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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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所谓"量刑规范化", 就是对"量刑"即把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情实事相结合,将其上升到理性具体的过程以实现规范化。面对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通过比较各国量刑规范化模式,对于解决我国量刑失衡问题无疑有着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模式
  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均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的一大诟病。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犯罪控制弱化、社会制度和机制缺失的时期,刑罚不规范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为此,国外司法界、学术界乃至立法机关都对量刑失衡进行了大量的探索。
  一、外国的经验
  1.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其特点有:(1)设置一个独立的量刑委员会,专门负责设置量刑指南;(2)量刑委员会通过一张双轴式图表来设立量刑表格,其中表格上面的横轴代表的是"罪犯的数量大小",表示的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等级;而表格的纵轴则代表"犯罪人罪行的量的大小",表示的是犯罪人罪行的严重性等级。(3)如果处于图表中间的量刑格,则表示其量刑范围是按照通常能够适用的量刑幅度。(4)在司法实践中,该量刑指南即是通过上述形式复查案件从而得到执行的。
  笔者认为,美国的量刑指南以数量化为量刑标准,对刑罚裁量的规定无疑是十分明确的。可以说,该模式的量刑指南既有明确性,又考虑到了具体个案的特殊性,并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我国罚金刑量刑规范工作的具体操作无疑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2.英国模式--伦理式量刑指南
  与美国的数字化量刑指南相比,英国不注重"数字"而更强调司法过程中的"理性",因此其构建的是一种伦理式量刑指南。该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采用的是论理叙述方式,重点论证了题型的具体适用原理和法官应该注意的问题。其特点有:(1)该机制的内设机构是两个独立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及量刑咨询委员会;(2)制定量刑指南程序是:由量刑咨询委员会就某一种刑罚裁量问题给予量刑指南委员建议,并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某类问题的量刑标准草案;(3)量刑指南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英国的量刑指南重点论证了刑罚裁量的具体原则以及量刑时法官所应该考虑的问题,是从刑罚的理念构建方面进行的量刑指导。对此,我国在构建罚金刑量刑指南时可以借鉴,通过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及裁量原则来奠定罚金刑裁量的理论基础。
  3.日本模式--量刑行情制度
  日本在量刑模式的构建上采取的是,量刑行情制度。所谓量刑行情制度,即是通过建立案例参考体系,借助司法手段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日本采取这一量刑模式是由于其刑法典中关于法定刑的限制幅度太过于宽泛,而且没有标准统一的量刑规则可遵循,从而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因此,为指导司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日本司法系统通过将每天的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相关判决进行逐渐积累和总结归纳,构建出一套量刑的案例参考体系,从而逐步积累并形成具有其国家特色的量刑行情制度。
  笔者认为,日本的量刑行情制度,是将类似案情整理后形成一整套标准案例,供后续量刑进行参考,这种方式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没有前续案例可供参考的特殊案件,无法适用该量刑机制,从而仍然难以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的量刑失衡。
  二、我国的做法
  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量刑失衡问题,为早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维护刑罚效力及司法尊严,我国很早就有相关的刑法理论学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开展了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量刑规范成果:
  1.SCO评价体系
  SCO评价体系,是由白建军教授提出的,具体而言即:建构了一个全新的罪量评价体系--SCO罪量评价指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S代表的是评价关系中的主体(subject),C代表的是评价活动所依据的标准(criterion),O代表的是受评价的对象(object)。白教授认为,在确定罪量大小时,应当综合考量评价关系、评价依据的标准、接受评价的对象三个因素。由于判断犯罪的轻重应当首先取决于评价人,因此评价关系实质上即是由谁对犯罪的严重性作出衡量。
  笔者认为,白教授对于规范量刑的理论研究是十分深远而透彻的,对于我国量刑规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但同时也必须承认,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白教授的理论并不会是唯一的,也不会是终极的。并且在我国当前社会实践中,难以切实适用,对此,我们仍必须不断探索、完善。
  2.量刑辅助系统
  量刑辅助系统,是由赵廷光教授历经16年时间,于2004年完成的。该系统具体操作是:通过人与机器的对话,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个案的相关裁量情节,点击机器上的评价"按钮",该系统就能够将犯罪人与机器的整个对话过程予以记录,并通过系统内部进行识别、判断及运算,最后快速的显示出对于该特定个案的量刑建议并将该建议自动以《建议报告书》的形式提交出来,该报告书会对所建议的量刑结果进行理性论证。
  笔者认为,赵教授的量刑辅助系统,作为一种辅助量刑的手段,力图改变"估堆"量刑造成同类案件量刑不同的现象,对于司法实践是具有有其积极意义的,例如:系统可以帮助解决一些重复性、程序性案件的量刑。但是,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因此该系统不可能取代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仍然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
  3.量刑软件管理系统
  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是:首先,将所有的法律条文及犯罪情形编入该量刑系统,并配置合理的刑罚,制成一套量刑软件;其次,法官在审判个案时,只需通过该量刑软件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电脑就会根据系统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对被告人进行配置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的结果即是法院最终判决的主要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电脑量刑虽然在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人情案、金钱案"、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这一电脑量刑系统,在量刑过程中量刑软件起着主要作用,法官几乎成为了量刑的机器。毕竟,电脑根本无法取代人脑对客观事物进行复杂的感知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因而该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弊端。
  三、笔者观点
  通过上述评析可知:在我国规范量刑的探索中,各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对于加快我国量刑理论及刑罚裁量实践无疑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实际上,我国的这些研究成果仍然都只停留在理论探索的层面之上,而且各家的学说研究都没有得到统一,明确规范的量刑模式仍没有建立。理论上的缺陷不可避免的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导致量刑失衡问题。英美构建的量刑指南制度与我国还未成体系的量刑规范方法相比,无疑是具有极大的优势的。特别是美国的数量化量刑指南模式:通过对刑罚予以数量化规范,从而有效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幅度提高了刑罚效率,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因而,笔者认为,我们可在借鉴英美量刑指南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司法裁量实践,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及实践需要的量刑规范化指南。
  参考文献:
  [1] 杨志斌:"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
  [2] 蔡一军:"量刑规范化模式的域外考察与现实启示",载于《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
  [3] 侯晓玲:"电脑量刑"的曲解与还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2 日。
  [4] 赵廷光:"实现量刑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作者简介:柳洁(1987-),女,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李云(1986-),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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