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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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银行业已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内资银行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但现行的银行业税制仍然为1994年税制改革时所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金融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为全面了解银行业税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湖南省158家银行机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税负;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0-0021-04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框架,银行业目前课税种类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教育附加等,其中营业税率5%,所得税率25%(2008年1月1日前33%)。各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全额中央税,非法人银行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行缴纳;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为三级分成,其中市级占28%;其他税均缴纳当地。除此之外,银行机构的税外缴费也值得关注。各地的税外缴费方式不尽相同,一种是按一定的计费单位、一定比例征缴;一种是定额征缴;一种是不同的“摊派”或“赞助”,无具体计费单位和费率,由征收部门与银行协商决定。在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缴纳情况并不一致。总的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税外缴费名目繁杂,多达70项。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银行业税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笔者于2008年上半年采取实地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湖南省158家银行机构展开了调查,以期对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有所借鉴。
  
  一、当前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后,银行业税制框架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把银行业作为高盈利行业进行课税,设计的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都较高。虽然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银行业税负状况有所改善,但银行业税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整体税务负担偏高
  1.名义税负较高。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相对国际通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25%的情况,在2008年1月1日前,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率33%是较高的。在2008年1月1日后,我国银行业统一采用了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
  但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属流转税,其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对利润总额征税,我国由于银行业效益不断上升,银行业营业税占纳税总额的比例虽然从2002年的74.4%降至2007年的39%(见表1),但对国有商业银行税收负担影响仍然较大。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税收负担是比较容易以提高价格的方式,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或降低价格向后转嫁给生产者(提供者)承担。但我国银行业提供的金融产品的价格(利率等),不完全采取市场方式决定。如银行利率,商业银行只能在中央银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导致银行业很难通过调整营业价格(利率)的方式转嫁其营业税负担。在银行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营业税的征收实实在在加重了银行的负担,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明显偏重。
  


  2.实际税负较重。参考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著名专家尼古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笔者用以下方法计算银行业实际税负:实际税负率=(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总利润;营业税实际负担=营业税/营业收入。[1][2]经计算,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效益为税前亏损,2002年至2003年间,样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税负率为-20.3%和-44.1%。2004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账面盈利,2004-2006年实际税负率不断下降,从364.8%一直下降到46%,2007年实际税负率出现小幅反弹,达到50.9%。
  


  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实际水平偏高。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巴西等国银行业税收支出占税前利润比例为20%-40%;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20%以下。西方各国主要银行税收负担情况如表3所示。
  


  样本银行营业税实际负担从2002年的3.6%下降到2004、2005年的2.6%后,2006、2007年又上升到2.8%(见表4)。根据银行业会计核算方法,银行缴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依照现行对银行贷款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180天以内的贷款利息计作收入,因此,银行的应税收入被人为拔高了。考虑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税收,营业税对我国银行业确实存在一定的负担。[3][4]
  


  税外缴费对银行业的经营施加了一定负担。经计算,样本银行业金融机构2002年至2004年期间,净利润虽然为负,但税外缴费仍然保持在900-1000万的水平。在2005年,样本银行业金融机构扭亏为盈,但当期税外缴费占到了净利润的8.1%。在2006年和2007年,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大增,税外缴费占净利润的比例出现了大幅下降,都保持在1%以下(见表5)。据调查,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缴纳的各种摊派类收费名目繁多,政府或税务机关要求交何种税,缴费依据多以文件形式下达。
  


  (二)税制设计不尽合理
  1.营业税重复征稽现象突出。一是营业税作为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要以其全额计算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在抵债资产税负方面,抵入、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具体包括:对房地产抵入时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保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购买方还要缴纳一次契税、印花税;对抵入货物在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抵入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并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交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综合税负达5.5%。二是由于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在滞收利息较高时,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在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银行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不可避免地出现银行实际上垫付税金或借款交税的情况。三是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税率由原来的33%统一调整为25%。但从所得税的征收来看,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非常多,包括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坏账准备的提取、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营业场所装修规定等。特别是工资支出,即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最多可以上浮20%,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列支。出于银行业自身特点,这一限制更加重其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又如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在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的才能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根据资产风险程度在税后提足呆账准备,这意味着银行的实际税负大大增加。
  3.税外缴费项目不规范。调查发现,对于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等对象,政府部门收费都比较规范。但对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认为经营效益好,往往将其列为重点收费单位。税外收费突出的特点有三方面:一是征收部门多。据统计,各类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和有关事业单位,如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综治办、政法委、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统计局、扶贫办、社区、总工会、妇联、残联等数十个单位都对当地银行机构进行过不同名目的摊派收费。二是项目设置繁多。银行每年承担的各种公益捐助、行政事业和其他摊派类有名目收费近75项,此外还有一些无名目收费。三是收费依据不足。据了解,有一半左右的收费项目都是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强制性不合理收费。
  4.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缺乏操作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操作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二是呆账损失的认定存在问题。现行税制偏重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达不到税法要求的呆账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如商业银行出于资产保全考虑,部分呆账损失核销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财政部的规定符合呆账损失条件,但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取得终结裁定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三是部分银行理解性偏颇导致多缴税问题。原因在于呆账损失是用会计账面数据冲减,对呆账损失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
  
  二、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随着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的顺利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程度和盈利状况等持续转好,特别是加入WTO后,银行业税制向国际标准靠拢更成为了客观要求。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改革应当以维护公平和规范为目标,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安全,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引导我国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激励金融创新,为银行业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利的税收政策环境。
  1.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我国税法规定,银行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从全球金融税制的发展趋势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银行的收入不征税,因此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对营业税税负的调整可以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降到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二是调低贷款收入的计税标准。以存贷款利差而不是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促进银行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可根据贷款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以切实解决虚收税款的问题。如对抵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贷款种类按账面余额计征营业税,对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按账款收讫时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
  2.合理减轻所得税税负。银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而目前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银行业的特殊性考虑较少。[6]有必要根据银行业的特点,单独制定银行业的税前扣除办法。一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可以考虑(下转第53页)(上接第23页)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修订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衔接,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应当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取消计税工资标准等限制。三是改革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应取消按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准予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税前计提专项贷款准备金。
  3.规范税外缴费行为。根据财综字[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银行业对不在此基金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均可拒绝支付。但某些部门考虑多种因素,还是提出了一些该通知之外的缴费内容。一是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及时取消那些实际用途已不存在的收费项目。二是各级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或补贴应公布合理、透明的定价规则,避免“议费”现象,增强规费征收的合理性和严肃性。三是对各级政府的收费行为要有严格的约束机制,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摊派”或“赞助”,减轻金融机构的费用负担。四是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减轻征收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消耗,提高效率,减少浪费。
  4.完善呆坏账准备金计提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提高拨备覆盖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加强财税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5.加强对创新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支持。现行的银行业税制缺乏对创新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支持,应根据创新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科学制定相关税制,对创新业务与政策性业务提供差别优惠税率,促进其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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