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办安全生产督查组来闽调研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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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3月3日至9日,国务院安办安全生产调研督查组一行3人由国家安监总局监察专员陈茂生带队,先后深入福建省的福州、宁德、漳州3个设区市,蕉城、长乐、长泰、南靖4个县(区、市),以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万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督导。省安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陈炎生,省安监局副局长裘松樵、施惠财先后陪同调研督查。
  督查组在先后听取了各地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场检查了一些企业和单位后,认为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有很多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在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探索出了切实可行的路子,成效正在逐步显现,值得借鉴和学习。
  
  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力有方
  
  “重视安全,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重视自己。”国务院安办调研督查组在漳州调研督查时,漳州市副市长林文标坦言。林文标说:“我们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在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陈茂生认为,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各地的人财物保障就可以看出来。2008年漳州市投资150万元建立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2009年又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4个编制;2009年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共新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19人:2009年批准设立乡镇(街道)安监所,并要求配备专职安监员。而福州市对参与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网络建设的首批30家企业每家补贴3万元;要求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监人员:对财政性补贴政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督查组认为: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孙春兰书记、黄小晶省长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任何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李川副省长精心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2009年1月,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即“一岗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省直49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年多来,福建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李川副省长的指示精神,认真抓好“一岗双责”规定的落实。省政府安办采取跟踪了解、调研督查、情况通报等方式,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措施,推动《规定》落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漳州市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县(市、区)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职责》等,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格局。
  正是福建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有效促进和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推进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福建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以强化政府监管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强化综合监管,创新工作机制。
  1 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办、安监局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的作用,并把综合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放在针对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上,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了综合监管的合力,进一步理顺了综合监管运行机制。
  2 强化落实机制。通过下达目标责任、定期预警通报、黄牌约谈诫勉、指标监控督办、检查考核奖惩、履职报告点评、责任查处追究等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完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福建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福建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等法规,建立完善“企业每天、乡镇每周、县区每月、设区市每季、省每半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查的制度,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夯实“三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着力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至2009年,福建省已连续5年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和基本能力建设。
  1 强化基层。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具体职责,规定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权。目前,全省11 17个乡镇(街道)均设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监人员4190名。组织对1700多名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
  2 强化基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监督、责任目标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30多项制度规定。强化企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活动,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 发生重大事故,省、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 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 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 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 下列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伤或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与应急指挥中心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勘探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 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窒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5)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严格核查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主要要求:
  (一)严格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同时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较大事故举报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二)严肃瞒报事故的查处。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落实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总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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