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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是为检察业务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政府采购这一重大职能。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职能可以有效的为检察机关加强支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和促进廉政建设。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落实的不到位,检察机关在政府采购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方面。笔者试图通过对检察机关政府采购进行剖析,结合实践对检察机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内部监督环节提出问题,并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 内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部门由原来的行装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合并而成,从事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有:财物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统计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这是工作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职能由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承担,这也体现出分类管理的科学性。检察机关与普通企业不同,企业的采购资金是自负盈亏的,而检察机关采购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其资金的性质具有公共性,因此对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检察机关与普通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承担监督责任,对于自身的内部监督更应当以身作则,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责。2003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落实国家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了实施细则,对实施政府采购做出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中央和上级精神的指示下,也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颁布的《北京市检察机关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与实施,推动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但是,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预算不实、效率不高、合同履约不严,甚至出现舞弊行为、导致腐败发生等。各级检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统一,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导致无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采购的腐败行为,作为以反腐作为重要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人缺乏对当事人的监督与控制。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部门专业化程度不足。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对应的犯罪手段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检察机关在应对犯罪所需要的设备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因此检察机关所需采购的物品属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一类。以检察机关采购设备为例,除了采购一些功能普遍使用或者标准化的设备以外,还需要针对不同部门的需求采购专业化设备。检察机关采购部门采购货物是为了更好的为检察业务提供服务,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采购部门,本身带有行政属性,没有相关检察业务经验,因此无法站在检察办案人员的角度采购货物,一些物品在型号和参数上无法满足检察办案人员的需求,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开展。一些省份的检察机关在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在采购时选取专家论证的做法,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小规模的询价采购往往很难落实。
2.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串通竞标。采购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制式合同、投标须知、商务技术要求、投标人资质审查以及评标办法等。以上条款中,由于各个条款的评判标准没有固定评判标准,而这些条款对投标人的中标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物品的供应商为了能够中标,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同采购方进行“沟通”,并串通做出一些对其有利的条款。
3.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没有分离。“管采分离”是法制现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创新的制度。当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不存在利益和隶属关系时,政府采购活动在两个部门相互监督和制约之下才能够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有学者认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合二为一有利于采购行为的实施,增加采购行为的效率,甚至存在由检察机关财物部门直接负责采购的情形,管采合一制度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减少了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快速实施了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人们最担心的是缺少制度的笼子的约束而产生出腐败。因此,这种易产生腐败的“管采不分”不利于对采购行为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1.专项检查。由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根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会和利用物资的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以使针对某个资金项目的检查,也可以使对某个项目使用的某段时期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纪检、财务、审计的职能。这种专项检查可以为某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提供支持,或对经济责任制审计评价、绩效评价提供支持。
2.廉政监督。检察机关政府“管采不分”的现象存在着隐患,推进管采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势在必行,但制度改革应当循序渐进,当前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规范政府采购属于治理腐败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强化廉政教育,并对政府采购行为重点督察,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违纪人员,应视清洁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日常监督。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列入纪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和日常工作,结合纪检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的作用,建立有效、多渠道的日常监督机制。这种日常监督对于控制检察机关内部采购部门及参与采购的干警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是非常必要的,日常监督的结果应当以固定的格式形成监督报告,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并在全院公布。
4.全体监督。在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选取经验丰富的干警作为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员。监察员能够对检察机关内部任意部门的采购情况进行突击检查的权利,也有参与监督任一采购活动的权利。政府采购监督员直接向检察机关院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5.制度监督。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认、采购合同的确认、采购的实施、采购物资的验收、资金划转、采购相关文件的归档、采购过程的监督。由于政府采购需要公开招标,因此评定分离的原则应当运用到公开招标的过程中,避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影响招标的独立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采购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管理好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全体人员的职能,充分利用制度的约束有时,才能时间检察机关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魏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24).
作者简介:章文军( 1970.04—) 女, 汉族,福建仙游人,本科。现任职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研究方向:内部监督。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 内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部门由原来的行装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合并而成,从事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有:财物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统计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这是工作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职能由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承担,这也体现出分类管理的科学性。检察机关与普通企业不同,企业的采购资金是自负盈亏的,而检察机关采购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其资金的性质具有公共性,因此对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检察机关与普通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承担监督责任,对于自身的内部监督更应当以身作则,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责。2003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落实国家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了实施细则,对实施政府采购做出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中央和上级精神的指示下,也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颁布的《北京市检察机关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与实施,推动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但是,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预算不实、效率不高、合同履约不严,甚至出现舞弊行为、导致腐败发生等。各级检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统一,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导致无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采购的腐败行为,作为以反腐作为重要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人缺乏对当事人的监督与控制。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部门专业化程度不足。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对应的犯罪手段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检察机关在应对犯罪所需要的设备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因此检察机关所需采购的物品属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一类。以检察机关采购设备为例,除了采购一些功能普遍使用或者标准化的设备以外,还需要针对不同部门的需求采购专业化设备。检察机关采购部门采购货物是为了更好的为检察业务提供服务,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采购部门,本身带有行政属性,没有相关检察业务经验,因此无法站在检察办案人员的角度采购货物,一些物品在型号和参数上无法满足检察办案人员的需求,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开展。一些省份的检察机关在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在采购时选取专家论证的做法,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小规模的询价采购往往很难落实。
2.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串通竞标。采购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制式合同、投标须知、商务技术要求、投标人资质审查以及评标办法等。以上条款中,由于各个条款的评判标准没有固定评判标准,而这些条款对投标人的中标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物品的供应商为了能够中标,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同采购方进行“沟通”,并串通做出一些对其有利的条款。
3.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没有分离。“管采分离”是法制现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创新的制度。当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不存在利益和隶属关系时,政府采购活动在两个部门相互监督和制约之下才能够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有学者认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合二为一有利于采购行为的实施,增加采购行为的效率,甚至存在由检察机关财物部门直接负责采购的情形,管采合一制度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减少了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快速实施了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人们最担心的是缺少制度的笼子的约束而产生出腐败。因此,这种易产生腐败的“管采不分”不利于对采购行为的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1.专项检查。由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根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会和利用物资的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以使针对某个资金项目的检查,也可以使对某个项目使用的某段时期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纪检、财务、审计的职能。这种专项检查可以为某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提供支持,或对经济责任制审计评价、绩效评价提供支持。
2.廉政监督。检察机关政府“管采不分”的现象存在着隐患,推进管采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势在必行,但制度改革应当循序渐进,当前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规范政府采购属于治理腐败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强化廉政教育,并对政府采购行为重点督察,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违纪人员,应视清洁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日常监督。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列入纪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和日常工作,结合纪检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的作用,建立有效、多渠道的日常监督机制。这种日常监督对于控制检察机关内部采购部门及参与采购的干警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是非常必要的,日常监督的结果应当以固定的格式形成监督报告,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并在全院公布。
4.全体监督。在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选取经验丰富的干警作为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员。监察员能够对检察机关内部任意部门的采购情况进行突击检查的权利,也有参与监督任一采购活动的权利。政府采购监督员直接向检察机关院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5.制度监督。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认、采购合同的确认、采购的实施、采购物资的验收、资金划转、采购相关文件的归档、采购过程的监督。由于政府采购需要公开招标,因此评定分离的原则应当运用到公开招标的过程中,避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影响招标的独立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采购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管理好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全体人员的职能,充分利用制度的约束有时,才能时间检察机关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参考文献:
[1]魏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24).
作者简介:章文军( 1970.04—) 女, 汉族,福建仙游人,本科。现任职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研究方向: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