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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午间健身意外身亡,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未果
北京庚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图公司”)是一家提供军用地理与态势信息系统系列化产品及装备的高科技公司。庚图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但同时规定员工上下班时间可采用灵活调整的弹性工作制度,即规定员工工作期间可自行休息一小时,且上下班时间可以弹性半小时。该公司员工手册还特别说明:员工到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如利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可不经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两个小时内为合理时间。
2016年10月10日,为落实公司员工健身场所,庚图公司还专门与公司附近的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以下简称“健身店”)签订协议,约定健身店提供健身场地,作为庚图公司场地的延展,供庚图公司员工用以专门健身;庚图公司一次性缴纳费用1.35万元,合作期间为五年。
2018年7月2日,刘楠与庚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庚图公司的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2018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刘楠在健身店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4分死亡。
2019年2月15日,庚图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4月11日,人保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楠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庚图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楠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人保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外出健身是否脱离工作状态,公司与人保局法庭激辩
人保局上诉称,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与工作的关联性”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缓解工作疲劳的正常途径是通过合理、适度的方式进行放松休息。本案中,刘楠是在健身房进行高强度锻炼时突发疾病,其行为已经超过通常意义下恢复体力、精力的合理限度,因此应将刘楠去健身的行为视为已脱离工作状态,符合常理。
人保局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是国家立法倾向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体现。在条款的适用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以立法者的初衷和本意为基本出发点,以事实为依据,准确适用条款内容,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严格限制扩张解释,以此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人保局最后提出,一审法院认为刘楠的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文字含义的扩张,已经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是对雇主责任的一种风险社会分散机制,应当基于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作出工伤责任认定。故本案庚图公司以自身意思表示将法规条文进行不合理的延伸,不应予以认可。
针对人保局的上诉理由,庚图公司逐一进行了驳斥。庚图公司指出:首先,人保局将刘楠健身行为视为脱离工作状态不符合本案事实,健身是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由刘楠单位性质、工作岗位性质以及我国互联网公司创业的工作现实情况决定的。其次,人保局将庚图公司申请认定工伤清晰证据描述为“指向性极强”,本质上是用贬义词描述该内容明确、证明目的清晰的申请材料。最后,人保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认知错误,错将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理解成法律条文不合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