示为“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因此把它看做一种没有制定或不公布成文法的“秘密法”,目的是保持法律的神秘性和统治者的权威性,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策略。而对此持质疑态度的学者提出了一个相对于“秘密法”而言的“罪刑分立”说,在他们看来,西周时期是存在着“罪”(行为模式)和“刑”(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只是这些罪与刑的规定是分立的,其严格的对应关系是不存在的,所以叔向所说的“不为刑辟”即是这种罪与刑没有严格对应关系的法律规则,而并非没有成文法或不制定文字形式的法律。
关于“争心”的理解。传统理论认为,“争心”是出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使得百姓知晓了法律规定(即“民知有辟”)后,这样,当司法官员进行擅自断案时,百姓就可能据理力争,对抗享有特权的贵族的“独斷专行”了。正所谓“惧民之有争心”,是统治者“担心百姓知道法律内容之后,萌生据理抗争之心,如今将刑书铸造于刑鼎之上,使百姓了解法律内容,他们就不再畏惧统治者,发生纠纷或犯罪,他们也会以刑书为依据争辩,而不再盲目听从处罚”。但有些学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传统理论,而从另外的角度来解读“争心”的涵义。这些学者根据《春秋左传正义》中的注释“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的观点,认为对于社会变革中未来的各种情形(案件)在公布的成文法规则却不可能完全预测到的,因此,在这种法律滞后于社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百姓为了争夺不法利益而出现选择性违法行为即“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罪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而叔向所说的“争心”正是对这种情形的担心。
关于“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的理解。根据前人的经典注释历来有两种解释,一个是杜预注释为“锥刀末,喻小事”,意思是百姓将会为了点滴小事,个人琐事私利,都尽力去争夺,所以,叔向认为其长期以往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另一个是杨伯峻的注释“铸刑书须先刻字于范,锥刀乃刻字之具。锥刀之末谓刑书之每字每句。”意在说明老百姓通晓法律之后,就会以刑书上的条文据理力争了,而统治者就不能再擅自做出解释了。
(二)《左传》中关于晋国铸刑鼎事件的记载的文本分析,将从三个“法度”,即“唐叔之所受法度”、“被庐之法”和“夷之蒐”来详言之
关于“唐叔之所受法度”的内容已不可而知了,只能通过《左传》中的记载来简单分析,多数学者认为,唐叔的法度既然是有“所受”,则很有可能是成文法。唐是周成王的同母弟叔虞受封之地,周公作以《唐诰》,应与同时代的《康诰》中的思想和原则相一致的。
“被庐之法”是公元前633年,晋楚争霸时,晋文公在被庐的地方举行大蒐礼之作。《左传》中记载:“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而有学者根据韩非子对“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更晋,则桓、文不霸矣”的称赞,认为“郭偃之法即狐偃之法亦即被庐之法”,所以,才被孔子所称道。
关于孔子认为“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的理解。首先,“夷之蒐”是公元前621年“阳处父改蒐于董,更以赵盾将中将,狐射姑佐之”的活动。“一蒐而三易中军帅”导致朝令夕改,以至晋国几次内乱,并且就是从赵盾开始了晋国的卿族专权,最终酿成了国衰弑君的结果,所以,在孔子看来这必定是乱政了。
三、成文法公布引发的思想争论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一件大事,“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舆论的激烈的发对和慨叹。”被孔子称赞为“古之遗直”的晋国士大夫叔向听到郑国子产公布成文法之后,表示了极度失望。孔子也认为赵鞅、荀寅公布的成文法(范宣子的刑书)是范宣子乱政的结果,是“乱制”。而蔡国的史官则指责“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他也认为,荀寅身为下卿,其立法主体不适格,无权代国君进行立法,其公布成文法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定权力的僭越。
虽然主张公布成文法的革新派人物们似乎对这些来自外界的批评并没有太大的反应,但他们却以行动做出了回应。从双方的辩论与行动上能看出双方对成文法的公布这一事件有着明显的选择和理由,概括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式上调控手段选择的的不同
对于社会的规范作用,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认为,整个社会规范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就是“德”,即是纯粹的道德准则或原则,而更应优先使用达到引导、指导百姓处在社会的规范内;其次是“礼”即“礼法”,是一种道德与制定法之间的混合形态或过渡形态,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规则,用以约束处罚那些违反“德”的准则而有害于社会的人;最后一种才是“刑”即国家政令、刑罚(统称为制定法),用以惩罚那些不守礼法而有害于社会的人。在叔向、孔子他们看来这三者是有高低、优劣和上下之分的,使用次序是断然不能颠倒或破坏的。因为生而知道遵守道德准则的君子是极少的,同时那些不愿听从教化藐视“礼法”的人也是很少的,而社会中的成员最多的还是“上不及尧舜、下不至桀纣”的中人,“礼法”就是对这些社会最大多数人最有用的一种规则形式,所以,在去除“德”的这一层面,更应器重“礼法”而轻视刑罚的作用。
在春秋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环境下,当时的士大夫们就如何恢复先前的良好社会秩序逐渐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以叔向、孔子为代表的守礼派认为虽然社会秩序大不如西周时期的情境,但还没有到了完全败坏以至把礼治全盘抛弃不要的地步,只要像西周时期一样,用“礼”和“义”来教化与陶冶百姓,用贤臣明官来治理社会,就能如同先前一样天下大治。所以,他们认为春秋社会之所以出现衰退的情况,是因为礼的教化不如以前,因此,他们不认同用公布成文法的形式来改变社会秩序,而只要人们做到他们提倡的“克己复礼”就能改变当时的现状,而不必舍弃礼法这一层面去着重追求成文法这一层面。
以子产为代表的革新派人物看来,在“礼崩乐坏”的时期百姓不再遵守礼的要求已经是事实,仅靠高呼恢复礼法来拯救当时的秩序已是不切实际的做法了,要想“救世”就不能再走以前的道路了,只有寻求一条与以往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选择一个更务实的方式来改变当时的现状,那就是退而求其次倚重刑罚这一手段,就必须废除当时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做法,做出主动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使法律透明化和确定化,使百姓能够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主动遵守,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这样就能避免了百姓不知如何去适用春秋混乱时期礼的固有缺陷,而去遵循明確的成文法,就能达到改变当时社会状况的目标了。
(二)目标上的追求不同
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除了认为不应该以刑罚的手段来取代传统礼法的教化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既然对恢复或建立理想社会秩序的方式已经不对了,那么所达到的社会目标就不会有效果或长期性。
在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革新派看来,他们公布成文法也是为了完全实现纲常秩序这一目标,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社会环境(礼崩乐坏),要实现上述的宏伟目标可谓太为遥远,而力不从心。因而,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公布成文法发挥刑的威慑作用使人人“不得为非”,完成一个切实可行的的禁暴止乱,恢复社会安定的“救世”(“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目标。因此,他们主张使用最为简捷的办法即公布成文法来达到上述目的,就能达到恢复和维持了成文法要求的外在秩序,而不问百姓内心的道德秩序。
反对成文法公布的士大夫们认为,仅仅靠强制的手段达到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公布成文法能够恢复社会安定状态,老百姓也只会“民免而无耻”而不可能起到长久的效果的。因此,应反对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而使用礼治去对人们进行说服教化,去感化人心,虽然这样的教化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成效会逐渐显露出来(“能及子孙”的功能),才能最终达到比“民免而无耻”的更高一个层次的目标——“民有耻且格”,即百姓内心道德的觉醒。
关键词:春秋时期;成文法;典籍;论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10-02
一、郑、晋两国成文法公布活动
(一)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郑国原来的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出来,以此作为国家正式适用的法条,史称“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疆,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二)晋国
在晋国最终确定公布成文法之前经历了数次制定和修改法律。最早为晋献公时制定的士蒍之法,“二十六年春,晋士蒍为大司空”,“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而此时的士蒍之法已内容不详。文公四年,晋国又作“被庐之法”,“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也”。两年之后,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又制定了“常法”,《左传》中记载,赵盾“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行,董逋逃,右质要,治旧垮,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即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可以看出,赵盾的常法并没有公布。景公时,范武子执政晋国,也曾修改过晋国的法律,“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武子归而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这些制定法律活动都为后来成文法的公布奠定了基础。
在郑国铸刑书之后,时隔二十三年,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水旁筑城,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铁,铸造载有范宣子刑书的大鼎,史称“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对于此事件的记载如下: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做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至此,完成了晋国的成文法公布的过程。同时,春秋时期随着郑、晋两国成文法的公布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公布成文法记载的典籍分析
关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立法内容,去日已久,已无从考证了。因此,对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的成文法公布只能从上述《左传》中的记载予以分析。
(一)对于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事件的研究几乎都会引用到上述《左传》中的“叔向使诒子产书”的内容,而对它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解读
关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理解有两种鲜明的观点,最为主流的传统学者认为,晋代人杜预注释“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时就把它表示为“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因此把它看做一种没有制定或不公布成文法的“秘密法”,目的是保持法律的神秘性和统治者的权威性,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策略。而对此持质疑态度的学者提出了一个相对于“秘密法”而言的“罪刑分立”说,在他们看来,西周时期是存在着“罪”(行为模式)和“刑”(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只是这些罪与刑的规定是分立的,其严格的对应关系是不存在的,所以叔向所说的“不为刑辟”即是这种罪与刑没有严格对应关系的法律规则,而并非没有成文法或不制定文字形式的法律。
关于“争心”的理解。传统理论认为,“争心”是出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使得百姓知晓了法律规定(即“民知有辟”)后,这样,当司法官员进行擅自断案时,百姓就可能据理力争,对抗享有特权的贵族的“独斷专行”了。正所谓“惧民之有争心”,是统治者“担心百姓知道法律内容之后,萌生据理抗争之心,如今将刑书铸造于刑鼎之上,使百姓了解法律内容,他们就不再畏惧统治者,发生纠纷或犯罪,他们也会以刑书为依据争辩,而不再盲目听从处罚”。但有些学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传统理论,而从另外的角度来解读“争心”的涵义。这些学者根据《春秋左传正义》中的注释“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的观点,认为对于社会变革中未来的各种情形(案件)在公布的成文法规则却不可能完全预测到的,因此,在这种法律滞后于社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百姓为了争夺不法利益而出现选择性违法行为即“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罪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而叔向所说的“争心”正是对这种情形的担心。
关于“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的理解。根据前人的经典注释历来有两种解释,一个是杜预注释为“锥刀末,喻小事”,意思是百姓将会为了点滴小事,个人琐事私利,都尽力去争夺,所以,叔向认为其长期以往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另一个是杨伯峻的注释“铸刑书须先刻字于范,锥刀乃刻字之具。锥刀之末谓刑书之每字每句。”意在说明老百姓通晓法律之后,就会以刑书上的条文据理力争了,而统治者就不能再擅自做出解释了。
(二)《左传》中关于晋国铸刑鼎事件的记载的文本分析,将从三个“法度”,即“唐叔之所受法度”、“被庐之法”和“夷之蒐”来详言之
关于“唐叔之所受法度”的内容已不可而知了,只能通过《左传》中的记载来简单分析,多数学者认为,唐叔的法度既然是有“所受”,则很有可能是成文法。唐是周成王的同母弟叔虞受封之地,周公作以《唐诰》,应与同时代的《康诰》中的思想和原则相一致的。
“被庐之法”是公元前633年,晋楚争霸时,晋文公在被庐的地方举行大蒐礼之作。《左传》中记载:“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而有学者根据韩非子对“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更晋,则桓、文不霸矣”的称赞,认为“郭偃之法即狐偃之法亦即被庐之法”,所以,才被孔子所称道。
关于孔子认为“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的理解。首先,“夷之蒐”是公元前621年“阳处父改蒐于董,更以赵盾将中将,狐射姑佐之”的活动。“一蒐而三易中军帅”导致朝令夕改,以至晋国几次内乱,并且就是从赵盾开始了晋国的卿族专权,最终酿成了国衰弑君的结果,所以,在孔子看来这必定是乱政了。
三、成文法公布引发的思想争论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一件大事,“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舆论的激烈的发对和慨叹。”被孔子称赞为“古之遗直”的晋国士大夫叔向听到郑国子产公布成文法之后,表示了极度失望。孔子也认为赵鞅、荀寅公布的成文法(范宣子的刑书)是范宣子乱政的结果,是“乱制”。而蔡国的史官则指责“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他也认为,荀寅身为下卿,其立法主体不适格,无权代国君进行立法,其公布成文法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定权力的僭越。
虽然主张公布成文法的革新派人物们似乎对这些来自外界的批评并没有太大的反应,但他们却以行动做出了回应。从双方的辩论与行动上能看出双方对成文法的公布这一事件有着明显的选择和理由,概括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式上调控手段选择的的不同
对于社会的规范作用,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认为,整个社会规范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就是“德”,即是纯粹的道德准则或原则,而更应优先使用达到引导、指导百姓处在社会的规范内;其次是“礼”即“礼法”,是一种道德与制定法之间的混合形态或过渡形态,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规则,用以约束处罚那些违反“德”的准则而有害于社会的人;最后一种才是“刑”即国家政令、刑罚(统称为制定法),用以惩罚那些不守礼法而有害于社会的人。在叔向、孔子他们看来这三者是有高低、优劣和上下之分的,使用次序是断然不能颠倒或破坏的。因为生而知道遵守道德准则的君子是极少的,同时那些不愿听从教化藐视“礼法”的人也是很少的,而社会中的成员最多的还是“上不及尧舜、下不至桀纣”的中人,“礼法”就是对这些社会最大多数人最有用的一种规则形式,所以,在去除“德”的这一层面,更应器重“礼法”而轻视刑罚的作用。
在春秋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环境下,当时的士大夫们就如何恢复先前的良好社会秩序逐渐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以叔向、孔子为代表的守礼派认为虽然社会秩序大不如西周时期的情境,但还没有到了完全败坏以至把礼治全盘抛弃不要的地步,只要像西周时期一样,用“礼”和“义”来教化与陶冶百姓,用贤臣明官来治理社会,就能如同先前一样天下大治。所以,他们认为春秋社会之所以出现衰退的情况,是因为礼的教化不如以前,因此,他们不认同用公布成文法的形式来改变社会秩序,而只要人们做到他们提倡的“克己复礼”就能改变当时的现状,而不必舍弃礼法这一层面去着重追求成文法这一层面。
以子产为代表的革新派人物看来,在“礼崩乐坏”的时期百姓不再遵守礼的要求已经是事实,仅靠高呼恢复礼法来拯救当时的秩序已是不切实际的做法了,要想“救世”就不能再走以前的道路了,只有寻求一条与以往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选择一个更务实的方式来改变当时的现状,那就是退而求其次倚重刑罚这一手段,就必须废除当时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做法,做出主动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使法律透明化和确定化,使百姓能够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主动遵守,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这样就能避免了百姓不知如何去适用春秋混乱时期礼的固有缺陷,而去遵循明確的成文法,就能达到改变当时社会状况的目标了。
(二)目标上的追求不同
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除了认为不应该以刑罚的手段来取代传统礼法的教化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既然对恢复或建立理想社会秩序的方式已经不对了,那么所达到的社会目标就不会有效果或长期性。
在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革新派看来,他们公布成文法也是为了完全实现纲常秩序这一目标,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社会环境(礼崩乐坏),要实现上述的宏伟目标可谓太为遥远,而力不从心。因而,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公布成文法发挥刑的威慑作用使人人“不得为非”,完成一个切实可行的的禁暴止乱,恢复社会安定的“救世”(“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目标。因此,他们主张使用最为简捷的办法即公布成文法来达到上述目的,就能达到恢复和维持了成文法要求的外在秩序,而不问百姓内心的道德秩序。
反对成文法公布的士大夫们认为,仅仅靠强制的手段达到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公布成文法能够恢复社会安定状态,老百姓也只会“民免而无耻”而不可能起到长久的效果的。因此,应反对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而使用礼治去对人们进行说服教化,去感化人心,虽然这样的教化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成效会逐渐显露出来(“能及子孙”的功能),才能最终达到比“民免而无耻”的更高一个层次的目标——“民有耻且格”,即百姓内心道德的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