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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做生意原住甲县城关镇东岸村,1947年迁回原籍乙县三曲乡张村定居,1960年其将东岸村的住宅房屋全部拆除,留下一庵间房赠送义亲罗某居住该院。罗某随之在院内新建了房屋,1962年人民公社化,罗某为东岸大队第五生产队社员,1984、1987、1991年甲县政府三次开展"村民宅基地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