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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服务业在拉动就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作用巨大,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是关系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在当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借鉴发达国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建设经验,对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税收改革 营业税 增值税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商税收中的大多数税种的课征范围都与服务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已经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服务业税收制度框架:就服务业的资金流而言,形成了加工及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其他服务行业适用营业税的流转税体系;就服务业的利润流而言,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征收的所得税体系。现行税制几乎囊括了整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也广泛涉及了整个服务业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环节。初步建立了多税种、双主体、全环节的税收制度框架。
二、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征收收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针对工商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产品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价值的增值额征税。服务业的营业税与工商业的增值税比较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一)全额征收,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按服务业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多环节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营业税是一次交易一次征税,也就意味着分工越细,税负越重。而现代服务业正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全额计税的方式显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内部分工的发展,影响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进而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乃至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阻滞作用。
(二)两税并存,抵扣中断
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办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抵。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从服务业看,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从产业流程看,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但服务业从上一环节外购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断。
(三)税赋偏重,税率不公
2009 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大大降低了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涉及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则相对较高。服务业承担的税负普遍高于工业企业,造成服务业企业的运行成本高,抑制其对技术、人才等投入的积极性,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不仅税负偏重而且税负不公。此外,部分税目鱼龙混杂,且适用同一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如“建筑业”税目中的暴利行业( 房地产开发) 同微利行业( 建筑安装修缮) 都适用 3%的税率。可见,税率结构和水平难于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需要扶持和鼓励的行业根本得不到营业税的实惠。
三、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的改革
(一)协调中央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
增值税扩围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是现行税收体制中,中央和地方最大的税种,其中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的 60% 以上,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占到 30% 左右。如果将来取消营业税,地方更是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锐减。我国在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的过程中,应给予地方一定的补偿,重新分配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比例,建立统一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力度的转移支付,以促进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
(二)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先试点后推广
从世界范围来看,规范化的增值税亦即西方模式的增值税,是全面消费型的增值税,并采用单一税率制。无论是欧洲的增值税,还是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国家的增值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建议在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地方财力较为雄厚的上海、北京、广东等地,也可以选择营业税在地方财政占比较小的安徽(9.68%)、河南(9.52%)等省试点。试点行业选择,既可以选择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如交通运输业等,也可以选择税负较高的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行业进行。
(三)分步实施,设计增值税的最佳征收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的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和新西兰模式的零税率法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区分显性收费与隐性收费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方法,融资租赁业务及金融经纪业务一般来说是显性收费,因而是应税项目; 而一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是隐性收费,因而是免税项目。其次,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短期内,归类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庞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类于应税和免税项目任务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可允许金融业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世界经济已经从制造业占统治地位的产品生产时代进入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服务经济”时代,现代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日益提升,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现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對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改革, 逐步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已经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姚建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 16.
[3]许多奇.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J].法学评论,2007,2.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税收改革 营业税 增值税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商税收中的大多数税种的课征范围都与服务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已经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服务业税收制度框架:就服务业的资金流而言,形成了加工及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其他服务行业适用营业税的流转税体系;就服务业的利润流而言,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征收的所得税体系。现行税制几乎囊括了整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也广泛涉及了整个服务业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环节。初步建立了多税种、双主体、全环节的税收制度框架。
二、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征收收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针对工商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产品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价值的增值额征税。服务业的营业税与工商业的增值税比较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一)全额征收,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按服务业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多环节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营业税是一次交易一次征税,也就意味着分工越细,税负越重。而现代服务业正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全额计税的方式显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内部分工的发展,影响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进而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乃至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阻滞作用。
(二)两税并存,抵扣中断
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办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抵。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从服务业看,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从产业流程看,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但服务业从上一环节外购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断。
(三)税赋偏重,税率不公
2009 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大大降低了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涉及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则相对较高。服务业承担的税负普遍高于工业企业,造成服务业企业的运行成本高,抑制其对技术、人才等投入的积极性,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不仅税负偏重而且税负不公。此外,部分税目鱼龙混杂,且适用同一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如“建筑业”税目中的暴利行业( 房地产开发) 同微利行业( 建筑安装修缮) 都适用 3%的税率。可见,税率结构和水平难于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需要扶持和鼓励的行业根本得不到营业税的实惠。
三、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的改革
(一)协调中央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
增值税扩围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是现行税收体制中,中央和地方最大的税种,其中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的 60% 以上,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占到 30% 左右。如果将来取消营业税,地方更是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锐减。我国在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的过程中,应给予地方一定的补偿,重新分配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比例,建立统一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力度的转移支付,以促进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
(二)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先试点后推广
从世界范围来看,规范化的增值税亦即西方模式的增值税,是全面消费型的增值税,并采用单一税率制。无论是欧洲的增值税,还是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国家的增值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建议在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地方财力较为雄厚的上海、北京、广东等地,也可以选择营业税在地方财政占比较小的安徽(9.68%)、河南(9.52%)等省试点。试点行业选择,既可以选择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如交通运输业等,也可以选择税负较高的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行业进行。
(三)分步实施,设计增值税的最佳征收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的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和新西兰模式的零税率法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区分显性收费与隐性收费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方法,融资租赁业务及金融经纪业务一般来说是显性收费,因而是应税项目; 而一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是隐性收费,因而是免税项目。其次,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短期内,归类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庞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类于应税和免税项目任务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可允许金融业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世界经济已经从制造业占统治地位的产品生产时代进入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服务经济”时代,现代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日益提升,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现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對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改革, 逐步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已经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姚建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 16.
[3]许多奇.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J].法学评论,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