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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法制不断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法律专业的优势体现的越来越明显。2002年,国家制定统一的司法考试,2008年教育考试改革之后,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能够产生积极影响。面对当前就业难的现状,基于司法考试下的法学教学需要进行改革,在完善教学理念的同时更新教学内容,通过寻找法学教学改革出路,提高学生法学专业性。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出路
2001年10月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办法中明确对司法人员考试做出详细规定: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部门又对司法考试做出补充规定,内容主要有:2009届大学毕业生允许参加2008年全国主办的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办法的出台,使得部分在校大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就完成司法考试,减轻毕业负担。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律从业者提高司法素质,树立司法公正意识,从而实现法律公平与公正。结合司法考试,总结了目前的法学教学内容,形成法律从业者与科学方法的良好互动,从而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
2008年司法部公布司法考试办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作为法律素质体现的一大标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从业者能力的认证。在法学专业中,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首先,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教学与就业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司法考试,法学教学能够解决教学与就业之间的“脱节”问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认证考试,有利于推动法学教学在专业化与精英化的改革,从而提高在校大学生专业法律水平。其次,司法考试能够帮助法学专业重新树立更高的教学目标,将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作为教学的主要目的,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拥有应用能力与高品质法律素养,因此,法学教学目的就偏向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的实践型应用人才。司法考试还能够促进教学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完备,使教学能够能贴近职业应用,贴近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
一味的追求考试成绩将会使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带来消极影响,其中包括:法学教学在司法考试的指挥下变成应试教育,盲目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换来的将是法学教学“空洞化”的大问题。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应试手段,只能作为引导学生的工具,而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和教学中盲目追崇的对象时,法学教育就变为形式主义的空洞教学,不仅会导致学生学习片面化,还会僵化学生思维,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认知面狭窄,失去了培养法学学生的初衷。
二、法学专业教学的现状
中国教育在大学之前缺少法律教学,在学生进入大学选择法律专业后,教师直接对他们进行法律专业的培养,使学生出现有知识没文化的现象,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之后并不能对法律职业有深刻理解,因此,法学教学缺少专门的职业教育,缺少职业训练环节。
我国法学教学主要方法是演讲方式教学,注重法理论知识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缺乏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输出信息,学生单纯接收,缺乏师生互动与教学实践,学生掌握的知识不能进行及时实践造成理论掌握不充分,实践能力弱。
在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上,现阶段法学教学内容略有陈旧,不能将当下法律实例与法律条款进行对接演讲,学生只能学到出版周期长的滞后教材内容,而新的法律条文学生则无法掌握。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出路
针对当前司法考试的政策与现状,结合法律教学中出现的教学问题与弊端,我们需要对法学教学做出一些改革,以便能够更好的使学生学习法学与适应司法考试。
(一)更新法学教学理念 更新陈旧的教学理念,将法学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职能进行结合。在强化学生法学基本理论、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培养的是学生法律人文素养、传播的是法律公正精神,教师应对法学教学理念进行更新,面对司法考试的同时,应将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培养出适合社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构建法学合理教学体系 法学的教学体系指的是本科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性课程,根据教学大纲,应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纳入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法律运用技能,强化学生法律操作与法律思维。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注意,将体系进行统一,避免杂乱无章,将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实践操作型。
(三)完善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 在法学教学改革中,要精简课程内容。在课程设置中,应撤销与法学专业无相关度的教学课程,对于纯理论性专业课程,应将课程周期缩减到最短,节省出时间安排实践与实用性专业课程。其次,应组织教师对司法考试大纲尽进行排查摸索,找出在大纲之列又被我们忽视的教学内容,弥补教学死角。尽量选购新版本法律教材进行授课,在课程设置中,安排时政法律前沿课程,每周将法律最新动态向学生告知普及;在教学手段上,改进演讲式教学,增强与学生的课堂互动,将课堂还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大而全的授课方式,对于教学内容应分清重点与主次,提纲挈领的进行授课。改变呆板的理论教学,避免灌输式教学,增强实践性教学课程,使学生灵活的掌握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课堂实践与职业实践增强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使学生能够更加灵活的运用法律,適应司法考试。
四、结束语
一般而言,教育手段是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公民法律观念与意识。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核标准,属于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方法,目的是检验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否能够担任起法律职务。我认为法律教学不能独立于司法考试单独存在,学生法律素质能够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需要基于司法考试对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使教学内容在满足法律普及的需求中兼顾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法学教学改革出路探析——以司法考试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2014,02:149-151+159.
[2]黄共兴,苗泳,齐蕴博,李百超,刘书正,檀菲菲.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J].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02:117-119.
[3]卫守宇.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后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27:55-57.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出路
2001年10月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办法中明确对司法人员考试做出详细规定: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部门又对司法考试做出补充规定,内容主要有:2009届大学毕业生允许参加2008年全国主办的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办法的出台,使得部分在校大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就完成司法考试,减轻毕业负担。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律从业者提高司法素质,树立司法公正意识,从而实现法律公平与公正。结合司法考试,总结了目前的法学教学内容,形成法律从业者与科学方法的良好互动,从而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
2008年司法部公布司法考试办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作为法律素质体现的一大标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法律从业者能力的认证。在法学专业中,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首先,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教学与就业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司法考试,法学教学能够解决教学与就业之间的“脱节”问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认证考试,有利于推动法学教学在专业化与精英化的改革,从而提高在校大学生专业法律水平。其次,司法考试能够帮助法学专业重新树立更高的教学目标,将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作为教学的主要目的,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拥有应用能力与高品质法律素养,因此,法学教学目的就偏向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的实践型应用人才。司法考试还能够促进教学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完备,使教学能够能贴近职业应用,贴近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
一味的追求考试成绩将会使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带来消极影响,其中包括:法学教学在司法考试的指挥下变成应试教育,盲目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换来的将是法学教学“空洞化”的大问题。司法考试仅仅是一种应试手段,只能作为引导学生的工具,而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和教学中盲目追崇的对象时,法学教育就变为形式主义的空洞教学,不仅会导致学生学习片面化,还会僵化学生思维,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认知面狭窄,失去了培养法学学生的初衷。
二、法学专业教学的现状
中国教育在大学之前缺少法律教学,在学生进入大学选择法律专业后,教师直接对他们进行法律专业的培养,使学生出现有知识没文化的现象,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之后并不能对法律职业有深刻理解,因此,法学教学缺少专门的职业教育,缺少职业训练环节。
我国法学教学主要方法是演讲方式教学,注重法理论知识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缺乏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输出信息,学生单纯接收,缺乏师生互动与教学实践,学生掌握的知识不能进行及时实践造成理论掌握不充分,实践能力弱。
在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上,现阶段法学教学内容略有陈旧,不能将当下法律实例与法律条款进行对接演讲,学生只能学到出版周期长的滞后教材内容,而新的法律条文学生则无法掌握。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出路
针对当前司法考试的政策与现状,结合法律教学中出现的教学问题与弊端,我们需要对法学教学做出一些改革,以便能够更好的使学生学习法学与适应司法考试。
(一)更新法学教学理念 更新陈旧的教学理念,将法学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职能进行结合。在强化学生法学基本理论、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培养的是学生法律人文素养、传播的是法律公正精神,教师应对法学教学理念进行更新,面对司法考试的同时,应将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培养出适合社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构建法学合理教学体系 法学的教学体系指的是本科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性课程,根据教学大纲,应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纳入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法律运用技能,强化学生法律操作与法律思维。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注意,将体系进行统一,避免杂乱无章,将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实践操作型。
(三)完善法学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 在法学教学改革中,要精简课程内容。在课程设置中,应撤销与法学专业无相关度的教学课程,对于纯理论性专业课程,应将课程周期缩减到最短,节省出时间安排实践与实用性专业课程。其次,应组织教师对司法考试大纲尽进行排查摸索,找出在大纲之列又被我们忽视的教学内容,弥补教学死角。尽量选购新版本法律教材进行授课,在课程设置中,安排时政法律前沿课程,每周将法律最新动态向学生告知普及;在教学手段上,改进演讲式教学,增强与学生的课堂互动,将课堂还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大而全的授课方式,对于教学内容应分清重点与主次,提纲挈领的进行授课。改变呆板的理论教学,避免灌输式教学,增强实践性教学课程,使学生灵活的掌握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课堂实践与职业实践增强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使学生能够更加灵活的运用法律,適应司法考试。
四、结束语
一般而言,教育手段是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公民法律观念与意识。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核标准,属于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方法,目的是检验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否能够担任起法律职务。我认为法律教学不能独立于司法考试单独存在,学生法律素质能够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需要基于司法考试对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使教学内容在满足法律普及的需求中兼顾完成。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法学教学改革出路探析——以司法考试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2014,02:149-151+159.
[2]黄共兴,苗泳,齐蕴博,李百超,刘书正,檀菲菲.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学改革探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例[J].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02:117-119.
[3]卫守宇.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后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27: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