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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腐败犯罪不断滋生和蔓延,“反腐”在我国任重道远。其实在我国古代,吏治为历来统治者所重视。源中国历史长河,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实行的“重典治吏”有一定借鉴意义。明朝为了达到防范权力腐败之目的,制定了严密的治官之法,对当时吏治的澄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重典治吏;腐败;反思;启示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原因
(一)、对前朝历史经验的总结
元朝以后,封建官吏的贪污腐败更加严重,官吏的贪赃枉法遍及朝野,“重禁不能止”,并影响到明初。因此朱元璋称帝之初,就宣布要严惩贪官污吏,“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二)、明朝初年国家经济处于崩溃地步
明朝经过数年的战争使得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摧残,因此经济能否恢复和发展成为巩固明朝政权生死攸关的问题。但是官吏的所作所为与朱元璋政策是极为相左的。所以朱元璋大下决心,要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
(三)、明初实行的官吏低俸政策
这一点违背了“先丰其禄再责以廉”。低俸在某种程度上是导致贪墨的最大诱因。官员没有足够的薪水,自己做官很难生活下去,加之手中权力在握,自然会贪墨。
二、“重典治吏”内容
(一)、重视立法,完善重典
朱元璋特别重视法制建设,认为“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为纠正元末以来的贪墨之风,把治吏的重点放在严惩贪官污吏上。首先制定了《大明律》。《大明律》是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下历经三十年修订而成。它明确规定“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均是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之后,又制定《明大诰》。【1】
(二)、强化监察机构,完善考核制度
和以往朝代一样,明初在中央建立了三法司,“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一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所有部门和官吏的监察。都察院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外,明朝设立了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对口监察。
(三)、严格执法,时而法外用刑
明初为严惩官吏贪贿罪,对贪贿案件深挖深查,毫不留情,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但对犯罪官员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完全依照法典,时而法外用刑的不是少数。如果真的清查一遍明初对官吏的刑罚,甚至可以说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决断。从这个层面来看,重典用刑确实不会长久存在下去。
三、“重典治吏”局限性
(一)、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官员从政的主动性
明代的皇权专制主义思想得到了巩固与提高,他们对皇帝只能是唯马首是瞻,再加上特务组织的横行,更加令大臣不寒而栗。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皇帝的权力大于一切。明代司法机关并没有行使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公平性。【2】
(二)、严刑峻法导致了社会的封闭和保守
重典治吏的推行将全国人民置于地主阶级的血腥奴役之下,生产积极性被扼杀,官吏从政的主动性下降,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更加封闭"保守,抑制了宋元以来在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导致中国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地落后于西方列强。
(三)、治标未治本
通过实施重典治吏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败的现象,这和我国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不断强化的专制制度会滋生贪污的趋势,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朱元璋把自己培养的贪官污吏全部或处死或流放,不仅造成国家机器缺乏官员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动荡,而且把有限的官员后备人才消耗殆尽,给明朝统治造成了很大危害。
四、明重典治吏对当下反腐倡廉的启发
(一)、合理分权以加强制约
明朝废除丞相制度后妄图通过中央集权限制腐败的蔓延,结果适得其反。因为后来的皇帝不能像开国皇帝那样勤政,能力不济,不能应付繁重的朝政,不得已将政务委托给宦官和锦衣卫,反而造成了更大的腐败,严嵩、魏忠贤等富可敌国的贪官均出自这一时期。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现实表明,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多发。【3】
(二)、法制建设要大力发展。
反腐败的法制建设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健全立法。比如针对官员设立《反腐败法》等。使得官员的行为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二是完善监察和制约机制。现在的制约机制很不完善,主要是司法并不独立,受制于政府机关,这样就不会对其行为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将对官员的监察权归于司法机关,同时实行政务公开,给予普通群众以询问权,知情权,并且将处理上访等形式的自下而上的意见反映途径都归于独立的司法机关。
(三)、高薪养廉
其实我国每年在政府公费吃喝和公务用车这几项开支占据国民收入很大比例,甚至超过了对教育的投入。如果把这部分钱并入到官员的收入,使其收入增多,同时大力削减政府的其他非正常消费,在一个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情况下,反腐就容易很多了。总的说,低薪容易成贪。在高薪制度下,本身就容易吸引精英来为社会服务。
(四)、提高监察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证队伍廉洁
若是监察官员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腐败,这种腐败将是极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的,很难觉察出来。因此,现阶段的防腐倡廉工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监察官员的自身抗腐意识,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要保持头脑的清醒,不被腐败吞噬自己的灵魂,远离职务犯罪的深渊,才能做好监察工作,在端正自己的基础上打赢反腐败的斗争。
参考文献:
[1]王巧慧.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特点及其得失评价[J].兰台世界,2013(24) .
[2] 丁芳.明重典治吏对反腐倡廉的法律启示[J].理论界,2013(11).
[3] 覃 云 李 静.论明朝监察制度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启示[J].法治与社会2015(23).
[4]赵海宇.从明初重典治吏反思今日反腐倡廉[J].法治与社会2009(5)
【关键词】: 重典治吏;腐败;反思;启示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原因
(一)、对前朝历史经验的总结
元朝以后,封建官吏的贪污腐败更加严重,官吏的贪赃枉法遍及朝野,“重禁不能止”,并影响到明初。因此朱元璋称帝之初,就宣布要严惩贪官污吏,“凡遇官吏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二)、明朝初年国家经济处于崩溃地步
明朝经过数年的战争使得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摧残,因此经济能否恢复和发展成为巩固明朝政权生死攸关的问题。但是官吏的所作所为与朱元璋政策是极为相左的。所以朱元璋大下决心,要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
(三)、明初实行的官吏低俸政策
这一点违背了“先丰其禄再责以廉”。低俸在某种程度上是导致贪墨的最大诱因。官员没有足够的薪水,自己做官很难生活下去,加之手中权力在握,自然会贪墨。
二、“重典治吏”内容
(一)、重视立法,完善重典
朱元璋特别重视法制建设,认为“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为纠正元末以来的贪墨之风,把治吏的重点放在严惩贪官污吏上。首先制定了《大明律》。《大明律》是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下历经三十年修订而成。它明确规定“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均是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之后,又制定《明大诰》。【1】
(二)、强化监察机构,完善考核制度
和以往朝代一样,明初在中央建立了三法司,“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一级监察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所有部门和官吏的监察。都察院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外,明朝设立了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对口监察。
(三)、严格执法,时而法外用刑
明初为严惩官吏贪贿罪,对贪贿案件深挖深查,毫不留情,即使是高官功臣也毫不宽宥。但对犯罪官员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完全依照法典,时而法外用刑的不是少数。如果真的清查一遍明初对官吏的刑罚,甚至可以说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决断。从这个层面来看,重典用刑确实不会长久存在下去。
三、“重典治吏”局限性
(一)、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官员从政的主动性
明代的皇权专制主义思想得到了巩固与提高,他们对皇帝只能是唯马首是瞻,再加上特务组织的横行,更加令大臣不寒而栗。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皇帝的权力大于一切。明代司法机关并没有行使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公平性。【2】
(二)、严刑峻法导致了社会的封闭和保守
重典治吏的推行将全国人民置于地主阶级的血腥奴役之下,生产积极性被扼杀,官吏从政的主动性下降,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更加封闭"保守,抑制了宋元以来在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导致中国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地落后于西方列强。
(三)、治标未治本
通过实施重典治吏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败的现象,这和我国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不断强化的专制制度会滋生贪污的趋势,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朱元璋把自己培养的贪官污吏全部或处死或流放,不仅造成国家机器缺乏官员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动荡,而且把有限的官员后备人才消耗殆尽,给明朝统治造成了很大危害。
四、明重典治吏对当下反腐倡廉的启发
(一)、合理分权以加强制约
明朝废除丞相制度后妄图通过中央集权限制腐败的蔓延,结果适得其反。因为后来的皇帝不能像开国皇帝那样勤政,能力不济,不能应付繁重的朝政,不得已将政务委托给宦官和锦衣卫,反而造成了更大的腐败,严嵩、魏忠贤等富可敌国的贪官均出自这一时期。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现实表明,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多发。【3】
(二)、法制建设要大力发展。
反腐败的法制建设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健全立法。比如针对官员设立《反腐败法》等。使得官员的行为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二是完善监察和制约机制。现在的制约机制很不完善,主要是司法并不独立,受制于政府机关,这样就不会对其行为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将对官员的监察权归于司法机关,同时实行政务公开,给予普通群众以询问权,知情权,并且将处理上访等形式的自下而上的意见反映途径都归于独立的司法机关。
(三)、高薪养廉
其实我国每年在政府公费吃喝和公务用车这几项开支占据国民收入很大比例,甚至超过了对教育的投入。如果把这部分钱并入到官员的收入,使其收入增多,同时大力削减政府的其他非正常消费,在一个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情况下,反腐就容易很多了。总的说,低薪容易成贪。在高薪制度下,本身就容易吸引精英来为社会服务。
(四)、提高监察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证队伍廉洁
若是监察官员运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腐败,这种腐败将是极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的,很难觉察出来。因此,现阶段的防腐倡廉工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监察官员的自身抗腐意识,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要保持头脑的清醒,不被腐败吞噬自己的灵魂,远离职务犯罪的深渊,才能做好监察工作,在端正自己的基础上打赢反腐败的斗争。
参考文献:
[1]王巧慧.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特点及其得失评价[J].兰台世界,2013(24) .
[2] 丁芳.明重典治吏对反腐倡廉的法律启示[J].理论界,2013(11).
[3] 覃 云 李 静.论明朝监察制度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启示[J].法治与社会2015(23).
[4]赵海宇.从明初重典治吏反思今日反腐倡廉[J].法治与社会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