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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用卡持卡人的人数不断增多,其整体作为一个庞大规模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也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加以保护。从信用卡实务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信用卡发行在总量较快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所以急需我们从民商法律理论进行深层次探索。信用卡与知识产权表面上似乎仅与发卡银行有关,实际上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所以研究信用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知识产权;银行
一、信用卡产业的法律定义
信用卡是支付工具与循环信贷相结合的零售金融产品,其为商业银行中涉及面广、流程复杂、综合性强的一项业务。信用卡产业在扩大消费、拉动GDP增长、促进经济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拉动了制造业、印刷业、媒体广告行业等的发展。此外,信用卡产业对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促进环保、减少现金支付成本等也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①所以可以说,信用卡与每个持卡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小小的一张信用卡蕴含了众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内涵,与信用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也具有了重要意义。
二、信用卡与著作权
银行卡的著作权主要包括银行卡的版面设计、有关银行卡的广告宣传画、网络银行的页面设计及以著作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等。②银行卡与网络银行著作权又包括:网页设计、文字、图像、网站结构等。
一些信用卡的国际组织如Visa、MasterCard等网站均对其所有权和对其内容的自主修订权设有“使用条款”的声明。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声明为例,“本声明为有关网络使用的条款,凡浏览本网站及相关网页的用户,均表示接受一下条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对该网页包含的信息和资料及其显示的条款,条件和说明变更的权利。变更自公布时生效。”该银行的网站权利声明就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转载权免责权及隐私保密权的声明。
笔者认为在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目前的核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所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可以弥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不足。
三、信用卡与商标权
所谓信用卡的商标权是指由发卡机构或信用卡清算组织印制在信用卡上面的机构标识。信用卡的商标权又具体包括银行名称、标识、形象代表的汉字字形及其他可以标识银行身份、业务类型的其他可视标志。信用卡的商标是信用卡发卡机构或者授权发卡机构最直观的外在表现。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龙卡”是1994年中国建行推行的信用卡名称,“龙卡”作为建行的专用信用卡,享有排他性的法律保护,其他发卡机构不得使用同样名字的信用卡,同时,建行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200多项防御性注册商标,为防范他人侵犯其商标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笔者认为除了发卡机构间侵犯信用卡商标权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外,一般商标的侵权行为也伴随着信用卡的冒用与诈骗使用,侵犯信用卡商标权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信用卡透支或取现来获得不法的经济利益。如2004年浙江商业银行与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间关于“明州卡”的纠纷,2005年淮安市商业银行与烟台恒丰银行间关于“九州卡”的纠纷。③
四、信用卡与专利权
信用卡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商业方法专利。
信用卡外观设计专利,狭义上指信用卡卡图案、字体等内容,广义上还包括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是我国国内首家申请信用卡申请表外观设计专利的银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信用卡实用新型专利,是提供一种复合的银行卡,可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的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商业方法专利,关于信用卡的大部分发明专利均为商业方法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和方法”。国内的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一些企业甚至缺少根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全面启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已刻不容缓。为商业方法专利提供法律保护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跨国公司甚至是全球竞争的根本要求,截止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因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在我国,商业方法是指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而由人类智力创造出来的方法或规则,就商业方法发明专利本身,其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该处所述的非技术行的规则和方法不限于商品交易流程、行政管理规则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而此处所述的信息技术可以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和与计算机相关的诸多技术领域。④
众所周知,专利是发明人和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有限制的垄断权。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与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间的权利义务的适当分配。在平衡意义上,专利法仍然是为了鼓励发明和革新被广泛接受的机制。⑤无论是一国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市场主体均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大类,并且各国均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法律保护,在发展中国家提出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为名而进行的技术垄断限制的要求是理所应当的。
跨国金融企业在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与授权占有的比重很高,但国内金融企业虽在商业方法专业方面有所警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在与外国的跨国金融企业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笔者认为,金融商业方法专利是一把双刃剑。一来,它可以使发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二来,过度得保护也会抑制金融市场的竞争,关键是我们要把握好对商业方法保护的“度”。使中国金融企业在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熟练的运用法律武器,发出自己的声音!
注释:
①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
②杨枝煌.《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科学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③肖海,陈寅.《中国银行业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8期.
④谭毅.《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
⑤冯小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J].中国信用卡,2010-05-26.
[2]杨枝煌.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科学发展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关键词】信用卡;知识产权;银行
一、信用卡产业的法律定义
信用卡是支付工具与循环信贷相结合的零售金融产品,其为商业银行中涉及面广、流程复杂、综合性强的一项业务。信用卡产业在扩大消费、拉动GDP增长、促进经济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拉动了制造业、印刷业、媒体广告行业等的发展。此外,信用卡产业对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促进环保、减少现金支付成本等也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①所以可以说,信用卡与每个持卡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小小的一张信用卡蕴含了众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内涵,与信用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也具有了重要意义。
二、信用卡与著作权
银行卡的著作权主要包括银行卡的版面设计、有关银行卡的广告宣传画、网络银行的页面设计及以著作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等。②银行卡与网络银行著作权又包括:网页设计、文字、图像、网站结构等。
一些信用卡的国际组织如Visa、MasterCard等网站均对其所有权和对其内容的自主修订权设有“使用条款”的声明。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声明为例,“本声明为有关网络使用的条款,凡浏览本网站及相关网页的用户,均表示接受一下条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对该网页包含的信息和资料及其显示的条款,条件和说明变更的权利。变更自公布时生效。”该银行的网站权利声明就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转载权免责权及隐私保密权的声明。
笔者认为在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目前的核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所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可以弥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不足。
三、信用卡与商标权
所谓信用卡的商标权是指由发卡机构或信用卡清算组织印制在信用卡上面的机构标识。信用卡的商标权又具体包括银行名称、标识、形象代表的汉字字形及其他可以标识银行身份、业务类型的其他可视标志。信用卡的商标是信用卡发卡机构或者授权发卡机构最直观的外在表现。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龙卡”是1994年中国建行推行的信用卡名称,“龙卡”作为建行的专用信用卡,享有排他性的法律保护,其他发卡机构不得使用同样名字的信用卡,同时,建行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200多项防御性注册商标,为防范他人侵犯其商标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笔者认为除了发卡机构间侵犯信用卡商标权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外,一般商标的侵权行为也伴随着信用卡的冒用与诈骗使用,侵犯信用卡商标权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信用卡透支或取现来获得不法的经济利益。如2004年浙江商业银行与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间关于“明州卡”的纠纷,2005年淮安市商业银行与烟台恒丰银行间关于“九州卡”的纠纷。③
四、信用卡与专利权
信用卡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商业方法专利。
信用卡外观设计专利,狭义上指信用卡卡图案、字体等内容,广义上还包括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是我国国内首家申请信用卡申请表外观设计专利的银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信用卡实用新型专利,是提供一种复合的银行卡,可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的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商业方法专利,关于信用卡的大部分发明专利均为商业方法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和方法”。国内的金融领域商业方法专利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一些企业甚至缺少根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全面启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已刻不容缓。为商业方法专利提供法律保护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跨国公司甚至是全球竞争的根本要求,截止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因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在我国,商业方法是指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而由人类智力创造出来的方法或规则,就商业方法发明专利本身,其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该处所述的非技术行的规则和方法不限于商品交易流程、行政管理规则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而此处所述的信息技术可以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和与计算机相关的诸多技术领域。④
众所周知,专利是发明人和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有限制的垄断权。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与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间的权利义务的适当分配。在平衡意义上,专利法仍然是为了鼓励发明和革新被广泛接受的机制。⑤无论是一国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市场主体均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大类,并且各国均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法律保护,在发展中国家提出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为名而进行的技术垄断限制的要求是理所应当的。
跨国金融企业在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与授权占有的比重很高,但国内金融企业虽在商业方法专业方面有所警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在与外国的跨国金融企业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笔者认为,金融商业方法专利是一把双刃剑。一来,它可以使发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二来,过度得保护也会抑制金融市场的竞争,关键是我们要把握好对商业方法保护的“度”。使中国金融企业在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熟练的运用法律武器,发出自己的声音!
注释:
①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
②杨枝煌.《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科学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③肖海,陈寅.《中国银行业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8期.
④谭毅.《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
⑤冯小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J].中国信用卡,2010-05-26.
[2]杨枝煌.中国金融知识产权科学发展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