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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校园犯罪案件所在多有,且成增长趋势,究其原因,与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有密切关系。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成为当前高校人文教育之重中之重。传统的高校法制教育模式因其弊端,无法充分发挥其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功能,因此欲实现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标,必须改革当前法制教育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既定之大政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我们应当看到,法律体系虽已成型,社会主义之法治理念却并未真正建立。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之主要成员,理当承担这一重任。高校作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之前沿阵地,理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具体而言,高校法制教育必须作为高校教育的中心工作来对待,但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却并未真正实现其应有之义。
一、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觉),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其主要内容可归结为对法律与法律现象的认知、评价和态度。评价大学生法律意识程度如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的运用能力、对法的认知与观念。针对以上几点标准,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低程度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法律基本知识欠缺
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是一切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而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却有着很大的欠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并不知晓甚至极其陌生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民事纠纷中自身的相关权利、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的司法机关的种类及职能、我国公民的适婚年龄等。对于此种法律基本知识,大多数学生并不能准确回答,少数同学甚至并无一个模糊的概念。
2.法律运用能力偏弱
法律知识结构既有所欠缺,建立在法律知识之上的法律运用能力就更无法指望,当前大学生在其生活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运用法律的能力,令人极为忧心。大多数学生并不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生活当中受到的人身、财产之伤害,找工作时自身的相关权益被侵害等,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并不在大学生的考虑范围之内。可知在此群体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仍然是比较陌生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仍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3.法律观念过于陈旧
法制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将每个人均培养成法律专业人才,掌握法律知识也好,运用法律也好,并非最终的目标,法制教育的终极追求在于使非法律专业学生能够拥有法律观念,进而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但受某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偏见之影响,当前大学生对法治、人权、程序正义等法律理念并不真正了解,甚至十分陌生,其法律观念呈现出过于陈旧的特点,如:对杀人偿命的坚持、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对情与法界限的模糊等。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法律意识中,相较于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法律运用的能力,更为重要的内容。但恰在这一点上,大学生曝露出的问题却相当令人震惊。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浅薄法律素养偏低的原因分析
1.传统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简介
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学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仅限于思政教育的一部分。05方案之前,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作为两课中的主干课程,在所有高校开展。05方案之后,根据中宣部之文件规定,两门课合并为一门,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内容也随之缩减,法律部分仅有最后两章。自13修订版教材适用以来,法律部分再一次缩减,相关实体法部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内容统统删除。修订版之初衷在于从法律精神、法治思维的高度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实际可能达到的效果却并不乐观。迄今为止,所有高校之法制教育均隶属于思想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所占比重也极为有限。
2.该种教育模式存在之弊端
(1)法制教育比重过低
笔者始终认为,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之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为现代社会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所谓现代公民,一定的法律素养是基本的要求。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体人员,应当作为法制教育着重培养的对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应当持续增加其比重。但如今高校的法制教育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法制教育之比重不但没有增加,较之从前反而大为减少,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重之趋势,实在不相协调,也无法满足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之需求。
(2)所用教材无法满足需要
13版新教材使用以来,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被全部删除,仅从宏观的层面讲授法律,对于学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实在形同虚设。新教材的修订精神在于,希望将法律与道德统一于行为之中,在道德选择与法律适用中寻求二者中有重合性质之部分,通过情与法之冲突与整合,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完善学生之心智人格。其初衷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效果上,却适得其反,过于宏观笼统的法律灌输对于法制教育的目标却是背道而驰、越行越远。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养决不是简单的宏观概念灌输就可以实现,而必须在实体法的应用与案例讲解过程中,才能更加充分地领悟法律的真谛,正确的法律观念才能在此过程中一点一滴、集腋成裘地形成。因而,新版教材在这一方面恰恰是一个短板。
(3)法律专职教师力量不足
目前的法制教育模式因其对法律不够重视,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一部分,因而法制教育的职责自然而然地落在思修课教师的肩上。但承担思修课教学的教师大多为思政教育的专业背景,并无法律的专业背景,其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比讲台下的学生更加高明。鉴于知识结构的差异,思政教师对于法律部分的内容并不具有充分的自信,甚至其观念可能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也不无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少思政课教师干脆跳过法律部分将之用于思想道德部分的授课,这种情况所在多有,使得本就缩减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压缩其存在空间,甚至沦为虚有。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几乎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部分的教育,所谓的法制教育成为空谈。 三、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1.优化课程设置
针对法制教育现有模式之弊端,想要真正实现法制教育之目标,必须对现有的课程安排进行优化,增加法制教育在人文教育中的比重,开设更多的法律类课程,如与学生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由学生自由选择,可以属于思政教育的一部分,也可独立成为除两课之外的通识教育课程。
2.增强师资队伍
与笔者的上述主张相适应,要开设相关的法律类课程,必须引进法律专业专职教师。法律的专业要求极高,法律观念的形成更是一个润物无声的过程,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老师不能承担教授法律课的重责,勉强承担可能会加深以往对于法律的误解,无论是对于学生还是教师,都是一种创害。因此,增强师资队伍建设必将成为法制教育之首要要求。
3.改革现有教学方式
法制教育决不是简单的观念灌输就可以实现,必须通过全方位多层次无处不在的影响才能达到其目标。学生在课堂上接受教育之前,可能已经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介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可能这种观念是不对的,但一旦形成短时间内就无法改变。这对于法制教育而言,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只有通过各种途径使得学生充分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与资源,才能够更加接近于法制教育的目标。因此,课堂上的讲授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引导学生充分参与,真正形成一种法律的思维方法,对于之前形成的观念,能够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它,缓慢地朝着该方向行进,认识到自己从前的肤浅,进而去修正它。若能做到这一点,则法制教育之目标就可说达到了。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视频穿插同步进行,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师生互动共同学习的模式必须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四、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高校法制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齐头并进共同作用,才能最终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素质培养功能研究”(2010b2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王晋、马少辉、张良.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为例,学生工作广角[J].2012,32:135
[参考文献]
[1]王晋、马少辉、张良.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为例[J],学生工作广角,2012(32)
[2]马丽1,胥玲英2论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的法律保障[J],经济与法2012(6)
[3]王涛 李运仓高校大学生德育培养途径的法律维度思考[J],法律视角,群文天地2012(10)
(作者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思政课部 湖北武汉)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既定之大政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我们应当看到,法律体系虽已成型,社会主义之法治理念却并未真正建立。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之主要成员,理当承担这一重任。高校作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之前沿阵地,理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具体而言,高校法制教育必须作为高校教育的中心工作来对待,但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却并未真正实现其应有之义。
一、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念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觉),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其主要内容可归结为对法律与法律现象的认知、评价和态度。评价大学生法律意识程度如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的运用能力、对法的认知与观念。针对以上几点标准,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低程度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法律基本知识欠缺
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是一切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而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结构却有着很大的欠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并不知晓甚至极其陌生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民事纠纷中自身的相关权利、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的司法机关的种类及职能、我国公民的适婚年龄等。对于此种法律基本知识,大多数学生并不能准确回答,少数同学甚至并无一个模糊的概念。
2.法律运用能力偏弱
法律知识结构既有所欠缺,建立在法律知识之上的法律运用能力就更无法指望,当前大学生在其生活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运用法律的能力,令人极为忧心。大多数学生并不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生活当中受到的人身、财产之伤害,找工作时自身的相关权益被侵害等,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并不在大学生的考虑范围之内。可知在此群体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仍然是比较陌生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仍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3.法律观念过于陈旧
法制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将每个人均培养成法律专业人才,掌握法律知识也好,运用法律也好,并非最终的目标,法制教育的终极追求在于使非法律专业学生能够拥有法律观念,进而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但受某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偏见之影响,当前大学生对法治、人权、程序正义等法律理念并不真正了解,甚至十分陌生,其法律观念呈现出过于陈旧的特点,如:对杀人偿命的坚持、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对情与法界限的模糊等。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法律意识中,相较于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法律运用的能力,更为重要的内容。但恰在这一点上,大学生曝露出的问题却相当令人震惊。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浅薄法律素养偏低的原因分析
1.传统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简介
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学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仅限于思政教育的一部分。05方案之前,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作为两课中的主干课程,在所有高校开展。05方案之后,根据中宣部之文件规定,两门课合并为一门,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内容也随之缩减,法律部分仅有最后两章。自13修订版教材适用以来,法律部分再一次缩减,相关实体法部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内容统统删除。修订版之初衷在于从法律精神、法治思维的高度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实际可能达到的效果却并不乐观。迄今为止,所有高校之法制教育均隶属于思想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所占比重也极为有限。
2.该种教育模式存在之弊端
(1)法制教育比重过低
笔者始终认为,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之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为现代社会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所谓现代公民,一定的法律素养是基本的要求。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体人员,应当作为法制教育着重培养的对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应当持续增加其比重。但如今高校的法制教育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法制教育之比重不但没有增加,较之从前反而大为减少,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重之趋势,实在不相协调,也无法满足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之需求。
(2)所用教材无法满足需要
13版新教材使用以来,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被全部删除,仅从宏观的层面讲授法律,对于学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实在形同虚设。新教材的修订精神在于,希望将法律与道德统一于行为之中,在道德选择与法律适用中寻求二者中有重合性质之部分,通过情与法之冲突与整合,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完善学生之心智人格。其初衷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效果上,却适得其反,过于宏观笼统的法律灌输对于法制教育的目标却是背道而驰、越行越远。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养决不是简单的宏观概念灌输就可以实现,而必须在实体法的应用与案例讲解过程中,才能更加充分地领悟法律的真谛,正确的法律观念才能在此过程中一点一滴、集腋成裘地形成。因而,新版教材在这一方面恰恰是一个短板。
(3)法律专职教师力量不足
目前的法制教育模式因其对法律不够重视,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一部分,因而法制教育的职责自然而然地落在思修课教师的肩上。但承担思修课教学的教师大多为思政教育的专业背景,并无法律的专业背景,其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比讲台下的学生更加高明。鉴于知识结构的差异,思政教师对于法律部分的内容并不具有充分的自信,甚至其观念可能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也不无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少思政课教师干脆跳过法律部分将之用于思想道德部分的授课,这种情况所在多有,使得本就缩减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压缩其存在空间,甚至沦为虚有。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几乎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部分的教育,所谓的法制教育成为空谈。 三、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1.优化课程设置
针对法制教育现有模式之弊端,想要真正实现法制教育之目标,必须对现有的课程安排进行优化,增加法制教育在人文教育中的比重,开设更多的法律类课程,如与学生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由学生自由选择,可以属于思政教育的一部分,也可独立成为除两课之外的通识教育课程。
2.增强师资队伍
与笔者的上述主张相适应,要开设相关的法律类课程,必须引进法律专业专职教师。法律的专业要求极高,法律观念的形成更是一个润物无声的过程,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老师不能承担教授法律课的重责,勉强承担可能会加深以往对于法律的误解,无论是对于学生还是教师,都是一种创害。因此,增强师资队伍建设必将成为法制教育之首要要求。
3.改革现有教学方式
法制教育决不是简单的观念灌输就可以实现,必须通过全方位多层次无处不在的影响才能达到其目标。学生在课堂上接受教育之前,可能已经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介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可能这种观念是不对的,但一旦形成短时间内就无法改变。这对于法制教育而言,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只有通过各种途径使得学生充分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与资源,才能够更加接近于法制教育的目标。因此,课堂上的讲授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引导学生充分参与,真正形成一种法律的思维方法,对于之前形成的观念,能够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它,缓慢地朝着该方向行进,认识到自己从前的肤浅,进而去修正它。若能做到这一点,则法制教育之目标就可说达到了。因此,案例教学、实践教学、视频穿插同步进行,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师生互动共同学习的模式必须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四、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高校法制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齐头并进共同作用,才能最终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素质培养功能研究”(2010b2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王晋、马少辉、张良.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为例,学生工作广角[J].2012,32:135
[参考文献]
[1]王晋、马少辉、张良.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研究——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为例[J],学生工作广角,2012(32)
[2]马丽1,胥玲英2论大学生勤工俭学中权益的法律保障[J],经济与法2012(6)
[3]王涛 李运仓高校大学生德育培养途径的法律维度思考[J],法律视角,群文天地2012(10)
(作者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思政课部 湖北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