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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预防职务犯罪,仅仅依靠刑罚预防显然是不够的。从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出发,依法哲学的角度本文试从三个层次构筑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三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阐释预防职务犯罪的某些原理和方式。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
在全国倡导反腐倡廉的今天,一批亵渎公权,玩忽职守的国家公务人员纷纷落入法网,得到相应法律制裁。然而随着一些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我们不得不深思应该如何从深度和广度去寻找职务犯罪的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有层次地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防线,从而全面降低职务犯罪率,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但是我们从逻辑上思考,不妨从以下三道防线来认识: 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及其联系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即遵循认识事物的科学规律, 从内因上解决根本问题是整个犯罪预防的根源;当根源没有得到切除时我们还有机会再进行第二次堵截,也就是外因,从制度上避免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严格各种对财务和公权行使的监控制度;当这两道防线都被犯罪人穿过时,这时候我们只剩下最后一击,即启动刑事司法制裁程序,关键是提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质量,为整个诉讼程序贯通流程。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三道防线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互相影响,相互推进。后两道防线都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非常好的巩固作用。严密的规则监督可以切断某些犯罪人不太坚定的犯罪动机,使其望严密的规则而却步,或者寸步难行而放弃。甚至于让职务犯罪意识无法在其大脑中生根,因为没有任何生长的机会。第三道防线的最后一击,当然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直接性的加强和推进作用,成功的最后一击,是最现实的组建第三道防线材料。当然如果第一道防线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那么就会为第二三道防线大大减轻压力,将其推到极端,后两道防线就可以撤掉。第二道防线承上启下,非常重要,后文将详叙,它不但可以对第一道防线起到很好的巩固作用还可以为第三道防线成功出击,提供有力的保障,尤其是诉讼证据。
我们还应当意识到针对不同的社会现状,不同时期,我们应该在三道防线上分布的力量有所区别,三道防线的力量分布与该社会的职务犯罪率有密切关系,职务犯罪率越高的国家,就要在第三道防线分布重要兵力,第一二道防线,则应从长计议,此所谓解燃眉之急。当然前两道防线也不能忽视,应双管齐下,即急症用重药。
二、关于构筑职务犯罪三道防线的若干思考
(一)第一道防线——道德培养
从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可知,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心理状态不可分离,其中职务犯罪又因心理状态之不同,刑法分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而定。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够筑此防线:
1、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世界观是人首要的和基础的心理活动。人通过世界观来接纳、辨别和思考事物,并形成理性认识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同时,世界观可以对其他一切心理活动发生影响。错误的世界观可以导致主体对客观事物的错误的把握,可以导致主体对外界信息的错误的选择,可以诱发主体的错误的需要,可以促成主体动机斗争的错误结果,可以形成主体的错误的意志。可以说,无论在故意职务犯罪还是过失职务犯罪中,错误的世界观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职务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因此,职务犯罪预防中必须特别重视改善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并不断地开展了各种大规模的教育和整顿活动,从整体上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行为规范水平。但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是党和国家针对一个时期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突出的思想问题而作出的决定,不可能起到根据某个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思想状况随时予以矫正的效果。同时,如果忽视教育对象的差异性,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也未必就能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要探索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内省或者自我批评的思想工作机制,不断地同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作斗争,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用党纪国法警示自己,用法律和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确保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越轨。同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务管理和机关管理等部门要针对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有的放矢地及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应根据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情况,在组织的帮助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认真查找原因,全面分析危害,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制定和修正长期的纠正方案,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才能确保取得实效。
2、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目标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内容,价值取向是个体选择的行为途径,价值取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等心理因素,其中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1]“人们在追求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然与周围环境和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对客观事物有选择地进行相互作用,久而久之,就形成自己的兴趣和爱好。”[2]因此,优化职务人员的心理动力结构,应当以优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为主。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既有正当的需要也有不正当的需要,也处于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条件的矛盾之中。关键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用正当的手段去满足正当的需要,并积极遏制自己的不正当的需要。否则,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虽然正当,但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法去实现,不正当地利用了手中的职权,或者放弃了履行职责,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努力。一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之所以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减少职务犯罪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可以帮助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二是实行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一方面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可以客观地抑制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正当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如果一个人能够用请假的方式去给孩子看病,一般就不会偷偷溜号。三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的心理调节结构,更少地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可以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
(二)第二道防线——规则监督
从实证主义法学论的角度出发,法治社会中公民道德的优劣不应成为法治落后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赖高尚的道德去维系。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制环境着手改善人的行为思路出发,充分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里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三)第三道防线——刑事制裁
在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就必须使第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其作用,给走在腐败风气前沿的领头军当头一击,可以对全社会的不良风气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笔者认为是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专业化,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中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包括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环保等。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诶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上出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如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采取了围绕取口供形成的强攻硬取和疲劳战术等侦查方式;还有的借用‘谈话’的方式来突破案件……当前由于侦查力量得不到统一调配,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地运用。同时,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办案中还缺乏先进地技侦设备,侦查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使案件侦查工作各个环节难以做到同步进行,难以应对新形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重重。”[3]所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在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很多障碍如人情,权高位重等因素,使得普通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难以实施,所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对秘密侦查手段的合理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侦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在起诉和裁判过程中还应注意检察官的和法官的独立性,全面贯彻司法独立是解决各种外来因素对司法公正影响问题的根源。
注释:
[1]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2页。
[2] 梅传强:《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第20页。
[3]《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参考文献:
[1] 文盛堂:《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 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 郝云飞、吴建雄:《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专题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5]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
在全国倡导反腐倡廉的今天,一批亵渎公权,玩忽职守的国家公务人员纷纷落入法网,得到相应法律制裁。然而随着一些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我们不得不深思应该如何从深度和广度去寻找职务犯罪的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有层次地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防线,从而全面降低职务犯罪率,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但是我们从逻辑上思考,不妨从以下三道防线来认识: 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及其联系
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道德培养—规则监督—刑事制裁,即遵循认识事物的科学规律, 从内因上解决根本问题是整个犯罪预防的根源;当根源没有得到切除时我们还有机会再进行第二次堵截,也就是外因,从制度上避免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严格各种对财务和公权行使的监控制度;当这两道防线都被犯罪人穿过时,这时候我们只剩下最后一击,即启动刑事司法制裁程序,关键是提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质量,为整个诉讼程序贯通流程。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三道防线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互相影响,相互推进。后两道防线都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非常好的巩固作用。严密的规则监督可以切断某些犯罪人不太坚定的犯罪动机,使其望严密的规则而却步,或者寸步难行而放弃。甚至于让职务犯罪意识无法在其大脑中生根,因为没有任何生长的机会。第三道防线的最后一击,当然会对第一道防线起到直接性的加强和推进作用,成功的最后一击,是最现实的组建第三道防线材料。当然如果第一道防线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那么就会为第二三道防线大大减轻压力,将其推到极端,后两道防线就可以撤掉。第二道防线承上启下,非常重要,后文将详叙,它不但可以对第一道防线起到很好的巩固作用还可以为第三道防线成功出击,提供有力的保障,尤其是诉讼证据。
我们还应当意识到针对不同的社会现状,不同时期,我们应该在三道防线上分布的力量有所区别,三道防线的力量分布与该社会的职务犯罪率有密切关系,职务犯罪率越高的国家,就要在第三道防线分布重要兵力,第一二道防线,则应从长计议,此所谓解燃眉之急。当然前两道防线也不能忽视,应双管齐下,即急症用重药。
二、关于构筑职务犯罪三道防线的若干思考
(一)第一道防线——道德培养
从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可知,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心理状态不可分离,其中职务犯罪又因心理状态之不同,刑法分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别而定。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够筑此防线:
1、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世界观是人首要的和基础的心理活动。人通过世界观来接纳、辨别和思考事物,并形成理性认识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同时,世界观可以对其他一切心理活动发生影响。错误的世界观可以导致主体对客观事物的错误的把握,可以导致主体对外界信息的错误的选择,可以诱发主体的错误的需要,可以促成主体动机斗争的错误结果,可以形成主体的错误的意志。可以说,无论在故意职务犯罪还是过失职务犯罪中,错误的世界观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职务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因此,职务犯罪预防中必须特别重视改善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并不断地开展了各种大规模的教育和整顿活动,从整体上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行为规范水平。但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是党和国家针对一个时期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突出的思想问题而作出的决定,不可能起到根据某个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思想状况随时予以矫正的效果。同时,如果忽视教育对象的差异性,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也未必就能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要探索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内省或者自我批评的思想工作机制,不断地同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作斗争,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用党纪国法警示自己,用法律和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确保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越轨。同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务管理和机关管理等部门要针对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有的放矢地及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应根据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情况,在组织的帮助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认真查找原因,全面分析危害,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制定和修正长期的纠正方案,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才能确保取得实效。
2、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目标决定了个体的行为内容,价值取向是个体选择的行为途径,价值取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等心理因素,其中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1]“人们在追求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然与周围环境和客观事物发生联系,对客观事物有选择地进行相互作用,久而久之,就形成自己的兴趣和爱好。”[2]因此,优化职务人员的心理动力结构,应当以优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为主。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既有正当的需要也有不正当的需要,也处于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条件的矛盾之中。关键是国家工作人员要用正当的手段去满足正当的需要,并积极遏制自己的不正当的需要。否则,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虽然正当,但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法去实现,不正当地利用了手中的职权,或者放弃了履行职责,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努力。一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之所以是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减少职务犯罪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因为这种措施可以帮助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二是实行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一方面更民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可以客观地抑制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不正当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用正当的手段满足正当需要的机会。如果一个人能够用请假的方式去给孩子看病,一般就不会偷偷溜号。三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的心理调节结构,更少地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可以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
(二)第二道防线——规则监督
从实证主义法学论的角度出发,法治社会中公民道德的优劣不应成为法治落后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赖高尚的道德去维系。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制环境着手改善人的行为思路出发,充分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里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三)第三道防线——刑事制裁
在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就必须使第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其作用,给走在腐败风气前沿的领头军当头一击,可以对全社会的不良风气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笔者认为是做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态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专业化,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中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包括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环保等。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诶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上出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如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采取了围绕取口供形成的强攻硬取和疲劳战术等侦查方式;还有的借用‘谈话’的方式来突破案件……当前由于侦查力量得不到统一调配,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地运用。同时,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办案中还缺乏先进地技侦设备,侦查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使案件侦查工作各个环节难以做到同步进行,难以应对新形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重重。”[3]所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在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很多障碍如人情,权高位重等因素,使得普通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难以实施,所以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对秘密侦查手段的合理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侦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在起诉和裁判过程中还应注意检察官的和法官的独立性,全面贯彻司法独立是解决各种外来因素对司法公正影响问题的根源。
注释:
[1]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2页。
[2] 梅传强:《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第20页。
[3]《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参考文献:
[1] 文盛堂:《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 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 郝云飞、吴建雄:《预防职务犯罪与构建惩防体系专题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5]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