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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是内容不断创新的行业,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中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的范围进行界定,分析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探究文化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以研究立法保护为基础兼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保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1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现状
1.1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 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也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而在一个特定时期内, 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文化艺术是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断创新的行业,艺术作品的创作中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艺术体现为创作者的作品,往往通过写作、编导、表演、播放来表现其文化艺术的内容。表现形式为文字类的作品、表演类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舞台工程技术研发成果、民间艺术作品等等,文化艺术还可以表现为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权利,以上都属于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1.2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还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包括我国参加签署的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1)知识产权单行法。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通过这些法律效力层级比较高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对我国文化艺术类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例如,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3)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国际条约和公约。我国已陆续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等。通过近年来我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上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对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行政侵权以及刑事犯罪行为依照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定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既可以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违法的行政执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严重侵犯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还可以进行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监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过程中,可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维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安全。
2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已经日趋完备,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已基本与国际条约、公约相协调,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立法技术还比较落后,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之处。
2.1 立法方面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能够有法可依。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之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在立法上的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另外,我国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还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内。在文化艺术产业中,服务行业很多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非常迫切。
例如,在服务行业领域同样存在服务业的品牌保护,有些内容涉及到商标、商号、商誉的问题,这在我国在立法上有法可依,但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涉及到版权问题,在服务行业的版权保护上我国立法还存在空白和漏洞。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同样存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立法规定的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对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处理上的差异很大。目前,我国的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立法还显得比较滞后,在知识产权立法上还需在加大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立法的力度,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严密的立法体系,与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协调,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纠纷。
2.2 司法方面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因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导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诉讼效率还比较低下,大量的案件需要司法部门解决。另外。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中,在知识产权客体的确认程序上也浪费了我国大量的司法资源,使我国原本在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又增加了很多负担,沉重的负担也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面临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公约的基础上加快国内法化,使我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协调。
2.3 执法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版权、互联网域名权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因而文化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因此各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如果职责不清,就会出现在执法中不能很好的进行执法合作,不能全面地保护文化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目前,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对文化艺术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行政保护。另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中也亟待提高。 3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3.1 扩大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文化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应当重视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提供全面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既涉及到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同时还涉及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知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实用艺术作品等,对于文化产业,我们应当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予以规制。同时我国在文化艺术领域已经形成产业化的发展态势,因此在文化艺术的服务保护上也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当中,促进文化艺术产权保护的立法不断完善,使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得到最有力保护,促进文化艺术的产业化发展。
3.2 完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
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应当把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司法救济,使文化艺术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行为依法得到应有的惩治。
3.3 为文化艺术的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艺术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内容与形式,是构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基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产业的基础地位就没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生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保护文化艺术中具有人类创造特征的智力成果,其法律制度涉及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等,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下,能够促进文化艺术及其产业化良性、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文化艺术产品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下正逐渐趋向文化艺术创意产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凤飞.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01):27.
[2]赵婷.文化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经营战略[J].时代人物,2008(02):29.
[3]翟晓舟,王锋.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8(05)(上):84.
作者简介
1.刘飞(1968-),女,吉林省磐石市人。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
2.张昕元(1996-),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为天津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作者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市 00222
【关键词】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以研究立法保护为基础兼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保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1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现状
1.1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 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也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而在一个特定时期内, 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文化艺术是内容和表现形式不断创新的行业,艺术作品的创作中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艺术体现为创作者的作品,往往通过写作、编导、表演、播放来表现其文化艺术的内容。表现形式为文字类的作品、表演类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舞台工程技术研发成果、民间艺术作品等等,文化艺术还可以表现为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权利,以上都属于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1.2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是以立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还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包括我国参加签署的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1)知识产权单行法。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通过这些法律效力层级比较高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对我国文化艺术类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例如,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3)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国际条约和公约。我国已陆续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等。通过近年来我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上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对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行政侵权以及刑事犯罪行为依照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定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既可以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违法的行政执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严重侵犯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还可以进行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监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过程中,可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维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安全。
2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已经日趋完备,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已基本与国际条约、公约相协调,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立法技术还比较落后,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之处。
2.1 立法方面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能够有法可依。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之处,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在立法上的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另外,我国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的知识产权还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内。在文化艺术产业中,服务行业很多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非常迫切。
例如,在服务行业领域同样存在服务业的品牌保护,有些内容涉及到商标、商号、商誉的问题,这在我国在立法上有法可依,但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涉及到版权问题,在服务行业的版权保护上我国立法还存在空白和漏洞。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同样存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立法规定的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对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处理上的差异很大。目前,我国的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立法还显得比较滞后,在知识产权立法上还需在加大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立法的力度,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严密的立法体系,与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协调,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纠纷。
2.2 司法方面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因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导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诉讼效率还比较低下,大量的案件需要司法部门解决。另外。我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纠纷中,在知识产权客体的确认程序上也浪费了我国大量的司法资源,使我国原本在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又增加了很多负担,沉重的负担也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面临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公约的基础上加快国内法化,使我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协调。
2.3 执法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版权、互联网域名权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因而文化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因此各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如果职责不清,就会出现在执法中不能很好的进行执法合作,不能全面地保护文化艺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目前,建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对文化艺术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行政保护。另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在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中也亟待提高。 3 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3.1 扩大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文化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应当重视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对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提供全面保护。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既涉及到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同时还涉及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知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实用艺术作品等,对于文化产业,我们应当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予以规制。同时我国在文化艺术领域已经形成产业化的发展态势,因此在文化艺术的服务保护上也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当中,促进文化艺术产权保护的立法不断完善,使文化艺术知识产权得到最有力保护,促进文化艺术的产业化发展。
3.2 完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
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应当把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司法救济,使文化艺术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行为依法得到应有的惩治。
3.3 为文化艺术的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艺术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内容与形式,是构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基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产业的基础地位就没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生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保护文化艺术中具有人类创造特征的智力成果,其法律制度涉及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等,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下,能够促进文化艺术及其产业化良性、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文化艺术产品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下正逐渐趋向文化艺术创意产业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凤飞.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01):27.
[2]赵婷.文化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经营战略[J].时代人物,2008(02):29.
[3]翟晓舟,王锋.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8(05)(上):84.
作者简介
1.刘飞(1968-),女,吉林省磐石市人。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
2.张昕元(1996-),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为天津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作者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市 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