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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出现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幅提高的实际效果,这与法院近乎垄断性地掌握简易程序启动与转化权存在密切关系。为此,应当将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作为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并通过权力制衡的方式来避免法院在简易程序启动与转化中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可在立法完善和具体适用中允许被告人行使程序请求权和变更权,赋予检察机关对程序转化的同意权和提高检察机关建议的实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