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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人大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坚强后盾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没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确监督和大力支持,就没有检察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必须依靠人大监督,才能走出科学发展的新路子。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认识上要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从观念上根本转变,在认识上实现提升,真正使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充分行使的“通行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多种重要职能,代表着国家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的正确部署和决定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才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和推进,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和考验,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纠纷矛盾堆积,社会风险叠加,执法办案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点,检察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和执法环境的影响,在执法办案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才能赢得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两层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才能严格公正执法。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落实上见成效
接受人大监督,贵在落实、贵在行动。要多在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完善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做到落实有力度,贯彻有深度,方式上讲究灵活,落实上突出效果。
(一)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惩治反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坚持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是检察机关的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突出把握三点。一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正确对待每一起交办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使交办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辦理。二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事件要当面答复。严格执行《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都能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者由检察长签署书面答复意见。三是建立人大交办案件档案库。凡是人大交办的案事件都要挂号入档,实行一案一号,由检察长亲自督办,专人负责。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都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件,由控申部门进行登记,以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交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反馈。
(三)开门纳谏,广泛征求代表及群众意见。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打破闭门不纳、敷衍塞责的旧思想观念,要有敢于开门纳谏、广开言路的胸襟,敢于让权力沐浴阳光的气度。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专门建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信息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资料入库管理,日常工作中注意征求建议和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和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想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狭隘思想,破除“执法检查就是找难看、视察工作就会有负担”陈旧观念,要主动接受、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人大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评议自身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代表,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内涵上求创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在持续。要多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作文章,使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和规范动作。
(一)创新接受监督机制。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成立专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保持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常化;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征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二)拓宽接受监督范围。检察机关不仅仅在常态工作、专项评议、办案动态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及检察建议上接受人大监督,要在接受监督的广度向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拓宽,接受监督的表面性向更深层次延伸,做到“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随机性”服务向“经常性”服务转变、由“单一式”联系向“多元式”联系转变、由“常规性”办结向“限时性”办结代表建议转变。实现“两个延伸”即接受人大监督向执法办案过程中延伸、一般工作联系向法律和案件上联系中延伸。
(三)深化接受监督渠道。要以深化检务公开为平台,不定期地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和下一年的工作目标及实施措施向社会公布、向人大代表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聘请专门监督员,在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中聘请检务督察员,在社会各界中聘请检察监督员,监督检察干警的作风纪律和不规范行为。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评议、自侦案件社会满意度调查评议和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评议,广泛地接受监督。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借助重大活动、新闻媒体、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宣传检察职能,让更多的代表了解检察机关更多的职能,从而有效地开展监督活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认识上要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从观念上根本转变,在认识上实现提升,真正使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充分行使的“通行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多种重要职能,代表着国家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的正确部署和决定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才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和推进,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和考验,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纠纷矛盾堆积,社会风险叠加,执法办案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点,检察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和执法环境的影响,在执法办案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才能赢得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两层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才能严格公正执法。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落实上见成效
接受人大监督,贵在落实、贵在行动。要多在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完善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做到落实有力度,贯彻有深度,方式上讲究灵活,落实上突出效果。
(一)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惩治反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坚持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是检察机关的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突出把握三点。一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正确对待每一起交办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使交办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辦理。二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事件要当面答复。严格执行《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都能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者由检察长签署书面答复意见。三是建立人大交办案件档案库。凡是人大交办的案事件都要挂号入档,实行一案一号,由检察长亲自督办,专人负责。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都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件,由控申部门进行登记,以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交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反馈。
(三)开门纳谏,广泛征求代表及群众意见。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打破闭门不纳、敷衍塞责的旧思想观念,要有敢于开门纳谏、广开言路的胸襟,敢于让权力沐浴阳光的气度。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专门建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信息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资料入库管理,日常工作中注意征求建议和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和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想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狭隘思想,破除“执法检查就是找难看、视察工作就会有负担”陈旧观念,要主动接受、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人大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评议自身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代表,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内涵上求创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在持续。要多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作文章,使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和规范动作。
(一)创新接受监督机制。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成立专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保持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常化;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征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二)拓宽接受监督范围。检察机关不仅仅在常态工作、专项评议、办案动态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及检察建议上接受人大监督,要在接受监督的广度向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拓宽,接受监督的表面性向更深层次延伸,做到“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随机性”服务向“经常性”服务转变、由“单一式”联系向“多元式”联系转变、由“常规性”办结向“限时性”办结代表建议转变。实现“两个延伸”即接受人大监督向执法办案过程中延伸、一般工作联系向法律和案件上联系中延伸。
(三)深化接受监督渠道。要以深化检务公开为平台,不定期地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和下一年的工作目标及实施措施向社会公布、向人大代表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聘请专门监督员,在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中聘请检务督察员,在社会各界中聘请检察监督员,监督检察干警的作风纪律和不规范行为。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评议、自侦案件社会满意度调查评议和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评议,广泛地接受监督。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借助重大活动、新闻媒体、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宣传检察职能,让更多的代表了解检察机关更多的职能,从而有效地开展监督活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