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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提高我国公安队伍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毕业实习作为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是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的毕业实习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揭示出目前全国各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问题,进而探索完善毕业实习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对策研究
1 引言
1.1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公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提高我国公安队伍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顺应新形势下公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警务实践教学在公安专业教学工作中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毕业实习作为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是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的过程是学生将理论知识内化为实际能力的过程,同时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实习教学和课堂教学是两种不同的教学形式,各有其内在的规律,它们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是不同的。作为实践性教学,公安院校实习阶段教学是在校内理论学习、校内实训和实验的基础上,在公安实战部门所进行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通过在实战部门实打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合作精神,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掌握公安业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和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便于毕业后能较快地适应公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实习还可以检验我们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是否适应公安基层对公安人才的需要,能使我们懂得哪些课程是必须掌握的,哪些内容是应加强的,哪些能力是需要培养的,从而促使我们反思教育思想,修正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及教学环节。教师在指导实习的过程中,可以搜集来自公安一线的最新资料,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切实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教学水平。因此,实习教学对学生的警务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以及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学生毕业实习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对公安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安实战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因此,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
公安院校在课程设置中,将理论课程与实训课程相结合讲授,但实验实训课程仅仅是模仿现场实际情况,不是现场真实的情况,与真实的情况还是存在差异,真实情况存在更多复杂多变的情况,而使学生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够保持头脑清晰、临危不乱的想出解决的方法是必要的。
目前,公安院校将毕业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时间一般为3~4月。而在这一学期,学生要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同时也面临参加公务员考试,学生将投入较多精力复习公务员考试,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对实习工作敷衍了事,影响实习效果。同时,很多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的时候,多数将学生安排在各属地派出所或警务室等地,目的是为在数量上充实警力。这样安排就忽略了学生所学专业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学生专业特长,提高办案质量。再之,由于学生实习单位安排较分散,给带队教师检查指导学生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使得带队不能对每个实习点学生进行检查指导,了解每名实习生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只能走形式走过场。再有带队教师对实习学生仅能进行某一专业方面指导,对本专业以外的专业知识仅处于了解层面,不能满足对学生专业实习指导,未能达到应有的实习指导效果。
因此,如何提高这一学年的实践性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是公安警察院校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我们要想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必须使实践教学模式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必须抓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实习过程中的教学和管理。
世界各国对毕业教育实习普遍比较重视,国外对毕业实习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我国对毕业实习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研究很少。在 80 年代中后期尤其是步入 90 年代,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及毕业实习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毕业实习进行论述的专著和论文开始大量的出现。检索中国期刊网 1999-2015 年间的文章,统计有关毕业实习的论文共有 18355 篇,这表明对毕业实习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有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开始加入到毕业实习科学研究的行列。
1.2研究意义
从理论价值方面讲,本研究是为完善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我国毕业实习制度的确立始于 20 世纪初,但其至今还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和发达国家独具特色的教育毕业实习制度相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研究毕业实习,可以促进我国公安院校改革毕业实习制度,进而为完善毕业实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本研究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毕业实习的理论。
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毕业实习是公安院校毕业学生职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公安大学生向合格民警转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实习不仅培养学生对公安专业技能的掌握,更注重发展学生的实践智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是我国公安院校教育改革研究中的一個热点问题。
1.3研究目标和要解决的教学问题
毕业实习一直都是公安院校教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研究将关系到整个公安院校教育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公安院校教育专业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通过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重要性、科学性及与时俱进的发展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本文研究——即通过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所在,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最后,通过本文研究,探索公安院校更为合理的毕业实习改进措施和可操作方式,提高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效果和质量,进而提高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
1.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调查法。
1.4.1文献法
本文通过网络检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以及中国教育科研网和查阅图书馆和资料室,并利用百度等诸多搜索引擎搜集了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相关研究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
1.4.2调查法
本文通过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现状的调查,力求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1.4.2.1问卷式调查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从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3级毕业的学生中抽取一百名学生作为样本进行了问卷调查。
1.4.2.2访谈式调查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作者设计了一个访谈提纲,对具有指导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教师进行了个别访谈,获得了珍贵的材料。
2 研究与探索
2.1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公安院校一直强调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实践性教学能落到实处,但在具体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实践教学特别是毕业实习管理、保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调查问卷揭示了公安院校学生对于实习的认知、实习待遇水平以及实习学生对于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一系列问题的现实情况。
2.1.1基于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学生实习状况的问卷调查
2.1.1.1调查背景
公安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双重环境中,为了了解实习生的实习状况,进行此次问卷调查,以期掌握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现实情况,并为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提供可靠的对策建议。
2.1.1.2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针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共发放问卷 100份,回收有效问卷72份,问卷回收率72%。问卷共设20题,内容涉及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内容、实习能力、以及实习期望等方面,为使本次问卷调查活动的结果更加科学可靠,此次采用随机发放与部分班级普查相结合的抽样方法。
2.1.1.3调查结果与数据分析
(一)实习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有 74%的毕业生参加过实习,调查对象平均实习次数为 0.99次(如表1),可以看出实习已成为学生心目中不可或缺的经历。
针对毕业生实习目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40%的学生表示参与实习是希望提高综合能力为今后就业积累经验(如表2),该选项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选项。
对于实习的重要性,被调查者认为实习很重要的比例占57%,实习比较重要的比例占 17%,实习一般重要的比例占22%,实习不重要的比例占4%(如表3)。因此,被调查者较为肯定实习在求职择业方面的重要性。
实习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非常重要,因此,目前,公安院校在学生实习前,都会做实习动员,有的院校还会为学生安排实习单位,通过调查,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学校为学生所做的实习动员和安排的实习單位有效果(如表4)。
在实习专业对口方面,从调查中发现,当前实习专业不对口的现象不容忽视。调查显示,42%的被调查者参与的实习与所学专业并不对口,实习对专业学习的帮助微乎其微。
(二)实习关系认定
实习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实习关系的认定却并不完善。通过调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占67%,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占33%(如表6)。针对实习协议的内容,69%的被调查者关注过协议内容并且能理解协议内容,而31%的被调查者却从未注意过实习协议内容(如表6)。
(三)实习期劳动标准
实习劳动时间调查中发现,54%的学生愿意把实习安排在假期中,46%的学生则会选择学期内进行实习(如表8)。在学期内安排实习的学生,认为实习应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的比例占24%,应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的比例占29%,应安排在大三一学年的比例占3%,应分段进行,大二大三适当穿插实习,相对缩短大三的实习时间的比例占44%(如表9)。同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实习时间最好为6个月(如表9)。
实习补助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实习单位根据自身状况自行制定。实习生的月平均补助主要集中在 500 到 1000 元,所占比例为 40%,另有 28%的被调查者实习没有补助(如表10)。
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人身保险参保情况调查显示,32%的被调查者通过学校参保,18%通过家庭方式参保,11%的被调查者在实习前实习单位会为他们购买保险,39%的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人身保险保障(如表11)。
(四)实习期劳动权益损害类型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拖欠实习报酬位列权益受损第一,其次是实习过程中受伤,工作环境恶劣位居第三,加班工作超时排第四(如表12)。
(五)实习期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遇到权益侵害时,绝大多数的人会向学校求助同时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一部分人认为提起法律诉讼更为有效,更有少部分人选择默默承受(如表13)。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为维护实习劳动权益最需得到的帮助与支持中平等签订与规范实习协议居首要地位,制定专门有效的法律制度位列第二,学校与实习单位责任明确排第三,明确实习生权益标准排第四。
2.1.2调查揭示的问题
实习是大学生从学校通往社会的桥梁,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毕业前都至少参加过一次实习。大学生在校内学习理论知识、形成个人价值观,在大学校园的学术氛围熏陶下得到文化素养的提升;大学生希望在校外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工作体验提高工作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如调查中 40%的被调查者选择实习目的为“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为以后就业积累经验”。校内学习和校外实习相辅相成为塑造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打下良好基础,但是目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本次调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2.1实习前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出现问题几方推诿扯皮
实习协议对于大学生实习非常重要,通过实习协议,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可以约定实习内容,如工种、上下班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身体伤残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处理措施等其他与实习相关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实习生还没有毕业,是在校生,与实习单位相比,属于弱势群体,为了获得去实习单位实习的机会,实习前,不敢和实习单位谈任何条件,更不敢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所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时,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学校认为实习生的权益受损是发生在实习过程中应由实习单位负责,而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非本单位正式职工,实习生受损的权益应找学校解决,以至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1.2.2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对口
实习专业安排不合理,大部分学生的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首先,一些实习单位把实习学生当成简单劳动力来使用。很多地方案件多发、外来人口较多,公安机关人员不足,缺少警力,实习单位利用实习生在数量上充实本单位警力,这样安排就忽略了学生所学专业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学生专业特长,不能很好地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其次,一些实习单位不重视学生实习,让学生反复从事一些机械性的工作,忽视对实习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指导,从而影响实习效果。例如,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一个案件不能完全从头办到尾,而是反复从事一些单纯的类似于做笔录、案件相关人员信息采集、打印复印相关证据材料等基础性工作,学生的专业知识得不到应用和发挥。再次,由于实习生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实习时间又短,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双方都存在临时观念,所以实习单位不会安排实习生负责一项专门工作,实习生也很难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专长找到满意的实习岗位,实习兴趣不高,实习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导致实习生学而不专、专而不深,动手能力差,不利于公安院校学生向合格人民警察得转变。
2.1.2.3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
目前,公安院校一般都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学生毕业那一学年的下半年,而这半年是学生整个大学阶段的黄金时期,学生在这半年不仅要为顺利毕业做准备,同时,在新的就业制度下,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入警还需要参加竞争非常激烈的公务员考试,这将使学生投入更多精力到准备毕业和复习公务员考试,大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经常请假去参加公务员培训或公务员考试,不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对实习工作敷衍了事, 影响实习效果。同时,有些公安院校毕业实习一般只安排三到五个月,时间较短,学生很难进入角色,对派出所、分局或市公安局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只能走马观花,跑跑龙套,无法深入扎实地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实习效果不佳。
2.1.2.4实习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许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根本不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实习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通过向学校求助同时与实习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更有部分实习生表现为不知所措、忍气吞声。虽有少数实习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法律维权,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涉世不深,经济实力不足,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耗时较长又影响再次实习和就业,最终多半选择放弃维权。另外,由于司法执行难问题,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所以在诉讼成本太高、胜诉几率小且司法程序易受干扰的情况下,实习生很容易对法律失去信心,会尽量避免诉讼,选择其他手段解决问题,这就使实习生的法律维权意识自然减弱。
2.2对调查揭示的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2.2.1 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不足是造成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内容没有作任何规定,太笼統,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教育法》的不完善,使得高校实习管理仍属于校内管理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方式去维权,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另外两部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的权益保障也不足。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依据目前劳动法规定,全日制大学生实习并不包含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不可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实习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实习协议签订率并不高,且协议内容没有统一标准,实习协议的公平性有待提高。还有,当前相关劳动法律中关于实习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存在空白,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很大争议。
2.2.2 学校方面的原因
实习生所在院校的实习制度不完善。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实习不重视、管理不足。学生出去实习,离开了学校,学校就认为实习生脱离了学校,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缺乏监督和管理,引导力度不够。多数高校成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能主要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与管理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指导。对校外实习生的指导与管理效果非常有限,很难帮助学生维护校外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2.2.3实习单位方面的原因
实习单位能够给实习生提供实习的平台,因此,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的话语权更大,往往为了逃避责任,不会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的解释权也归实习单位,对实习生非常不公平,实习生的实习权益很难受到保障。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非本单位正式员工,出于对实习生能力和短期性工作的考虑,提供给实习生的工作多为基础性并且与专业相关性不大的工种,使实习生从实习中锻炼提升能力的可能性有限。 2.2.4实习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实习生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即使自身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也无维权意识和勇气,这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维权难的主观原因。
2.3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建议和对策
2.3.1不断完善保障实习生权益的法律制度
保障实习生权益最有效的制度是法律制度,法律不仅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达到警示作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律制度还是设计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因此,我们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家政府部门,要重视对实习期权益保障的立法。笔者建议,首先由各地根据区域情况建立地方性实习权益保障条例,在地方条例推广施行成熟的情形下,再出台全国性的实习相关法律。
2.3.2科学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科学合理地安排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是提高毕业实习整体效果的重要保证。公安院校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阶段、分专业地组织实习。在实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兼顾学生学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选择相对集中、稳定的时期安排实习。如学制较短的两年制培养,可安排短期的理论学习与实习交替递进的方式,快速转化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三年制和四年制培养,可在学习一年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利用假期到自己家乡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为期两个月左右的短期实习,了解公安机关的性质、作用、地位以及各警种、各业务科室的性质、工作范围、规章制度、工作特点及工作方法等,短期实习后回校开始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公安院校的专业课程主要集中在大二全年、大三上学年,等所有专业课程结束后,进行毕业实习,根据学生专业进行专业较强的对口实习。把实习安排在学制的中间,有利于保证实习时间的完整性,便于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体验中,同时也可以保证学生在毕业时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公务员考试。在实习时长方面,各专业安排理论与实践的比例各占50%,三年制以上的实习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公安业务种类多,程序繁杂,案情千变万化,工作流程也不能生搬硬套,只有在长期的磨炼中才能熟练运用技能来解决问题,因此要想在某一岗位上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及技能,必须有一定时长的保证。[1]
2.3.3 尽量做到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毕业实习岗位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做到对口安排、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确保学生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在实战中得以充分运用和检验。公安院校应充分发挥与公安业务部门建立的实习基地作用,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事先掌握专业岗位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实习,确保不出现“不分岗位一刀切”、“哪里需要补哪里”的情况。
2.3.4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
毕业实习是在校外进行的,与校内的课堂教学相比,具有分散性、自主性等特点。毕业实习的这些特点使得对其的管理比较困难。[2]为了使毕业实习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期间,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毕业实习进行管理:
1、建立由学校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骨干民警组成的专门实习工作小组,并利用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搭建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平台,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校教师尤其是熟悉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比较紧缺,很难抽调多名教师指导实习,因此可在实习单位挑选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较好、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热心公安教育事业的民警担任实习教官。实习指导教师主要承担对实习生的理论指导、每个阶段总体实习内容和要求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实习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答等工作。实习教官负责指导学生现场实习,在实习过程中要不断地向学生由浅入深的提出问题,清晰、形象地将专业知识与执法实际相联系。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实习教官的“传帮带”结合起来,会提高实习效果,保证实习质量。同时,学校要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展网络远程指导教育。建立网络学习园地,以问答形式进行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实时交流,通过留言板的形式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给教师,教师及时答疑解惑,使学生在实习期间真正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循环学习。
2、组织召开多种形式教育活動,健全实习安全保障制度。学校在学生实习前,要安排实习工作小组教师给学生讲解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布置实习作业并提出实习期间的注意事项。同时,学校召开毕业实习动员教育大会,加强对学生自身安全、保密等方面教育,明确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应共同严格执行学生的外出请假制度,为避免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为实习生购买短期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确保实习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3]
3、建立学生实习回访制度。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期间,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做好宏观指导工作。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与实习生和各实习点保持密切联系,比如实习回访制度,随时掌握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实习回访的对象既包括实习生本人,也包括实习生实习所在的公安机关。回访实习生实习所在的公安机关,主要是了解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整体表现,可以通过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实习单位负责人、实习教官和其他了解实习生实习情况的人的方式来实现回访的目的。回访实习生本人,实习工作小组可以深入实习单位组织实习生座谈也可以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来了解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情况,如实习单位是否能有效保护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各种权益,是否积极关心实习生的实习生活质量等等。实习回访制度有利于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同时实习回访的结果也可作为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的重要评定依据。[4]
2.3.5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实习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公安院校实习生必须学习国家现行的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获得合理及时的救济。同时,公安院校应在学生去实习前组织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强化其维权能力,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 3 结语
3.1研究的主要结论
本文是为顺应新形势下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加大警务实战教学的需要,而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存在诸多问题,如毕业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安排不合理、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意识不强等,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各公安院校对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不完善。借鉴国外警察教育培训经验,不难发现立法先行、明确身份、标准清晰是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首先,各公安院校要认识到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制定适合于本校的毕业生实习规章制度,建立实习指导、实习监控、实习考核、实习反馈等有效路径,从制度上保障毕业实习落到实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起到应有的效果。其次,完善公安院校、实习生、实习单位三方机制构建,不管是学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实习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都应当签订涉及三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实习协议,尤其是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事故時的责任分担。最后,加强对实习生的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2研究中的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通过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学校层面以及实习单位层面梳理原因,再通过对国外相关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和经验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但笔者也看到,本研究由于调查对象单一、调查范围狭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今后进一步探索。同时,本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相信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相关研究成果,为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注释:
[1]郑婧伶.国外实习教育和警察教育的模式及其对我国公安院校实习教育改革的启示[J].广西教育,2013年第4期.
[2]刘崇奎.对公安院校实习教学的几点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8卷第6期.
[3]周辉.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4年第27期.
[4]郭伟、毛远迪.公安院校大学生赴基层实习的思考--基于学生参与度的视角[J].公安教育,2015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刘莎.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3月.
[2]孙彦君、陈辉.浅析本科毕业实习的现状及改进途径[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5年5月下.
[3]郑婧伶.国外实习教育和警察教育的模式及其对我国公安院校实习教育改革的启示[J].广西教育,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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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辉.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4年第27期.
[6]郭伟、毛远迪.公安院校大学生赴基层实习的思考--基于学生参与度的视角[J].公安教育,2015年第8期.
[7]张百灵.公安高等院校学生实习方略[J].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8]余成.关于公安院校实习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对策研究
1 引言
1.1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公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提高我国公安队伍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顺应新形势下公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警务实践教学在公安专业教学工作中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毕业实习作为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是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的过程是学生将理论知识内化为实际能力的过程,同时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实习教学和课堂教学是两种不同的教学形式,各有其内在的规律,它们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是不同的。作为实践性教学,公安院校实习阶段教学是在校内理论学习、校内实训和实验的基础上,在公安实战部门所进行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通过在实战部门实打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合作精神,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掌握公安业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和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便于毕业后能较快地适应公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实习还可以检验我们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是否适应公安基层对公安人才的需要,能使我们懂得哪些课程是必须掌握的,哪些内容是应加强的,哪些能力是需要培养的,从而促使我们反思教育思想,修正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及教学环节。教师在指导实习的过程中,可以搜集来自公安一线的最新资料,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切实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教学水平。因此,实习教学对学生的警务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以及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学生毕业实习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对公安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安实战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因此,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环节。
公安院校在课程设置中,将理论课程与实训课程相结合讲授,但实验实训课程仅仅是模仿现场实际情况,不是现场真实的情况,与真实的情况还是存在差异,真实情况存在更多复杂多变的情况,而使学生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够保持头脑清晰、临危不乱的想出解决的方法是必要的。
目前,公安院校将毕业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时间一般为3~4月。而在这一学期,学生要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同时也面临参加公务员考试,学生将投入较多精力复习公务员考试,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对实习工作敷衍了事,影响实习效果。同时,很多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的时候,多数将学生安排在各属地派出所或警务室等地,目的是为在数量上充实警力。这样安排就忽略了学生所学专业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学生专业特长,提高办案质量。再之,由于学生实习单位安排较分散,给带队教师检查指导学生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使得带队不能对每个实习点学生进行检查指导,了解每名实习生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只能走形式走过场。再有带队教师对实习学生仅能进行某一专业方面指导,对本专业以外的专业知识仅处于了解层面,不能满足对学生专业实习指导,未能达到应有的实习指导效果。
因此,如何提高这一学年的实践性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是公安警察院校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我们要想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必须使实践教学模式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必须抓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实习过程中的教学和管理。
世界各国对毕业教育实习普遍比较重视,国外对毕业实习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我国对毕业实习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研究很少。在 80 年代中后期尤其是步入 90 年代,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及毕业实习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毕业实习进行论述的专著和论文开始大量的出现。检索中国期刊网 1999-2015 年间的文章,统计有关毕业实习的论文共有 18355 篇,这表明对毕业实习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有越来越多的科研工作者开始加入到毕业实习科学研究的行列。
1.2研究意义
从理论价值方面讲,本研究是为完善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我国毕业实习制度的确立始于 20 世纪初,但其至今还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和发达国家独具特色的教育毕业实习制度相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研究毕业实习,可以促进我国公安院校改革毕业实习制度,进而为完善毕业实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本研究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毕业实习的理论。
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毕业实习是公安院校毕业学生职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公安大学生向合格民警转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实习不仅培养学生对公安专业技能的掌握,更注重发展学生的实践智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是我国公安院校教育改革研究中的一個热点问题。
1.3研究目标和要解决的教学问题
毕业实习一直都是公安院校教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研究将关系到整个公安院校教育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公安院校教育专业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通过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重要性、科学性及与时俱进的发展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本文研究——即通过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所在,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最后,通过本文研究,探索公安院校更为合理的毕业实习改进措施和可操作方式,提高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效果和质量,进而提高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
1.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调查法。
1.4.1文献法
本文通过网络检索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以及中国教育科研网和查阅图书馆和资料室,并利用百度等诸多搜索引擎搜集了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相关研究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
1.4.2调查法
本文通过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现状的调查,力求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1.4.2.1问卷式调查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从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3级毕业的学生中抽取一百名学生作为样本进行了问卷调查。
1.4.2.2访谈式调查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作者设计了一个访谈提纲,对具有指导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教师进行了个别访谈,获得了珍贵的材料。
2 研究与探索
2.1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公安院校一直强调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实践性教学能落到实处,但在具体实施教学的过程中,实践教学特别是毕业实习管理、保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调查问卷揭示了公安院校学生对于实习的认知、实习待遇水平以及实习学生对于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一系列问题的现实情况。
2.1.1基于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学生实习状况的问卷调查
2.1.1.1调查背景
公安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双重环境中,为了了解实习生的实习状况,进行此次问卷调查,以期掌握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现实情况,并为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提供可靠的对策建议。
2.1.1.2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针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共发放问卷 100份,回收有效问卷72份,问卷回收率72%。问卷共设20题,内容涉及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内容、实习能力、以及实习期望等方面,为使本次问卷调查活动的结果更加科学可靠,此次采用随机发放与部分班级普查相结合的抽样方法。
2.1.1.3调查结果与数据分析
(一)实习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有 74%的毕业生参加过实习,调查对象平均实习次数为 0.99次(如表1),可以看出实习已成为学生心目中不可或缺的经历。
针对毕业生实习目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40%的学生表示参与实习是希望提高综合能力为今后就业积累经验(如表2),该选项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选项。
对于实习的重要性,被调查者认为实习很重要的比例占57%,实习比较重要的比例占 17%,实习一般重要的比例占22%,实习不重要的比例占4%(如表3)。因此,被调查者较为肯定实习在求职择业方面的重要性。
实习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非常重要,因此,目前,公安院校在学生实习前,都会做实习动员,有的院校还会为学生安排实习单位,通过调查,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学校为学生所做的实习动员和安排的实习單位有效果(如表4)。
在实习专业对口方面,从调查中发现,当前实习专业不对口的现象不容忽视。调查显示,42%的被调查者参与的实习与所学专业并不对口,实习对专业学习的帮助微乎其微。
(二)实习关系认定
实习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实习关系的认定却并不完善。通过调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占67%,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占33%(如表6)。针对实习协议的内容,69%的被调查者关注过协议内容并且能理解协议内容,而31%的被调查者却从未注意过实习协议内容(如表6)。
(三)实习期劳动标准
实习劳动时间调查中发现,54%的学生愿意把实习安排在假期中,46%的学生则会选择学期内进行实习(如表8)。在学期内安排实习的学生,认为实习应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的比例占24%,应安排在大三第二学期的比例占29%,应安排在大三一学年的比例占3%,应分段进行,大二大三适当穿插实习,相对缩短大三的实习时间的比例占44%(如表9)。同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实习时间最好为6个月(如表9)。
实习补助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实习单位根据自身状况自行制定。实习生的月平均补助主要集中在 500 到 1000 元,所占比例为 40%,另有 28%的被调查者实习没有补助(如表10)。
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人身保险参保情况调查显示,32%的被调查者通过学校参保,18%通过家庭方式参保,11%的被调查者在实习前实习单位会为他们购买保险,39%的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人身保险保障(如表11)。
(四)实习期劳动权益损害类型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拖欠实习报酬位列权益受损第一,其次是实习过程中受伤,工作环境恶劣位居第三,加班工作超时排第四(如表12)。
(五)实习期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遇到权益侵害时,绝大多数的人会向学校求助同时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一部分人认为提起法律诉讼更为有效,更有少部分人选择默默承受(如表13)。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为维护实习劳动权益最需得到的帮助与支持中平等签订与规范实习协议居首要地位,制定专门有效的法律制度位列第二,学校与实习单位责任明确排第三,明确实习生权益标准排第四。
2.1.2调查揭示的问题
实习是大学生从学校通往社会的桥梁,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毕业前都至少参加过一次实习。大学生在校内学习理论知识、形成个人价值观,在大学校园的学术氛围熏陶下得到文化素养的提升;大学生希望在校外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工作体验提高工作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如调查中 40%的被调查者选择实习目的为“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为以后就业积累经验”。校内学习和校外实习相辅相成为塑造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打下良好基础,但是目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本次调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2.1实习前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出现问题几方推诿扯皮
实习协议对于大学生实习非常重要,通过实习协议,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可以约定实习内容,如工种、上下班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身体伤残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处理措施等其他与实习相关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实习生还没有毕业,是在校生,与实习单位相比,属于弱势群体,为了获得去实习单位实习的机会,实习前,不敢和实习单位谈任何条件,更不敢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所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时,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学校认为实习生的权益受损是发生在实习过程中应由实习单位负责,而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非本单位正式职工,实习生受损的权益应找学校解决,以至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1.2.2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对口
实习专业安排不合理,大部分学生的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首先,一些实习单位把实习学生当成简单劳动力来使用。很多地方案件多发、外来人口较多,公安机关人员不足,缺少警力,实习单位利用实习生在数量上充实本单位警力,这样安排就忽略了学生所学专业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学生专业特长,不能很好地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其次,一些实习单位不重视学生实习,让学生反复从事一些机械性的工作,忽视对实习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指导,从而影响实习效果。例如,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一个案件不能完全从头办到尾,而是反复从事一些单纯的类似于做笔录、案件相关人员信息采集、打印复印相关证据材料等基础性工作,学生的专业知识得不到应用和发挥。再次,由于实习生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实习时间又短,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双方都存在临时观念,所以实习单位不会安排实习生负责一项专门工作,实习生也很难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专长找到满意的实习岗位,实习兴趣不高,实习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导致实习生学而不专、专而不深,动手能力差,不利于公安院校学生向合格人民警察得转变。
2.1.2.3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
目前,公安院校一般都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学生毕业那一学年的下半年,而这半年是学生整个大学阶段的黄金时期,学生在这半年不仅要为顺利毕业做准备,同时,在新的就业制度下,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入警还需要参加竞争非常激烈的公务员考试,这将使学生投入更多精力到准备毕业和复习公务员考试,大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经常请假去参加公务员培训或公务员考试,不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工作中,对实习工作敷衍了事, 影响实习效果。同时,有些公安院校毕业实习一般只安排三到五个月,时间较短,学生很难进入角色,对派出所、分局或市公安局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只能走马观花,跑跑龙套,无法深入扎实地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实习效果不佳。
2.1.2.4实习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许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根本不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实习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通过向学校求助同时与实习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更有部分实习生表现为不知所措、忍气吞声。虽有少数实习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法律维权,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涉世不深,经济实力不足,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耗时较长又影响再次实习和就业,最终多半选择放弃维权。另外,由于司法执行难问题,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所以在诉讼成本太高、胜诉几率小且司法程序易受干扰的情况下,实习生很容易对法律失去信心,会尽量避免诉讼,选择其他手段解决问题,这就使实习生的法律维权意识自然减弱。
2.2对调查揭示的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2.2.1 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不足是造成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内容没有作任何规定,太笼統,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教育法》的不完善,使得高校实习管理仍属于校内管理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方式去维权,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另外两部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的权益保障也不足。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依据目前劳动法规定,全日制大学生实习并不包含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不可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实习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实习协议签订率并不高,且协议内容没有统一标准,实习协议的公平性有待提高。还有,当前相关劳动法律中关于实习生意外伤害的法律存在空白,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很大争议。
2.2.2 学校方面的原因
实习生所在院校的实习制度不完善。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实习不重视、管理不足。学生出去实习,离开了学校,学校就认为实习生脱离了学校,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缺乏监督和管理,引导力度不够。多数高校成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能主要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与管理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指导。对校外实习生的指导与管理效果非常有限,很难帮助学生维护校外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2.2.3实习单位方面的原因
实习单位能够给实习生提供实习的平台,因此,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的话语权更大,往往为了逃避责任,不会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的解释权也归实习单位,对实习生非常不公平,实习生的实习权益很难受到保障。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非本单位正式员工,出于对实习生能力和短期性工作的考虑,提供给实习生的工作多为基础性并且与专业相关性不大的工种,使实习生从实习中锻炼提升能力的可能性有限。 2.2.4实习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实习生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即使自身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也无维权意识和勇气,这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维权难的主观原因。
2.3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建议和对策
2.3.1不断完善保障实习生权益的法律制度
保障实习生权益最有效的制度是法律制度,法律不仅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达到警示作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律制度还是设计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因此,我们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家政府部门,要重视对实习期权益保障的立法。笔者建议,首先由各地根据区域情况建立地方性实习权益保障条例,在地方条例推广施行成熟的情形下,再出台全国性的实习相关法律。
2.3.2科学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科学合理地安排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是提高毕业实习整体效果的重要保证。公安院校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阶段、分专业地组织实习。在实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兼顾学生学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选择相对集中、稳定的时期安排实习。如学制较短的两年制培养,可安排短期的理论学习与实习交替递进的方式,快速转化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三年制和四年制培养,可在学习一年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利用假期到自己家乡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为期两个月左右的短期实习,了解公安机关的性质、作用、地位以及各警种、各业务科室的性质、工作范围、规章制度、工作特点及工作方法等,短期实习后回校开始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公安院校的专业课程主要集中在大二全年、大三上学年,等所有专业课程结束后,进行毕业实习,根据学生专业进行专业较强的对口实习。把实习安排在学制的中间,有利于保证实习时间的完整性,便于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体验中,同时也可以保证学生在毕业时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公务员考试。在实习时长方面,各专业安排理论与实践的比例各占50%,三年制以上的实习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公安业务种类多,程序繁杂,案情千变万化,工作流程也不能生搬硬套,只有在长期的磨炼中才能熟练运用技能来解决问题,因此要想在某一岗位上深入了解工作流程及技能,必须有一定时长的保证。[1]
2.3.3 尽量做到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毕业实习岗位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的专业,做到对口安排、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确保学生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在实战中得以充分运用和检验。公安院校应充分发挥与公安业务部门建立的实习基地作用,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事先掌握专业岗位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实习,确保不出现“不分岗位一刀切”、“哪里需要补哪里”的情况。
2.3.4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
毕业实习是在校外进行的,与校内的课堂教学相比,具有分散性、自主性等特点。毕业实习的这些特点使得对其的管理比较困难。[2]为了使毕业实习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期间,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毕业实习进行管理:
1、建立由学校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骨干民警组成的专门实习工作小组,并利用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搭建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平台,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校教师尤其是熟悉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比较紧缺,很难抽调多名教师指导实习,因此可在实习单位挑选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较好、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热心公安教育事业的民警担任实习教官。实习指导教师主要承担对实习生的理论指导、每个阶段总体实习内容和要求的讲解、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实习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解答等工作。实习教官负责指导学生现场实习,在实习过程中要不断地向学生由浅入深的提出问题,清晰、形象地将专业知识与执法实际相联系。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实习教官的“传帮带”结合起来,会提高实习效果,保证实习质量。同时,学校要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开展网络远程指导教育。建立网络学习园地,以问答形式进行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实时交流,通过留言板的形式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给教师,教师及时答疑解惑,使学生在实习期间真正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循环学习。
2、组织召开多种形式教育活動,健全实习安全保障制度。学校在学生实习前,要安排实习工作小组教师给学生讲解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布置实习作业并提出实习期间的注意事项。同时,学校召开毕业实习动员教育大会,加强对学生自身安全、保密等方面教育,明确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应共同严格执行学生的外出请假制度,为避免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为实习生购买短期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确保实习工作能安全有序地进行。[3]
3、建立学生实习回访制度。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期间,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做好宏观指导工作。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与实习生和各实习点保持密切联系,比如实习回访制度,随时掌握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实习回访的对象既包括实习生本人,也包括实习生实习所在的公安机关。回访实习生实习所在的公安机关,主要是了解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整体表现,可以通过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实习单位负责人、实习教官和其他了解实习生实习情况的人的方式来实现回访的目的。回访实习生本人,实习工作小组可以深入实习单位组织实习生座谈也可以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来了解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情况,如实习单位是否能有效保护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各种权益,是否积极关心实习生的实习生活质量等等。实习回访制度有利于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同时实习回访的结果也可作为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的重要评定依据。[4]
2.3.5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实习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公安院校实习生必须学习国家现行的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获得合理及时的救济。同时,公安院校应在学生去实习前组织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强化其维权能力,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 3 结语
3.1研究的主要结论
本文是为顺应新形势下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加大警务实战教学的需要,而对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实习存在诸多问题,如毕业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安排不合理、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意识不强等,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各公安院校对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不完善。借鉴国外警察教育培训经验,不难发现立法先行、明确身份、标准清晰是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首先,各公安院校要认识到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制定适合于本校的毕业生实习规章制度,建立实习指导、实习监控、实习考核、实习反馈等有效路径,从制度上保障毕业实习落到实处,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起到应有的效果。其次,完善公安院校、实习生、实习单位三方机制构建,不管是学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实习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都应当签订涉及三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实习协议,尤其是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事故時的责任分担。最后,加强对实习生的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2研究中的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通过对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学校层面以及实习单位层面梳理原因,再通过对国外相关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和经验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但笔者也看到,本研究由于调查对象单一、调查范围狭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今后进一步探索。同时,本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相信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相关研究成果,为我国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注释:
[1]郑婧伶.国外实习教育和警察教育的模式及其对我国公安院校实习教育改革的启示[J].广西教育,2013年第4期.
[2]刘崇奎.对公安院校实习教学的几点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8卷第6期.
[3]周辉.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4年第27期.
[4]郭伟、毛远迪.公安院校大学生赴基层实习的思考--基于学生参与度的视角[J].公安教育,2015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刘莎.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3月.
[2]孙彦君、陈辉.浅析本科毕业实习的现状及改进途径[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5年5月下.
[3]郑婧伶.国外实习教育和警察教育的模式及其对我国公安院校实习教育改革的启示[J].广西教育,2013年第4期.
[4]刘崇奎.对公安院校实习教学的几点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8卷第6期.
[5]周辉.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4年第27期.
[6]郭伟、毛远迪.公安院校大学生赴基层实习的思考--基于学生参与度的视角[J].公安教育,2015年第8期.
[7]张百灵.公安高等院校学生实习方略[J].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8]余成.关于公安院校实习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