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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现阶段的不起诉制度通过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置,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使不诉对象更好的回归社会,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而建立和完善被不诉人帮教机制则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之一。本文在对郎溪县检察院近年来不诉案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不诉帮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2007-2011年度郎溪县检察院不诉案件情况分析
(一)郎溪县检察院不诉案件的情况统计
2007至2011年,郎溪县院对各类案件决定不起诉35件共35人,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从案件类型及比例上看,交通肇事罪5人,占不诉人数的14.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人,占不诉人数的1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诈骗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贷款诈骗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单位受贿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非法占用农用地2人,占不诉人数的5.7%,聚众斗殴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开设赌场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合同诈骗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重大责任事故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偷税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非法出售发票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故意伤害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寻衅滋事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公诉部门经审查改变公安机关移送案由2件,均由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占总数的5.7%。
上述案件特点分析如下:一犯罪类型上涉及类型较多,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二犯罪主体既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又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主观方面看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四主体身份看包括了过失犯、初犯、偶犯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五量刑方面限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资格刑、缓刑的轻微刑事犯罪。
对不起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1人,占不诉总数的2.9%。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7人,占不诉总数的77.1%。因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7人,占不诉总数的20%。三种类型中,酌定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最多,占不起诉总数的77.1%。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如限制行为能力能力人犯罪,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的犯罪,初犯、偶犯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基层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郎溪检察院不诉案件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郎溪检察院不诉案件的分析可以现这类案件中有两个特点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可能判处刑罚较轻;涉嫌罪名很广泛,但是主观恶性较小,有很多邻里、家庭等人情案件。从不起诉的适用过程看基层院对犯罪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度把握适当,操作程序规范,因此不起诉的决定合法合理,当事人无申诉现象。
但是在对被不起诉人适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基本上不再过问其在社会上的表现情况,没有建立不诉决定后的工作对接,这与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不相符合,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断层,影响了不诉制度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实现,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部分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是因为检察机关搞关系,徇私枉法的缘故,影响了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而这种不信任和误解又使得不诉对象无法被周围的群众所接纳。对不诉决定的适用主体而言,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其行为本已构罪,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有量刑情节而免予刑罚处罚,就使得刑法的教育作用无法发挥。综上可以发现尽快建立不诉决定的制度对接是非常的重要的。
二、建立不诉帮教机制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渠道
(一)不诉帮教的内涵
2011年3月在最高检学习中央领导专题研讨班重要讲话时,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了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应不断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2011年12月最高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各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拓展途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面对不诉机制的工作断层,检察机关要借鉴社区矫正制度,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不诉帮教制度,将不诉帮教与社区帮教进行对接,建立不诉制度的衔接机制,使不诉对象参与文化学习、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中,强化他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深刻反思,认真悔改,改正不良嗜好,自力更生、自立自强,真正的融入到社会中。由此实现不诉制度的工作对接,使不诉帮教制度真正发挥其的积极作用。
(二)不诉帮教制度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1、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必然选择
在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到,检察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而建立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机制,就是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细化,改变以往“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改革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扩宽检察机关工作平台,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化解群众心中的疙瘩,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是检察机关改革拓宽社会管理方式的必然路径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是密切相关的,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不断的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检察院建立不诉帮教制度正是拓宽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之外,同时做好不诉人员的帮教工作,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协助乡镇司法所、社区和村委会矫正办,加强对不诉人员的动态管理,通过开展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领导汇报,将检察工作更好的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
3、是检察机关增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不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反省刑罚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为保护犯罪人,避免其人格的监狱化,使其不再与社会完全的隔离,帮助其顺利的回归社会,是法律更加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的体现。然而近年来,在某些地方,不诉对象再犯罪现象还有较高的比例,主要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究其原因;恶习没有纠正;受周围违法分子的教唆等等。而高比例的再犯率不仅让人产生对不诉制度的怀疑,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建立检察机关的不诉帮教制度,加强对不诉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保证被不起诉人员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充分发挥不诉制度的作用,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院不诉帮教机制的构建
不诉帮教机制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检察院如何实施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结合基层检察院的自身特点,笔者在此进行初步探索,以期使不诉帮教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四书一谈”制度
所谓“四书”是指:检察机关制作的《帮教通知书》和被不起诉人员写的悔过书、保证书、报告书。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要向其所在地的派出所、乡镇、社区或村委会送达《帮教通知书》,告知其有关不诉人员犯罪事实,不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帮教的建议。被不诉对象要及时书写悔过书,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同时要责令被不诉人书写保证书,保证其在回归社会之后的言行不会再触犯刑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此外,为保证被不诉人员对其行为的真心悔过,在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内检察机关需责令其定期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或村委会提交有关工作、学习、思想的汇报,以帮助不诉对象更好的进步,也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一谈”是指检察机关除了要责令被不诉对象书写悔过书等之外,还要定期与不诉对象进行会面,通过面对面的直接谈话,掌握不诉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状况,以便制作更好的帮教计划。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当地派出所、司法机关或者是村委会与当事人谈话,但是需要及时汇总谈话内容,并保证每年至少2次亲自对谈。
(二)建立不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制度
2009年郎溪检察院与各乡镇实现工作对接,建立了检察联络室,这为不诉对象的回访帮教提供了很好的工作平台。首先,要实现与公诉部门对不诉对象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建立被不起诉人员的档案,档案应当包含不诉人员的考察期、个人情况、犯罪事实、不诉的法律依据,同时相关的法律文书和保证书、报告书等也要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同时,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的联系,以便制作符合实际的帮教计划,为不诉人员的教育、感化做好准备。其次,制定回访考察计划。检察联络室要积极与控申、监所、公诉等职能部门协商,保证每年至少两次对不诉对象进行回访检察,对有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查阅,考察被不起诉人员在思想上是否认识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诺,在社会上是否受到好评。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予批评指正。对生活生存在困难的,要积极的进行帮助,使其更好融入到社会,更好的生活。
(三)建立被害人的回访制度
不诉制度是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为了防止罪犯人格的监狱化而设置的,实践中有很多的被害人对此并不理解,认为这是司法机关的“徇私枉法”,产生对司法机关和不诉对象的误解,无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建立与被害人的沟通机制,修复彼此信任对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对被害人的回访工作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真诚平等的对话消除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阴影,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现被害人与被不诉人员的平等对话,消除双方的隔阂,恢复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此外,可诚心邀请被害人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和管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看法,重视被害人的实际需要, 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以期通过多方努力,给予被害人心理上的抚慰,尽快的使双方走出犯罪侵害的阴影,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为共建和谐家园做出努力。
(四)强化对酌定不诉情形的监控
从郎溪检察院所统计的不诉案件中可以发现,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比例是最多的,司法实践中的数据统计也印证了这一事实绝非偶然。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源头,对不诉人员的帮教建设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起诉决定的合法使用,也直接关系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修复,因此必须对公诉权行使进行监督,尤其是对酌定不起诉权的监控。强化被害人、被不诉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畅通其异议路径,完善异议机制。此外,建立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做出不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构汇报,主动接受监督。
结 语
在刑事司法领域,西方法律文化对轻刑化的趋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取向都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冲突为目的,体现了现代法治中的契约自由、人权至上等精神实质。而相对不起诉制度正是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其通过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中进行矫治、帮教,有利于修补被破坏的社区和谐,更有利于加速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有效行使相对不起诉权,积极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被不起诉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这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2007-2011年度郎溪县检察院不诉案件情况分析
(一)郎溪县检察院不诉案件的情况统计
2007至2011年,郎溪县院对各类案件决定不起诉35件共35人,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从案件类型及比例上看,交通肇事罪5人,占不诉人数的14.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人,占不诉人数的1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诈骗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贷款诈骗罪3人,占不诉人数的8.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单位受贿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非法占用农用地2人,占不诉人数的5.7%,聚众斗殴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开设赌场罪2人,占不诉人数的5.7%,合同诈骗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重大责任事故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偷税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非法出售发票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故意伤害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寻衅滋事罪1人,占不诉人数的2.8%。公诉部门经审查改变公安机关移送案由2件,均由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占总数的5.7%。
上述案件特点分析如下:一犯罪类型上涉及类型较多,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二犯罪主体既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又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主观方面看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四主体身份看包括了过失犯、初犯、偶犯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五量刑方面限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资格刑、缓刑的轻微刑事犯罪。
对不起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1人,占不诉总数的2.9%。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7人,占不诉总数的77.1%。因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7人,占不诉总数的20%。三种类型中,酌定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最多,占不起诉总数的77.1%。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如限制行为能力能力人犯罪,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的犯罪,初犯、偶犯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基层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郎溪检察院不诉案件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郎溪检察院不诉案件的分析可以现这类案件中有两个特点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可能判处刑罚较轻;涉嫌罪名很广泛,但是主观恶性较小,有很多邻里、家庭等人情案件。从不起诉的适用过程看基层院对犯罪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度把握适当,操作程序规范,因此不起诉的决定合法合理,当事人无申诉现象。
但是在对被不起诉人适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基本上不再过问其在社会上的表现情况,没有建立不诉决定后的工作对接,这与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不相符合,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断层,影响了不诉制度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实现,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部分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是因为检察机关搞关系,徇私枉法的缘故,影响了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而这种不信任和误解又使得不诉对象无法被周围的群众所接纳。对不诉决定的适用主体而言,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其行为本已构罪,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有量刑情节而免予刑罚处罚,就使得刑法的教育作用无法发挥。综上可以发现尽快建立不诉决定的制度对接是非常的重要的。
二、建立不诉帮教机制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渠道
(一)不诉帮教的内涵
2011年3月在最高检学习中央领导专题研讨班重要讲话时,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了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应不断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2011年12月最高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各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拓展途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面对不诉机制的工作断层,检察机关要借鉴社区矫正制度,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不诉帮教制度,将不诉帮教与社区帮教进行对接,建立不诉制度的衔接机制,使不诉对象参与文化学习、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中,强化他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深刻反思,认真悔改,改正不良嗜好,自力更生、自立自强,真正的融入到社会中。由此实现不诉制度的工作对接,使不诉帮教制度真正发挥其的积极作用。
(二)不诉帮教制度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1、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必然选择
在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到,检察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而建立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机制,就是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细化,改变以往“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改革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扩宽检察机关工作平台,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化解群众心中的疙瘩,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是检察机关改革拓宽社会管理方式的必然路径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是密切相关的,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不断的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检察院建立不诉帮教制度正是拓宽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之外,同时做好不诉人员的帮教工作,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协助乡镇司法所、社区和村委会矫正办,加强对不诉人员的动态管理,通过开展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领导汇报,将检察工作更好的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
3、是检察机关增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不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反省刑罚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为保护犯罪人,避免其人格的监狱化,使其不再与社会完全的隔离,帮助其顺利的回归社会,是法律更加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的体现。然而近年来,在某些地方,不诉对象再犯罪现象还有较高的比例,主要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究其原因;恶习没有纠正;受周围违法分子的教唆等等。而高比例的再犯率不仅让人产生对不诉制度的怀疑,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建立检察机关的不诉帮教制度,加强对不诉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保证被不起诉人员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充分发挥不诉制度的作用,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基层检察院不诉帮教机制的构建
不诉帮教机制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检察院如何实施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结合基层检察院的自身特点,笔者在此进行初步探索,以期使不诉帮教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四书一谈”制度
所谓“四书”是指:检察机关制作的《帮教通知书》和被不起诉人员写的悔过书、保证书、报告书。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要向其所在地的派出所、乡镇、社区或村委会送达《帮教通知书》,告知其有关不诉人员犯罪事实,不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帮教的建议。被不诉对象要及时书写悔过书,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同时要责令被不诉人书写保证书,保证其在回归社会之后的言行不会再触犯刑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此外,为保证被不诉人员对其行为的真心悔过,在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内检察机关需责令其定期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或村委会提交有关工作、学习、思想的汇报,以帮助不诉对象更好的进步,也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一谈”是指检察机关除了要责令被不诉对象书写悔过书等之外,还要定期与不诉对象进行会面,通过面对面的直接谈话,掌握不诉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状况,以便制作更好的帮教计划。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当地派出所、司法机关或者是村委会与当事人谈话,但是需要及时汇总谈话内容,并保证每年至少2次亲自对谈。
(二)建立不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制度
2009年郎溪检察院与各乡镇实现工作对接,建立了检察联络室,这为不诉对象的回访帮教提供了很好的工作平台。首先,要实现与公诉部门对不诉对象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建立被不起诉人员的档案,档案应当包含不诉人员的考察期、个人情况、犯罪事实、不诉的法律依据,同时相关的法律文书和保证书、报告书等也要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同时,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的联系,以便制作符合实际的帮教计划,为不诉人员的教育、感化做好准备。其次,制定回访考察计划。检察联络室要积极与控申、监所、公诉等职能部门协商,保证每年至少两次对不诉对象进行回访检察,对有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查阅,考察被不起诉人员在思想上是否认识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诺,在社会上是否受到好评。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予批评指正。对生活生存在困难的,要积极的进行帮助,使其更好融入到社会,更好的生活。
(三)建立被害人的回访制度
不诉制度是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为了防止罪犯人格的监狱化而设置的,实践中有很多的被害人对此并不理解,认为这是司法机关的“徇私枉法”,产生对司法机关和不诉对象的误解,无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建立与被害人的沟通机制,修复彼此信任对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对被害人的回访工作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真诚平等的对话消除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阴影,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现被害人与被不诉人员的平等对话,消除双方的隔阂,恢复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此外,可诚心邀请被害人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和管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看法,重视被害人的实际需要, 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以期通过多方努力,给予被害人心理上的抚慰,尽快的使双方走出犯罪侵害的阴影,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为共建和谐家园做出努力。
(四)强化对酌定不诉情形的监控
从郎溪检察院所统计的不诉案件中可以发现,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比例是最多的,司法实践中的数据统计也印证了这一事实绝非偶然。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源头,对不诉人员的帮教建设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起诉决定的合法使用,也直接关系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修复,因此必须对公诉权行使进行监督,尤其是对酌定不起诉权的监控。强化被害人、被不诉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畅通其异议路径,完善异议机制。此外,建立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做出不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构汇报,主动接受监督。
结 语
在刑事司法领域,西方法律文化对轻刑化的趋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取向都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冲突为目的,体现了现代法治中的契约自由、人权至上等精神实质。而相对不起诉制度正是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其通过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中进行矫治、帮教,有利于修补被破坏的社区和谐,更有利于加速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有效行使相对不起诉权,积极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帮教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被不起诉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这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