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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对诉讼时效的定性关系到是否尊重人的意思,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效果的重要法律取向。诉讼时效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应考虑到程序与实体的密切连结性,在调整制度中贯彻实体法的理念。文章从诉讼时效的意思与效果两方面,论证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在法律之下,考察人的意思,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以揭示诉讼时效性质。
[关键词]诉讼时效;行为;意思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对于行为,需要考察人的意思,以贯彻私法自治,避免法律对私权的不当干预。对于事件,没有人的意思,其效果与人的意思无关,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调整。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时效是否存在人的意思,时效的效果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时效是行为和还是事件意义重大,关系到对时效规制的理念、司法解释的取向及具体个案的价值判断。
诉讼时效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产生,但是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还是行为呢?人们对此认识不完全一致,笔者拟结合民法中对意思和效果两方面的认识对此进行分析。
一、诉讼时效中的意思分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制度。①
诉讼时效届满是法律推定为放弃胜诉权之意思的行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针对权利的不同性质,区别规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保护权利,但又督促权利行使,促进法律关系稳定。②一方面,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对于诉讼权利不积极,怠惰行使权利,法律不予过度保护,使其效力减损,消灭了胜诉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承认原有的权利义务存在,法律认可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的行为。③
在诉讼时效期内,积极行使诉权,使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基础是意思与事件对诉权的影响。权利人是否有主张权利的意思,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诉权产生影响,诉权得到行使或减损。
权利不稳定的情况即纠纷产生后,紧接着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考察权利人对权利的意思。例如借贷,清偿期届满仍未清偿,借贷关系会变得紊乱。民法一方面尊重权利人对诉权的意思,即由权利人决定是否起诉,但另一方面又要顾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期给权利人充分的时间对诉讼权利进行考量,作出行使诉讼权利的意思或者不行使权利的意思。对利益追求,不放弃利益是人的惯常心理,时效利益通常不会主动明示放弃,所以需要法律直接规定与主动放弃时效相同的效果。
法律中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行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起诉,起诉明显是权利人主张权利参与诉讼的意思。把诉讼时效归为与人的意思无关的事件显然不合理。诉讼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④行使请求权的意思无法正常表示受到阻碍,使时效中止,待之后再考察人的意思,以确定对时效的法律效果。如果诉讼时效与人的意思无关,那么可把诉讼时效直接规定为权利受侵害之后的一段不变期间,不必另外规定中断和中止,这是不合法律本意的。民事诉讼从民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是私权的延伸,民事关系注重意思,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也需尊重权利人对权利处分的意思。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果分析
民事行为是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⑤这其中有权利人的目的意思,即对权利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一个行为还要符合法律才能有效。归纳总结后,民事行为是两个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合意思)和一个效果(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首先考察行为是否合法,再考察人的意思,最后综合决定是否产生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行为,存在权利人对诉权处分的意思,在特殊情况下与法律追求的利益相冲突,法律规定了其效果,而未显示出权利人的意思。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意思、合法性与法律效果的三种情况如下:
1.不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或意思不明确,由法律规定产生效果。权利人没有抛弃时效的意思或未明确表示抛弃时效,权利人对于诉讼权利是不积极的,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新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为维护这一关系的稳定,法律规定产生胜诉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2.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但不合法,不产生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使得权利义务不稳定的状态延长,违反法律对于效率的要求。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缩短,不利于保护其权利。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随意放弃,使原本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主体丧失胜诉权,与法律积极维护并行使权利的基本精神相违背。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让当事人对权利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充分的权利行使时间,反对草率放弃权利。
3.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且合法,产生法律效果。例如,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法律承认有效。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时效之放弃,仅在时效期届满后做出,方予容许。二、放弃得以默许为之,且无须受益人之接受。三、具有正当性放弃时效之人,仅为对方时效所生利益可予处分之人。⑦在当事人考虑期之后明确赋予其放弃时效的权利,规定了放弃的方式和放弃的适格主体。时效期届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享有充分的行使时间,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利益,履行债务不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此时,抛弃时效不影响法律关系稳定,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合法性前提下,抛弃时效的意思得到尊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效果,使外观上不表现当事人的意思。 三、结语
综上分析,诉讼时效作为法律事实,属于行为而不是事件,单纯的事件解释忽视了对权利人意思的考察,割裂了民事诉讼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诉讼时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应贯彻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重要原则,考察权利人的意思。诉讼时效制度尊重意思的同时,也考虑维护新生法律关系稳定等因素,排除不当的意思对法律所追求价值的干扰,对意思有合法性要求。因此,诉讼时效是在合法性之下,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思,处分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
[注释]
①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④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⑤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通过)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时效之放弃),一、时效之放弃,仅在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方予容许。二、放弃得以默示为之,且无须受益人之接受。三、具有正当性放弃时效之人,仅为对时效所生利益可予处分之人。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版社. 2000.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熊涛.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4).
[5]汪渊智.侵权诉讼时效五论[J].政法论丛. 2011(2).
[6]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J].当代法学. 2006(1).
[7]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J].法学评论. 2003(5).
[8]张弛.论诉讼时效客体[J].法学. 2001(3).
[9]霍海红.论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转向——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的观察[J].现代法学,2008(1).
[10]郭明瑞.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J].法学,2008(1).
[作者简介]陈阳(1990—),男,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诉讼时效;行为;意思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对于行为,需要考察人的意思,以贯彻私法自治,避免法律对私权的不当干预。对于事件,没有人的意思,其效果与人的意思无关,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调整。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时效是否存在人的意思,时效的效果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时效是行为和还是事件意义重大,关系到对时效规制的理念、司法解释的取向及具体个案的价值判断。
诉讼时效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产生,但是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还是行为呢?人们对此认识不完全一致,笔者拟结合民法中对意思和效果两方面的认识对此进行分析。
一、诉讼时效中的意思分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制度。①
诉讼时效届满是法律推定为放弃胜诉权之意思的行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针对权利的不同性质,区别规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保护权利,但又督促权利行使,促进法律关系稳定。②一方面,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对于诉讼权利不积极,怠惰行使权利,法律不予过度保护,使其效力减损,消灭了胜诉权。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承认原有的权利义务存在,法律认可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的行为。③
在诉讼时效期内,积极行使诉权,使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基础是意思与事件对诉权的影响。权利人是否有主张权利的意思,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诉权产生影响,诉权得到行使或减损。
权利不稳定的情况即纠纷产生后,紧接着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考察权利人对权利的意思。例如借贷,清偿期届满仍未清偿,借贷关系会变得紊乱。民法一方面尊重权利人对诉权的意思,即由权利人决定是否起诉,但另一方面又要顾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期给权利人充分的时间对诉讼权利进行考量,作出行使诉讼权利的意思或者不行使权利的意思。对利益追求,不放弃利益是人的惯常心理,时效利益通常不会主动明示放弃,所以需要法律直接规定与主动放弃时效相同的效果。
法律中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行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起诉,起诉明显是权利人主张权利参与诉讼的意思。把诉讼时效归为与人的意思无关的事件显然不合理。诉讼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④行使请求权的意思无法正常表示受到阻碍,使时效中止,待之后再考察人的意思,以确定对时效的法律效果。如果诉讼时效与人的意思无关,那么可把诉讼时效直接规定为权利受侵害之后的一段不变期间,不必另外规定中断和中止,这是不合法律本意的。民事诉讼从民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是私权的延伸,民事关系注重意思,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也需尊重权利人对权利处分的意思。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果分析
民事行为是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⑤这其中有权利人的目的意思,即对权利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一个行为还要符合法律才能有效。归纳总结后,民事行为是两个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合意思)和一个效果(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首先考察行为是否合法,再考察人的意思,最后综合决定是否产生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行为,存在权利人对诉权处分的意思,在特殊情况下与法律追求的利益相冲突,法律规定了其效果,而未显示出权利人的意思。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意思、合法性与法律效果的三种情况如下:
1.不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或意思不明确,由法律规定产生效果。权利人没有抛弃时效的意思或未明确表示抛弃时效,权利人对于诉讼权利是不积极的,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新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为维护这一关系的稳定,法律规定产生胜诉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2.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但不合法,不产生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使得权利义务不稳定的状态延长,违反法律对于效率的要求。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缩短,不利于保护其权利。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随意放弃,使原本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主体丧失胜诉权,与法律积极维护并行使权利的基本精神相违背。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让当事人对权利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充分的权利行使时间,反对草率放弃权利。
3.存在抛弃时效的意思且合法,产生法律效果。例如,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法律承认有效。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时效之放弃,仅在时效期届满后做出,方予容许。二、放弃得以默许为之,且无须受益人之接受。三、具有正当性放弃时效之人,仅为对方时效所生利益可予处分之人。⑦在当事人考虑期之后明确赋予其放弃时效的权利,规定了放弃的方式和放弃的适格主体。时效期届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享有充分的行使时间,债务人主动放弃时效利益,履行债务不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此时,抛弃时效不影响法律关系稳定,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合法性前提下,抛弃时效的意思得到尊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效果,使外观上不表现当事人的意思。 三、结语
综上分析,诉讼时效作为法律事实,属于行为而不是事件,单纯的事件解释忽视了对权利人意思的考察,割裂了民事诉讼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诉讼时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应贯彻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重要原则,考察权利人的意思。诉讼时效制度尊重意思的同时,也考虑维护新生法律关系稳定等因素,排除不当的意思对法律所追求价值的干扰,对意思有合法性要求。因此,诉讼时效是在合法性之下,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思,处分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
[注释]
①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④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⑤魏振瀛主编: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通过)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时效之放弃),一、时效之放弃,仅在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方予容许。二、放弃得以默示为之,且无须受益人之接受。三、具有正当性放弃时效之人,仅为对时效所生利益可予处分之人。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版社. 2000.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熊涛.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4).
[5]汪渊智.侵权诉讼时效五论[J].政法论丛. 2011(2).
[6]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J].当代法学. 2006(1).
[7]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J].法学评论. 2003(5).
[8]张弛.论诉讼时效客体[J].法学. 2001(3).
[9]霍海红.论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转向——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的观察[J].现代法学,2008(1).
[10]郭明瑞.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J].法学,2008(1).
[作者简介]陈阳(1990—),男,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