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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改革刚刚起步,管理机制尚未健全,非税收入管理还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现针对当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运行机制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已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收取。
2.应收不收。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退费,人情收费,应收不收,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滋生腐败。
3.隐匿收入。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非税收入,逃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乱支滥用,挥霍浪费。
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其利弊
1.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即将各项非税收入均纳入部门预算反映。这对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起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税收入不确定因素较多,收入预算数难以确定,准确性不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前三年平均数并考虑可预见的增减因素确定。而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是只做“减法”,而不做“加法”,以期少收,多得超收奖励。
2.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该做法有效地治理乱收费现象,保障了行政事业性经费,有效地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由于收支不挂钩,收多收少一个样,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不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一旦收入下滑,将给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3.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该办法较好地保证了收入及时解缴入库(或专户),有效地防止了单位滞留收入现象的发生,但是否按规定足额收费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三、建立非税收行运行机制的建议
1.总体构想
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支撑,全面清理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深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操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执收主体地位,严格控制减免,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控有力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为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改革实施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收单位发生多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该取得多少非税收入,是否多收或少收,财政部门不清楚。非稅收入的减免权也流失在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对收缴过程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管职能,执收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因此,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注重发挥财政部门的应有职责,密切跟踪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进一步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支撑,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但是,从目前各地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来看,都仅仅局限于收入缴库方式、缴库的及时性等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而对应该缴多少缺乏事前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脱节。因此,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以解决“应该收多少”的问题,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3)借鉴税收监管的经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稽查和监督。由于我国非税收入的监管起步较迟,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而税收监管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尽管非税收入的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也有许多税收监管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稽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等。引进这些先进的监管方法,将会大大地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
(4)必须准确划分行政事业收费与事业收入,堵塞转移行政事业收费的漏洞。按目前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精神,事业收入并未包含在非税收入之中。因此,如不加强事业收入的管理,尤其是事业收入票据的管理,可能会造成行政事业收费转作事业收入,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来看,事业收入使用税务票据更为适宜。
2.具体做法
(1)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征收依据。为简化起见,建议对收费项目、标准适当归并分类。
(2)实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联网,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执收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时,首先通过网络向财政部门申报,以取得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序列号,然后,在办理收费时,收费项目、标准均须从财政部门收费项目库提取。这样,通过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序号可杜绝应收不收现象的发生,通过控制收费项目及标准可防止多收或少收。
(3)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改直接减免为先缴后退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收费,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为便于管理,建议实行先缴后退。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已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收取。
2.应收不收。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退费,人情收费,应收不收,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滋生腐败。
3.隐匿收入。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非税收入,逃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乱支滥用,挥霍浪费。
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其利弊
1.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即将各项非税收入均纳入部门预算反映。这对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起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税收入不确定因素较多,收入预算数难以确定,准确性不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前三年平均数并考虑可预见的增减因素确定。而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是只做“减法”,而不做“加法”,以期少收,多得超收奖励。
2.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该做法有效地治理乱收费现象,保障了行政事业性经费,有效地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由于收支不挂钩,收多收少一个样,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不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一旦收入下滑,将给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3.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该办法较好地保证了收入及时解缴入库(或专户),有效地防止了单位滞留收入现象的发生,但是否按规定足额收费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三、建立非税收行运行机制的建议
1.总体构想
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支撑,全面清理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深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操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执收主体地位,严格控制减免,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控有力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为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改革实施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收单位发生多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该取得多少非税收入,是否多收或少收,财政部门不清楚。非稅收入的减免权也流失在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对收缴过程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管职能,执收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因此,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注重发挥财政部门的应有职责,密切跟踪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进一步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支撑,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但是,从目前各地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来看,都仅仅局限于收入缴库方式、缴库的及时性等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而对应该缴多少缺乏事前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脱节。因此,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以解决“应该收多少”的问题,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3)借鉴税收监管的经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稽查和监督。由于我国非税收入的监管起步较迟,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而税收监管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尽管非税收入的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也有许多税收监管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稽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等。引进这些先进的监管方法,将会大大地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
(4)必须准确划分行政事业收费与事业收入,堵塞转移行政事业收费的漏洞。按目前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精神,事业收入并未包含在非税收入之中。因此,如不加强事业收入的管理,尤其是事业收入票据的管理,可能会造成行政事业收费转作事业收入,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来看,事业收入使用税务票据更为适宜。
2.具体做法
(1)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征收依据。为简化起见,建议对收费项目、标准适当归并分类。
(2)实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联网,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执收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时,首先通过网络向财政部门申报,以取得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序列号,然后,在办理收费时,收费项目、标准均须从财政部门收费项目库提取。这样,通过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序号可杜绝应收不收现象的发生,通过控制收费项目及标准可防止多收或少收。
(3)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改直接减免为先缴后退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收费,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为便于管理,建议实行先缴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