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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商报》报道,山西临汾市尧都区魏村镇吴家庄中心小学附近一家名叫山海化工厂的不法企业因肆意排放含苯废气和废水,导致该校学生和吴家庄村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恶心等症状。当地村民持续3天在工厂门口抗议无效,最终集体下跪恳求工厂停产,但该厂相关负责人却一直闭门不见,厂内运作依旧。(3月5日《河南商报》)
为了自己的健康,为了能呼吸到不受污染的空气,喝上不受污染的水,村民和学生跪在了一个肆意排放废水、废气的不法企业面前。这不禁让我们沉思,在国家大力推行环保政策的今天,环保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之时,为何还会发生这种事情?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背后凸显的是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三重”困境。
先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环境违法企业就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程度应给予重罚。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危胁时,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恐怕也只剩下“集体下跪”这条路了。环保维权手段和权力的缺失,使他们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让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
再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为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应有的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对此,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最后,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刑法》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乎很少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开出100万元的罚单,相关责任人也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作为最具震慑力的刑事处罚,并未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要推进我国的环境治理,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一方面要加大对环保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外,另一方面要赋予群众环保维权的权力和手段,当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环保法律的执行,切实把那些污染、破坏环境者绳之以法。
为了自己的健康,为了能呼吸到不受污染的空气,喝上不受污染的水,村民和学生跪在了一个肆意排放废水、废气的不法企业面前。这不禁让我们沉思,在国家大力推行环保政策的今天,环保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之时,为何还会发生这种事情?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背后凸显的是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三重”困境。
先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环境违法企业就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程度应给予重罚。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危胁时,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恐怕也只剩下“集体下跪”这条路了。环保维权手段和权力的缺失,使他们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让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
再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为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应有的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对此,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
最后,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刑法》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乎很少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开出100万元的罚单,相关责任人也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作为最具震慑力的刑事处罚,并未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要推进我国的环境治理,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一方面要加大对环保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外,另一方面要赋予群众环保维权的权力和手段,当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环保法律的执行,切实把那些污染、破坏环境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