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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借贷风险探究,主要基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视角,从金融功能本质出发,引出网络借贷的风险来源,即网贷平台安全边界的拓宽和农村长尾人群的风险链条;而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网贷平台本质的异化及其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掠夺贷款,最终致使其利益受损。因此,我们要以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为原则,坚持从事前和事后对网络借贷的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监督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另一方面实施对保护消费者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网络借贷 农村金融消费者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a)-042-02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本文认为其不仅仅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的创新,而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其在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及造成的金融安全隐患(李有星等,2014)。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鼓励农村金融创新的同时,首次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由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已渗透到农村基层,所以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护其切身利益至关重要。
网络借贷仍然存在较多的风险与挑战,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必不可少。卢鑫等(2015)从网络借贷的特点出发,分析其存在的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操作风险等,并将风险管控的措施划分为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的确定、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与操作能力的提高、借贷双方建立互信等三个方面;谈超等(2014)通过构建柠檬模型和委托代理模型,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利用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和信用担保分别解决其面临的风险问题。
1 金融互联网化的网络借贷风险来源
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本质上仍是金融,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其风险源发生了某种转型或变异,风险来源更加复杂,但其根本来源是金融功能的风险链条。
金融自身所具有的脆弱性,表现在金融功能高联动性下风险链条的传染性。在金融功能理论中,对金融的“财富管理”功能:一是向下延伸客户群链条,进一步丰富财富管理的功能;二是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基于财富管理的金融产品营销平台;三是推动余额资金的财富化,有效扩大财富管理需求者规模。金融的财富管理功能所具有的脆弱性与其导致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信贷平台安全边界的拓展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长尾风险中。
1.1 网络信贷平台安全边界的拓展
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信贷平台,其成本优势恰好反映了金融功能中的财富管理功能——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基于财富管理的金融产品营销平台,网贷平台的风险链条一经传染,便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风险。
根据克瑞格的“安全边界说”,金融机构主要依据摩根规则,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信贷活动。摩根规则实质上是基于借款人信息的声誉信赖。通过借款人良好信用记录的逐渐积累,使得安全边界标准相应降低,低于风险的安全边界,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增加。这里的金融机构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信贷平台,金融脆弱的积累在相互联动与交织的网贷平台,就会使得越来越多在经济状况条件较好时的借款人产生道德风险,在造成經济效率低下的同时,也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由于互联网金融传递迅速的特征,导致整个信贷平台的崩溃,而这又必然会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损害。
1.2 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长尾风险
对于金融功能客户群链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长尾人群的借贷过程中。据调查,中国大多数有信贷需求的家庭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3/4的农村家庭借贷更依赖于非正规的民间渠道。由于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传统金融机构仅服务于20%的优质客户,而忽视了占比80%的长尾人群。长尾人群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2.1 缺乏充足的可验证硬信息
将网络借贷中长尾人群披露的信息区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所谓的大数据分析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噪音。同时,由于长尾人群为了获取低成本的高贷款资金,往往趋向于隐瞒自己所带有的高风险硬信息,放款人对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主要是依据网贷平台的信息传递,一旦发生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就会造成异化的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放款人利益受损。
1.2.2 风险溢出效应显著
根据“羊群行为”理论,在网络借贷平台中,由于农村金融消费者作为有限理性人,缺乏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并且对借款人信息的获取存在障碍,因此在进行资金投放时会产生效仿他人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属于网贷平台参与者在决策中的认知偏差。
这种借贷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借款人恶意违约或平台跑路行为,就会使羊群中的初始金融消费者,连带资金借贷的追随者一同产生较严重的风险溢出,从而造成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2 金融互联网化的网络借贷风险表现
通过以上对网贷平台风险来源的分析,可以更加明显地识别网贷风险,其表现主要体现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以及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掠夺性贷款上,两者是风险来源的具体表现,同时分别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产生间接和直接影响。
2.1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
网络借贷模式最早兴起于欧美,P2P的整个运营流程,充分体现了其始终坚持的信息中介原则。然而中国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已经将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即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异化开展传统信用业务。运用“明斯基模型”,我们可以类似证明,导致互联网金融下网络借贷脆弱性(本质为金融脆弱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为“蓬齐借款企业”。同样,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信用中介而言,蓬齐企业就表现为利用网贷平台进行融资的借款人,他们同样是利用滚动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并积累了大量债务,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导致平台关闭或跑路。 另外,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网络借贷如果参与资金中转,其融资活动就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2%,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恰好说明了非法集资向农村蔓延程度的加深,严重损害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2 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掠夺贷款
在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占到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7%左右,而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占比相对较少,说明农村家庭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对于金融知识的接触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较低。
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农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的了解无法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处于知识劣势,导致网络借贷平台掌握金融产品内部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网业务的开展对金融消费者有 “锁定效应”,所以一次的消费损失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损失。
网络借贷平台的高风险行为,如金融诈骗、掠夺性贷款则以农村金融消费者为目标,用高收益、政府支持、新型产业为主要卖点,诱使其资金受损。例如,掠夺性贷款利用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通过诱惑性利率、额外或隐蔽的费用、提前还款罚金、歧视等手段致使农村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最终使其面临背负巨额债务的困境。
3 金融互联网下的网络借贷风险管理
根据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重要。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不完全一致,通过审慎监管使得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故本文对网络借贷的风险分别从事前交易和事后交易两方面进行管理。
3.1 事前交易风险的防范
3.1.1 网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
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尤其是网络借贷模式,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通过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资金池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将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之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
3.1.2 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的提高
农村金融消费者在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盈余资金的财富管理时,容易遭受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陷阱。一方面,在农村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宣传教育。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多种形式普及非法集资风险辨识和防范知识。村委会、学校等机构应承担传播经济、金融常识的作用,借助公益广告平台、新闻媒体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提高农户家庭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的多样化组合来降低金融风险。
3.2 事后交易风险的弥补
3.2.1 网贷平台的惩罚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异化,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产生较大风险。所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下网贷平台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首先,明确规定网贷平台的功能和性质,以及正常的交易行为——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的规定,让网贷平台的经营者有法可依,规定交易范围;其次,明确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惩罚措施,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资金损失额度来确定惩罚力度。
3.2.2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基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众多有损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我们更要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切实弥补他们的交易损失,避免造成更大规模的风险传染和风险外溢。因此可以在网贷平台风险管理中,学习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生效。这是对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同样,对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也可以借鉴其做法,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按平台资金量的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金,一旦平台面临大规模的资金风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平台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赔偿或者取得资金支持,或被直接合并,这既维护了该网络贷款平台的声誉,又可使存款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J].新金融,2014(4).
[2] 吴晓求.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J].财贸经济, 2014(1).
[3] 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 2015(2).
[4] 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
[5] 许荣.等.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 2014(3).
[6] 李文龙.引入第三方托管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J].金融时报, 2013(5).
关键词:网络借贷 农村金融消费者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a)-042-02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本文认为其不仅仅是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的创新,而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其在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风险问题以及造成的金融安全隐患(李有星等,2014)。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鼓励农村金融创新的同时,首次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由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已渗透到农村基层,所以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护其切身利益至关重要。
网络借贷仍然存在较多的风险与挑战,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必不可少。卢鑫等(2015)从网络借贷的特点出发,分析其存在的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操作风险等,并将风险管控的措施划分为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的确定、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与操作能力的提高、借贷双方建立互信等三个方面;谈超等(2014)通过构建柠檬模型和委托代理模型,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利用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和信用担保分别解决其面临的风险问题。
1 金融互联网化的网络借贷风险来源
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本质上仍是金融,它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其风险源发生了某种转型或变异,风险来源更加复杂,但其根本来源是金融功能的风险链条。
金融自身所具有的脆弱性,表现在金融功能高联动性下风险链条的传染性。在金融功能理论中,对金融的“财富管理”功能:一是向下延伸客户群链条,进一步丰富财富管理的功能;二是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基于财富管理的金融产品营销平台;三是推动余额资金的财富化,有效扩大财富管理需求者规模。金融的财富管理功能所具有的脆弱性与其导致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信贷平台安全边界的拓展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长尾风险中。
1.1 网络信贷平台安全边界的拓展
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信贷平台,其成本优势恰好反映了金融功能中的财富管理功能——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基于财富管理的金融产品营销平台,网贷平台的风险链条一经传染,便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风险。
根据克瑞格的“安全边界说”,金融机构主要依据摩根规则,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信贷活动。摩根规则实质上是基于借款人信息的声誉信赖。通过借款人良好信用记录的逐渐积累,使得安全边界标准相应降低,低于风险的安全边界,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增加。这里的金融机构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信贷平台,金融脆弱的积累在相互联动与交织的网贷平台,就会使得越来越多在经济状况条件较好时的借款人产生道德风险,在造成經济效率低下的同时,也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由于互联网金融传递迅速的特征,导致整个信贷平台的崩溃,而这又必然会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损害。
1.2 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长尾风险
对于金融功能客户群链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长尾人群的借贷过程中。据调查,中国大多数有信贷需求的家庭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3/4的农村家庭借贷更依赖于非正规的民间渠道。由于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传统金融机构仅服务于20%的优质客户,而忽视了占比80%的长尾人群。长尾人群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2.1 缺乏充足的可验证硬信息
将网络借贷中长尾人群披露的信息区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所谓的大数据分析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噪音。同时,由于长尾人群为了获取低成本的高贷款资金,往往趋向于隐瞒自己所带有的高风险硬信息,放款人对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主要是依据网贷平台的信息传递,一旦发生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就会造成异化的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放款人利益受损。
1.2.2 风险溢出效应显著
根据“羊群行为”理论,在网络借贷平台中,由于农村金融消费者作为有限理性人,缺乏金融知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并且对借款人信息的获取存在障碍,因此在进行资金投放时会产生效仿他人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属于网贷平台参与者在决策中的认知偏差。
这种借贷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借款人恶意违约或平台跑路行为,就会使羊群中的初始金融消费者,连带资金借贷的追随者一同产生较严重的风险溢出,从而造成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2 金融互联网化的网络借贷风险表现
通过以上对网贷平台风险来源的分析,可以更加明显地识别网贷风险,其表现主要体现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以及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掠夺性贷款上,两者是风险来源的具体表现,同时分别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产生间接和直接影响。
2.1 网络借贷平台异化
网络借贷模式最早兴起于欧美,P2P的整个运营流程,充分体现了其始终坚持的信息中介原则。然而中国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已经将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即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异化开展传统信用业务。运用“明斯基模型”,我们可以类似证明,导致互联网金融下网络借贷脆弱性(本质为金融脆弱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为“蓬齐借款企业”。同样,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信用中介而言,蓬齐企业就表现为利用网贷平台进行融资的借款人,他们同样是利用滚动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并积累了大量债务,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导致平台关闭或跑路。 另外,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网络借贷如果参与资金中转,其融资活动就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2%,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恰好说明了非法集资向农村蔓延程度的加深,严重损害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2 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掠夺贷款
在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占到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7%左右,而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占比相对较少,说明农村家庭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对于金融知识的接触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较低。
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农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的了解无法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处于知识劣势,导致网络借贷平台掌握金融产品内部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网业务的开展对金融消费者有 “锁定效应”,所以一次的消费损失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损失。
网络借贷平台的高风险行为,如金融诈骗、掠夺性贷款则以农村金融消费者为目标,用高收益、政府支持、新型产业为主要卖点,诱使其资金受损。例如,掠夺性贷款利用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通过诱惑性利率、额外或隐蔽的费用、提前还款罚金、歧视等手段致使农村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最终使其面临背负巨额债务的困境。
3 金融互联网下的网络借贷风险管理
根据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重要。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不完全一致,通过审慎监管使得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故本文对网络借贷的风险分别从事前交易和事后交易两方面进行管理。
3.1 事前交易风险的防范
3.1.1 网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
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尤其是网络借贷模式,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通过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资金池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将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之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
3.1.2 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的提高
农村金融消费者在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盈余资金的财富管理时,容易遭受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陷阱。一方面,在农村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宣传教育。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多种形式普及非法集资风险辨识和防范知识。村委会、学校等机构应承担传播经济、金融常识的作用,借助公益广告平台、新闻媒体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提高农户家庭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的多样化组合来降低金融风险。
3.2 事后交易风险的弥补
3.2.1 网贷平台的惩罚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异化,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产生较大风险。所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下网贷平台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首先,明确规定网贷平台的功能和性质,以及正常的交易行为——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的规定,让网贷平台的经营者有法可依,规定交易范围;其次,明确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惩罚措施,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资金损失额度来确定惩罚力度。
3.2.2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基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众多有损于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我们更要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切实弥补他们的交易损失,避免造成更大规模的风险传染和风险外溢。因此可以在网贷平台风险管理中,学习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生效。这是对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同样,对于互联网金融下的网络借贷也可以借鉴其做法,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按平台资金量的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金,一旦平台面临大规模的资金风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平台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赔偿或者取得资金支持,或被直接合并,这既维护了该网络贷款平台的声誉,又可使存款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J].新金融,2014(4).
[2] 吴晓求.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J].财贸经济, 2014(1).
[3] 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 2015(2).
[4] 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
[5] 许荣.等.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 2014(3).
[6] 李文龙.引入第三方托管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J].金融时报,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