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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在某厂从事车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离厂。该厂同意刘某的要求,并结清了刘某的相关费用。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