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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曾经说过:“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及其管理前景暗淡一样,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1]在我国大力推进法制进程的现今,舆论监督是众多监督手段中的一种。且由于舆论的及时性、广泛性、高效性等多方面特点,使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利用舆论制造事端、妄图掩盖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问题不得不令我们研究。
一、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关系司法监督的舆情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日渐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以新闻、网络为媒介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深入报道,一方面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一方面对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
2、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触角,它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谨自我要求,提高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文明办案。
3、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在舆论的有效监督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督促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根源
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完全受制于民意。“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2]因此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定会存在一些冲突。
(一)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其对司法监督的负面效果
1、传媒自身利益基点存在特殊性。譬如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传媒的竞争中来争到舆论的话语权。
2、舆论关注焦点往往带有猎奇性、局限性。猎奇性作为人的特点,在舆论这里最为体现。每天发生的事件多如天上繁星,而吸引公众眼球、引之关注的往往只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等,这就决定了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
3、舆论监督与事实接触的间接性。一般公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片面性。一件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后,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网络转载,各家之言迅速传播,真假难辨。
4、舆论的情绪化、易引导性。舆论监督诉诸的是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如若再加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主动引导,公众舆论倾向会被迅速扭曲。这种具有相对明显引导性、指向性的舆论倾向和压力就形成了“舆情危机”。
如果事件被刺激方在此时尚不能正确应对,“舆情危机”就可能立即或很快变成一场既包含观点冲突也包含行动冲突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5、侵犯公民的隐私、名誉权利的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为揭露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能会涉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诸多方面的隐私。新闻媒介等为追求报道的可观性,往往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而为控制舆论的导向性,又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大加鞭挞,甚至侵害到其名誉权。
6、对法院公正审判形成过多压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媒体、网络等挥舞话语旗帜,由于法律专业素质的区别,他们对事件的评价从出发点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他们往往从道德观念出发,建立自己担任法官的道德法庭,而在这个法庭上,坚持从法律出发的法院等司法机关则往往成了被告。
可是由于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具有强大的道德影响力、极具引导性,如果这种导向性发生偏差,就将误导民众,形成舆论一边倒,对法院判决形成较大的压力,“使得法官更为关注个案能否获得社会或社区的认同”,[4]而不能坚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识,为了迎合民意,违心的做出判决。
(二)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限制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1、我国司法体系配置及其运行方式的限制
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传统,我国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并不彻底。体现最为明显的便是我国法院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法院、法官的审判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等权力的影响。而所谓舆论压力,同样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意见,因此可以说,遇到重大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受到民众舆论压力的同时,可能还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压力,而后者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尤为明显。因此在我国,现有状况下,限制舆论压力,提倡司法权力独立是必要和最为迫切的。
2、我国法治建设还比较薄弱
我国现有法制教育在民间仍然比较薄弱,因此民众舆论监督存在更多不理性的因素,而且更加容易受到媒体、网络等缺陷性宣传的误导,妨碍了正常监督权的行使。因此要在民间真正树立司法审判终端的观念,让更多的人愿意借助司法权力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所谓舆论压力的道德法庭。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协作
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而且如果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那将引起更加恶劣的后果。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如果运用得当,将发挥专业监督达不到的广度效果,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那么该如何约束舆论监督,以达到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目的,使得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舆论监督体制:
(一)对新闻、网络等立法,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1、规范媒体等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等对时效性要求很强,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可能导致由于过于提前的向社会披露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推迟媒体报道时间的权力,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对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面世,对调查性报道则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争取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2、确立法律至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例如,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一般不应报道或者不应报道案情细节,以免将本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变相公之于众;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以免妨碍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对案件在终审前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将此划上警戒线,对于越过此线的行为,由司法机关进行一定处罚,导致消极后果的,亦可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改革司法,加强司法机关与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
1、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固然有滥用监督权的原因,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在司法的过程中易受外界的影响,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活动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司法工作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司法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公众的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3、司法机关要主动利导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出击,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式,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及时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司法机关刊登的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新闻媒体报道的需求,而且可以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三)实现法制报道的专业化、对公众进行更加具体深入的法制教育
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另外,对民众加强法制化教育,强调自律,本着道德与良心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保护,不过分渲染炒作,不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6
[2]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
[4]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一、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关系司法监督的舆情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日渐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以新闻、网络为媒介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深入报道,一方面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一方面对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
2、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触角,它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谨自我要求,提高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文明办案。
3、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在舆论的有效监督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督促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根源
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完全受制于民意。“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2]因此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定会存在一些冲突。
(一)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其对司法监督的负面效果
1、传媒自身利益基点存在特殊性。譬如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传媒的竞争中来争到舆论的话语权。
2、舆论关注焦点往往带有猎奇性、局限性。猎奇性作为人的特点,在舆论这里最为体现。每天发生的事件多如天上繁星,而吸引公众眼球、引之关注的往往只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等,这就决定了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
3、舆论监督与事实接触的间接性。一般公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片面性。一件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后,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网络转载,各家之言迅速传播,真假难辨。
4、舆论的情绪化、易引导性。舆论监督诉诸的是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如若再加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主动引导,公众舆论倾向会被迅速扭曲。这种具有相对明显引导性、指向性的舆论倾向和压力就形成了“舆情危机”。
如果事件被刺激方在此时尚不能正确应对,“舆情危机”就可能立即或很快变成一场既包含观点冲突也包含行动冲突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5、侵犯公民的隐私、名誉权利的可能性。在刑事司法中,为揭露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能会涉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诸多方面的隐私。新闻媒介等为追求报道的可观性,往往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而为控制舆论的导向性,又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大加鞭挞,甚至侵害到其名誉权。
6、对法院公正审判形成过多压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媒体、网络等挥舞话语旗帜,由于法律专业素质的区别,他们对事件的评价从出发点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他们往往从道德观念出发,建立自己担任法官的道德法庭,而在这个法庭上,坚持从法律出发的法院等司法机关则往往成了被告。
可是由于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具有强大的道德影响力、极具引导性,如果这种导向性发生偏差,就将误导民众,形成舆论一边倒,对法院判决形成较大的压力,“使得法官更为关注个案能否获得社会或社区的认同”,[4]而不能坚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识,为了迎合民意,违心的做出判决。
(二)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限制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1、我国司法体系配置及其运行方式的限制
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传统,我国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并不彻底。体现最为明显的便是我国法院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法院、法官的审判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等权力的影响。而所谓舆论压力,同样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意见,因此可以说,遇到重大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受到民众舆论压力的同时,可能还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压力,而后者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尤为明显。因此在我国,现有状况下,限制舆论压力,提倡司法权力独立是必要和最为迫切的。
2、我国法治建设还比较薄弱
我国现有法制教育在民间仍然比较薄弱,因此民众舆论监督存在更多不理性的因素,而且更加容易受到媒体、网络等缺陷性宣传的误导,妨碍了正常监督权的行使。因此要在民间真正树立司法审判终端的观念,让更多的人愿意借助司法权力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所谓舆论压力的道德法庭。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协作
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而且如果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那将引起更加恶劣的后果。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如果运用得当,将发挥专业监督达不到的广度效果,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那么该如何约束舆论监督,以达到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目的,使得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舆论监督体制:
(一)对新闻、网络等立法,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1、规范媒体等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等对时效性要求很强,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可能导致由于过于提前的向社会披露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推迟媒体报道时间的权力,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对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面世,对调查性报道则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争取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2、确立法律至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例如,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一般不应报道或者不应报道案情细节,以免将本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变相公之于众;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以免妨碍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对案件在终审前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将此划上警戒线,对于越过此线的行为,由司法机关进行一定处罚,导致消极后果的,亦可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改革司法,加强司法机关与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
1、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固然有滥用监督权的原因,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在司法的过程中易受外界的影响,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活动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司法工作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司法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公众的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3、司法机关要主动利导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出击,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式,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及时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司法机关刊登的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新闻媒体报道的需求,而且可以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三)实现法制报道的专业化、对公众进行更加具体深入的法制教育
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另外,对民众加强法制化教育,强调自律,本着道德与良心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保护,不过分渲染炒作,不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6
[2]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
[4]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