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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杜公司减资进行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司减资的主要原因,对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探讨,文章最后提出关于我国减资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士提供从参考。
关键词:公司减资;减资方式;减资决议;减资程序
引言
减资在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的理解就是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
1公司减资制度概述
公司的“资本”一般指其资本或资产。如何理解“资本”在减资中的含义,对于理解该制度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资本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然而,许多学者认为,公司减资不应仅限于狭义的注册资本减资,还应包括广义的公司资产减资。作者认为,理解资产减资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司的资产是不固定的。随着市场条件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公司将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资产。因此,公司的实际资产在不断变化。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条件,是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保障。因此,资本应被视为资本减少中“资本”的识别。
2企业减资的主要原因
企业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累计亏损。企业由于经营损失,预计未来几年企业的利益也不能弥补累计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来补偿累计亏损。2)减少超额资本。一些公司在成立初期需要巨额资金,注册资本可能比较大,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可能会超过资金,过多的闲置资金可能违反成本效益原则,投资者可能选择削减资金以避免资源浪费。3)增加每周净收入。股息的高低与资本金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减少资本金可以增加每股收益。4)公司分立造成的减少。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需要分离公司内的部分部门或部分资产时,资产也会分离。这也是减少资金的一种方法。
3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3.1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减资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公司法》中。《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决议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第43条规定了公司减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其中详细规定了对债务人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对债务人的责任。第204条规定了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履行减资程序进行减资时候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减资的条文较少,具体内容不够详尽和细化。在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虽对公司减资制度有所提及,但总体来说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公司减资制度体系,使得公司减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
3.2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公司中不同种类的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对股东类型不做区分容易使部分股东权益受损。例如,根据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期限的考虑不相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分红等权利的期待也不一样。不同类别的股东当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当一家公司的多个股东具有不同的身份时,法律必须规范如何公平地保护它。我国公司法未区分不同类别股东的减资权利,很可能造成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强势股东借其强势地位损害弱勢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我国减资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4.1完善减资的程序
笔者认为,对公司法第177条减资程序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确定减资通知的方式、内容和公告媒体的等级。为了督促公司减资通知的送达管理,公司法中应当明确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应当包含减资决议中有可能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同时,应当明确发出公告的时间和公告媒体的性质与级别。2.增加债权人对于减资决议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中既未提及债权人在收到减资决议的通知后是否享有异议权,也未说明公司强行减资但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定效力如何。因此,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债权人异议权的内容,并明确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决议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4.2完善减资决议内容
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减资决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以特别决议议案通过。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股东平等和股东权益,以免股东由于公司减资而遭受损害。但是,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不仅规定公司的股本减少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而且还考虑了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和大股东负有的对中小股民的诚信义务,适当地限制了减资决议。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减持时如果存在多种股份形式的股东,则决议只有在不同股份类别的股东经由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生效。”以此看来,我国公司法虽规定公司的减资决议应当由公司权力机构的特别决议决定,但不区分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在减资表决中的权利,也未对大股东履行其诚信义务作出具体要求,显然不利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完善减资决议的内容,区分不同类别股东在减资时的权力行使,以期实现各股东利益的平等保护。
4.3完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机制
对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不仅是对资产的重视,而且是对企业全面内控管理制度的诠释,既有管理又有监督的资产管理,将使资产更安全更可靠。第一,细化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标准和流程,避免资产不必要的损失,充分发挥资产的优势,提高其利用效率,强化对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二,加强对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监督,避免徇私舞弊。除集中检查、专项检查等定期稽查之外,还要加大企业日常监督力度,通过岗位轮换,避免资产管理人员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第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加大对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帮助企业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对企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进行监督审查,最大程度上保护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四,针对现行监管中存在的“空白”等领域,及时制定与企业境况相适应的特别规定,防止被钻空子。
结束语
综上,对于公司减资,在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程序,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却未依据现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同时有一部分税收政策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更有利于实务操作。
参考文献
[1]余彬.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6(03):32-37.
[2]方德标.公司减资与债权人的保护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05):21+23.
[3]张小欢.公司减资中债权人保护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关键词:公司减资;减资方式;减资决议;减资程序
引言
减资在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的理解就是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
1公司减资制度概述
公司的“资本”一般指其资本或资产。如何理解“资本”在减资中的含义,对于理解该制度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资本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然而,许多学者认为,公司减资不应仅限于狭义的注册资本减资,还应包括广义的公司资产减资。作者认为,理解资产减资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司的资产是不固定的。随着市场条件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公司将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资产。因此,公司的实际资产在不断变化。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条件,是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保障。因此,资本应被视为资本减少中“资本”的识别。
2企业减资的主要原因
企业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累计亏损。企业由于经营损失,预计未来几年企业的利益也不能弥补累计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来补偿累计亏损。2)减少超额资本。一些公司在成立初期需要巨额资金,注册资本可能比较大,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可能会超过资金,过多的闲置资金可能违反成本效益原则,投资者可能选择削减资金以避免资源浪费。3)增加每周净收入。股息的高低与资本金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减少资本金可以增加每股收益。4)公司分立造成的减少。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需要分离公司内的部分部门或部分资产时,资产也会分离。这也是减少资金的一种方法。
3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3.1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减资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公司法》中。《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决议的权利机构为股东(大)会;第43条规定了公司减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其中详细规定了对债务人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对债务人的责任。第204条规定了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履行减资程序进行减资时候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减资的条文较少,具体内容不够详尽和细化。在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虽对公司减资制度有所提及,但总体来说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公司减资制度体系,使得公司减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
3.2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公司中不同种类的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对股东类型不做区分容易使部分股东权益受损。例如,根据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期限的考虑不相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分红等权利的期待也不一样。不同类别的股东当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当一家公司的多个股东具有不同的身份时,法律必须规范如何公平地保护它。我国公司法未区分不同类别股东的减资权利,很可能造成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强势股东借其强势地位损害弱勢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于我国减资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4.1完善减资的程序
笔者认为,对公司法第177条减资程序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确定减资通知的方式、内容和公告媒体的等级。为了督促公司减资通知的送达管理,公司法中应当明确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通知内容应当包含减资决议中有可能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同时,应当明确发出公告的时间和公告媒体的性质与级别。2.增加债权人对于减资决议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中既未提及债权人在收到减资决议的通知后是否享有异议权,也未说明公司强行减资但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定效力如何。因此,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债权人异议权的内容,并明确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决议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4.2完善减资决议内容
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减资决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以特别决议议案通过。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股东平等和股东权益,以免股东由于公司减资而遭受损害。但是,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不仅规定公司的股本减少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而且还考虑了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和大股东负有的对中小股民的诚信义务,适当地限制了减资决议。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减持时如果存在多种股份形式的股东,则决议只有在不同股份类别的股东经由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生效。”以此看来,我国公司法虽规定公司的减资决议应当由公司权力机构的特别决议决定,但不区分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在减资表决中的权利,也未对大股东履行其诚信义务作出具体要求,显然不利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完善减资决议的内容,区分不同类别股东在减资时的权力行使,以期实现各股东利益的平等保护。
4.3完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机制
对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不仅是对资产的重视,而且是对企业全面内控管理制度的诠释,既有管理又有监督的资产管理,将使资产更安全更可靠。第一,细化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标准和流程,避免资产不必要的损失,充分发挥资产的优势,提高其利用效率,强化对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二,加强对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监督,避免徇私舞弊。除集中检查、专项检查等定期稽查之外,还要加大企业日常监督力度,通过岗位轮换,避免资产管理人员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第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加大对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帮助企业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对企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进行监督审查,最大程度上保护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四,针对现行监管中存在的“空白”等领域,及时制定与企业境况相适应的特别规定,防止被钻空子。
结束语
综上,对于公司减资,在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程序,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却未依据现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风险,同时有一部分税收政策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更有利于实务操作。
参考文献
[1]余彬.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6(03):32-37.
[2]方德标.公司减资与债权人的保护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05):21+23.
[3]张小欢.公司减资中债权人保护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