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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0年和2004年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检审机关当前主要通过“签订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意见”、“建立协调工作组织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开展案件相互间移送”、“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等形式开展刑事问责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