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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革,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诉求出现。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目前的社会矛盾问题多样化、时代突出化、纠纷复杂化,这就需要我们用科学化来化解矛盾。笔者曾从事检察信访接待工作多年,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及化解作了一些粗浅分析与探试。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目前,产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这几大方面:
1、土地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建设占用土地,农民建房占用土地,城镇周边被政策性征用土地,因此,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才感觉到土地的宝贵。由于过去的历史原因,对一些土地不分清,界限划不清,也有部分荒地、荒坡、荒滩没有分。至今认为土地是块宝了,便在土地问题上互相争夺,从而引发了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也就引发了群体性矛盾。
2、林地权属纠纷。早在七十年代以前,山林归属集体管理,直至八十年代初,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林地划归个人管理,也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划分林地时,地界问题没有划清楚,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至今,林地也有收益权了,才引起了农民的重视,由于地界不清,互相争议,意见很大,从而引发了林地纠纷。
3、建房占地纠纷。至今有很多的农民富裕了,便将原来的旧房改建新房,新建房的面积也比原旧房扩大,这就占用了一些地方,如邻居的地、公共场所地、村中小路边地等。这样的做法,也就引发的很多纠纷问题。
4、救济物资分配不公开。救济物资的特定性是救济贫困人员、受到天灾人祸的人、五保户、残疾人等。而有些村委的干部在发放救济物资的时候,由于没有做到公开、公平,有的村干把救济物资发给不属于救济对象他的亲戚,兄弟等,造成群众对此现象意见及不满现象,从而激化了村干与村民之间的矛盾。
5、城市拆迁、房屋补偿、征地补偿的纠纷。目前城镇化建设在加快,对一些老街、旧危房进行改建,对一些旧街进行扩建,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征用的土地补偿不平衡也就产生了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征
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是社会矛盾多样性。利益分配在不断的完善,而一些沿袭旧的方式在不断被改制。如城市扩建、土地征收、林权确认、房屋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每一个事件的背后,可以说都隐藏着多种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涉及到个人、集体、国家利益,涉及到历史遗留、个人权属、国家政策等问题。这些矛盾纠纷都是在新的时期突现出来的,也是在有利益的情况下形成的。
二是矛盾纠纷复杂性。在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矛盾纠纷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的失衡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本人曾处理过一个关于村道与建房的纠纷。建房人完全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建房,但在建房时有一个角凸出,致使中型车辆通过受到影响。受影响的200多村民不服,二次告状均败诉。之后便采取了挖路沟、堆沙石的方法不准建房人拉建筑材料建房,从而激化了矛盾甚至械斗。这个矛盾纠纷涉及到个人、村民、公共等利益,涉及到土地、房管、规划、村道管理等部门。土地部门丈量土地时是按旧房占用的土地确定的,房管部门在批准建房时是按土地部门所批准的土地建房的,规划部门只管建房人不超过规定建房,村道管理部门也是管建房人不占用村道即可。象这种纠纷简单地使用一种手段,或者由一个职能部门解决矛盾纠纷是不现实的。
三是矛盾纠纷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下,时而平缓,时而激化,呈现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对这些矛盾纠纷,一旦某一具体的哪怕是微小的环节处置不当,也可能引起某种连锁反应,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如征地、拆迁最易发生。
三、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
应当在互动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点,找准矛盾的根源,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灵活运用“一把锁匙开一把锁”方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立足检察职能,把握调处纠纷着力点。
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检察机关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万能的执法者”,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履行延伸职责时发挥调处功能。一是不能将控申部门趋同于信访接待。目前有大量的非管辖信访诉求人到检察院来,他们多是已到有关部门诉求而得不到解决,就来到检察院求助,认为检察院是监督机关,能够帮助他们,这样控申部门实际充当了“稳定的消防队”的角色。检察机关不予接待非管辖信访并不现实。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接待和传达渠道,社会矛盾纠纷更是无处发泄。非管辖矛盾纠纷的检察调控,实际上已属于法律援助,在疏通渠道、排解疑惑、宣释法理等层面是有其价值和作用的。二是应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执法始终。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错案赔偿,到案件侦查、批捕、起诉、抗诉,以及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监督,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要充分发挥公正权能,切实担当对公安、法院等部门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纠正错案、冤案和执法不公行为。要充分发挥公益检察权能,妥善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纷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党委政府调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中,检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特别是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要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2、针对矛盾的焦点,科学化解,妥善处理纠纷
(1)增强为民工作的本领,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制手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协调处理好各方矛盾。一是讲究释法说理,善于调解疏导。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分析纠纷原因,还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象上面所提的案例,我是通过邻里关系说服建房人的,“虽然你的官司赢了,你世代子孙居住在这里,200多人对你有意见,每天有人从你屋前经过都骂你,你如何处世,如果你把房角改为圆角,让出一个屋角,200多村民都对你有好感”。就这几句话,解决了一场将要引发的械斗。二是讲究策略,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必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必然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法律监督并非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出发处理案件。我曾处理县某公司25名职工来访,其单位多年不缴交养老金,致使一些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曾多次投诉无门无果,意见很大,情绪激烈,言行偏激,扬言要动武。接访后,得知这是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问题,认真听取了意见,稳定了他们的情绪。根据反映的情况看,该单位领导有涉嫌贪污的行为,当即向院领导报告,领导立即作出部署,指令反贪局马上进行初查,安排干警做好接访笔录。经过短短的二天初查,对该公司经理黄某某等四人立案侦查,同时其主管部门发出提前换届,民主选举的检察建议。就这样有效防止了集体矛盾的激化。三是讲究工作艺术,探求有效方法。着力畅通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很多诉求人的来访时思想很激动。我们就当“出气桶”,由他释放怒气,防止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
(2)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结合。化解矛盾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一是加强析法说理,提高诉求解决力。正确的方法是成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桥梁,仅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不考虑解决实际诉求,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反对,轻则不服而对处理决定不予接受,重则引发纠缠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要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强化责任,逐件落实,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发现非人为因素错案,要依法坚决纠正,依法及时赔偿。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提高检察执行力。必须主动适应变化的形势,着眼实践、尊重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在创新中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坚持执法为民,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满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是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的良药。比如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积极协调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消除不安定因素,疏导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目前,产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这几大方面:
1、土地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建设占用土地,农民建房占用土地,城镇周边被政策性征用土地,因此,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才感觉到土地的宝贵。由于过去的历史原因,对一些土地不分清,界限划不清,也有部分荒地、荒坡、荒滩没有分。至今认为土地是块宝了,便在土地问题上互相争夺,从而引发了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也就引发了群体性矛盾。
2、林地权属纠纷。早在七十年代以前,山林归属集体管理,直至八十年代初,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林地划归个人管理,也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划分林地时,地界问题没有划清楚,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至今,林地也有收益权了,才引起了农民的重视,由于地界不清,互相争议,意见很大,从而引发了林地纠纷。
3、建房占地纠纷。至今有很多的农民富裕了,便将原来的旧房改建新房,新建房的面积也比原旧房扩大,这就占用了一些地方,如邻居的地、公共场所地、村中小路边地等。这样的做法,也就引发的很多纠纷问题。
4、救济物资分配不公开。救济物资的特定性是救济贫困人员、受到天灾人祸的人、五保户、残疾人等。而有些村委的干部在发放救济物资的时候,由于没有做到公开、公平,有的村干把救济物资发给不属于救济对象他的亲戚,兄弟等,造成群众对此现象意见及不满现象,从而激化了村干与村民之间的矛盾。
5、城市拆迁、房屋补偿、征地补偿的纠纷。目前城镇化建设在加快,对一些老街、旧危房进行改建,对一些旧街进行扩建,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征用的土地补偿不平衡也就产生了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征
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是社会矛盾多样性。利益分配在不断的完善,而一些沿袭旧的方式在不断被改制。如城市扩建、土地征收、林权确认、房屋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每一个事件的背后,可以说都隐藏着多种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涉及到个人、集体、国家利益,涉及到历史遗留、个人权属、国家政策等问题。这些矛盾纠纷都是在新的时期突现出来的,也是在有利益的情况下形成的。
二是矛盾纠纷复杂性。在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矛盾纠纷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的失衡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本人曾处理过一个关于村道与建房的纠纷。建房人完全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建房,但在建房时有一个角凸出,致使中型车辆通过受到影响。受影响的200多村民不服,二次告状均败诉。之后便采取了挖路沟、堆沙石的方法不准建房人拉建筑材料建房,从而激化了矛盾甚至械斗。这个矛盾纠纷涉及到个人、村民、公共等利益,涉及到土地、房管、规划、村道管理等部门。土地部门丈量土地时是按旧房占用的土地确定的,房管部门在批准建房时是按土地部门所批准的土地建房的,规划部门只管建房人不超过规定建房,村道管理部门也是管建房人不占用村道即可。象这种纠纷简单地使用一种手段,或者由一个职能部门解决矛盾纠纷是不现实的。
三是矛盾纠纷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下,时而平缓,时而激化,呈现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对这些矛盾纠纷,一旦某一具体的哪怕是微小的环节处置不当,也可能引起某种连锁反应,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如征地、拆迁最易发生。
三、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
应当在互动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点,找准矛盾的根源,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灵活运用“一把锁匙开一把锁”方式,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立足检察职能,把握调处纠纷着力点。
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检察机关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万能的执法者”,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履行延伸职责时发挥调处功能。一是不能将控申部门趋同于信访接待。目前有大量的非管辖信访诉求人到检察院来,他们多是已到有关部门诉求而得不到解决,就来到检察院求助,认为检察院是监督机关,能够帮助他们,这样控申部门实际充当了“稳定的消防队”的角色。检察机关不予接待非管辖信访并不现实。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接待和传达渠道,社会矛盾纠纷更是无处发泄。非管辖矛盾纠纷的检察调控,实际上已属于法律援助,在疏通渠道、排解疑惑、宣释法理等层面是有其价值和作用的。二是应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执法始终。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错案赔偿,到案件侦查、批捕、起诉、抗诉,以及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监督,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要充分发挥公正权能,切实担当对公安、法院等部门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纠正错案、冤案和执法不公行为。要充分发挥公益检察权能,妥善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关纷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党委政府调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中,检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共同处理,以平息事端。特别是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要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2、针对矛盾的焦点,科学化解,妥善处理纠纷
(1)增强为民工作的本领,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制手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协调处理好各方矛盾。一是讲究释法说理,善于调解疏导。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分析纠纷原因,还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象上面所提的案例,我是通过邻里关系说服建房人的,“虽然你的官司赢了,你世代子孙居住在这里,200多人对你有意见,每天有人从你屋前经过都骂你,你如何处世,如果你把房角改为圆角,让出一个屋角,200多村民都对你有好感”。就这几句话,解决了一场将要引发的械斗。二是讲究策略,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必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必然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法律监督并非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要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防止简单地从执法角度出发处理案件。我曾处理县某公司25名职工来访,其单位多年不缴交养老金,致使一些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曾多次投诉无门无果,意见很大,情绪激烈,言行偏激,扬言要动武。接访后,得知这是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问题,认真听取了意见,稳定了他们的情绪。根据反映的情况看,该单位领导有涉嫌贪污的行为,当即向院领导报告,领导立即作出部署,指令反贪局马上进行初查,安排干警做好接访笔录。经过短短的二天初查,对该公司经理黄某某等四人立案侦查,同时其主管部门发出提前换届,民主选举的检察建议。就这样有效防止了集体矛盾的激化。三是讲究工作艺术,探求有效方法。着力畅通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很多诉求人的来访时思想很激动。我们就当“出气桶”,由他释放怒气,防止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
(2)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结合。化解矛盾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一是加强析法说理,提高诉求解决力。正确的方法是成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桥梁,仅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不考虑解决实际诉求,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反对,轻则不服而对处理决定不予接受,重则引发纠缠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要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强化责任,逐件落实,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发现非人为因素错案,要依法坚决纠正,依法及时赔偿。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提高检察执行力。必须主动适应变化的形势,着眼实践、尊重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在创新中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坚持执法为民,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满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是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的良药。比如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积极协调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消除不安定因素,疏导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