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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为导向,积极创新政策、创优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佳的政策支持和最优的服务体验,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减负降费、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住房公积金应发挥其独有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优势,为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贡献重要力量。
关键词:住房公積金;放管服;减负降费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4-0065-68
收稿日期:2020-02-07
自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为导向,积极创新政策、创优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佳的政策支持和最优的服务体验,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减负降费、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住房公积金发挥出独有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优势,甘当服务企业的“店小二”,为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和方案。以常州住房公积金为例,目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在推进线上服务、落实减负降费、开展政策帮扶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创新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1常州住房公积金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积极贯彻上级有关要求,立足本地实情,一方面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激发企业活力;另一方面大力开展“智慧公积金”建设,优化线下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企业效能。
1.1实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节约时间成本
截至目前,按照“单位业务以网上平台为主,个人业务以移动平台为主”的开发原则,中心已初步建成涵盖网上服务厅、“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下自助服务机和12329服务热线“四位一体”的“智慧公积金”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种类齐全、平台多样、操作简便的“不见面”服务,作者简介:戎建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常规业务足不出户,特殊业务只跑一次。比如,企业在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方面,经常需要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人员变更、封存启封等13项业务,如今只需要经办人员动动手指,在中心网上服务厅上即可办理。在上年的业务统计中,网上业务办理量达到了50余万笔,占同期同类业务的87%。也就是说,企业的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都可在网上办结,省去了经办人员“跑腿”时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为此大大节省。
1.2实行住房公积金降比政策,节约经营成本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中心在2016年出台了落实政策,对部分困难企业实行阶段性降比政策,缴存比例由10%-12%降至8%,或者允许困难企业选择缓交住房公积金,待经营状况恢复了再进行补缴。2018年,中心又进一步加大降比支持企业减负发展的力度,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扩大至5%-12%,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每年一次灵活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对于经营困难企业,缴存比例更是降至l%。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已有1598家企业从中受益,累计为企业减少成本支出约8211万元。
1.3实行住房公积金行政调解,节约维权成本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中,职工和企业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忽视。常州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尽管中心坚持不懈、尽心尽力进行制度推介、政策宣传,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未能依法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或未能做到全员足额建缴,每年有关企业不建不缴、少缴欠缴的举报投诉也不断增长。据统计,仅2019年中心就受理职工的举报投诉687起,涉及企业88家。为起到既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处理职工的举报投诉中,中心始终坚持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相结合,尽量让企业和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避免矛盾冲突的升级恶化。在2019年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仅对8家单位采取行政执法,绝大部分投诉举报案件均采取了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
此外,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中心还为企业出具上市证明,积极参加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比打分,创新设立乡镇住房公积金工作站为偏远企业服务,坚持为企业开展预约上门服务等,竭尽所能地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落实固本培元、放水养鱼、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理念贡献力量。
2支持企业发展中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难题矛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既是对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用途的明确表述,同时也是对住房公积金建缴性质特征的界定。按照《条例》要求,虽然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和职工分别缴存,但归属上却全部只属于职工本人所有。因此,从本质上讲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工资”的特性,带有很强烈的福利色彩。在企业一方理解,住房公积金是“福利”,可有可无,或者可多可少;在职工一方理解,住房公积金是“工资”,必须要有,而且要足额缴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性质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企业与职工矛盾冲突的聚焦点。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必须处于双方的公正位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正是如此,给住房公积金开展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带来了难题。
2.1矛盾冲突的焦点:企业经营成本与职工合法权益的各自诉求
一方面,按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存标准要以职工实际收入为准。住房公积金“住房工资”的特性,使得职工希望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实际工资收入一样人人享有,并且能够随着工作年限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讲,为职丁建缴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还要像工资一样年年增长,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经营压力。虽然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免征所得税,但对比建缴标准,企业往往选择不建或者少缴。 很显然,在住房公积金的建缴与否、标准如何上面,企业与职工的矛盾相当突出。如果我们只是强调要维护职工合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攀升,这既不符合当前为企业减负降费的大形势要求,也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经营成本压力过高而倒闭破产,最终职工的权益也会不同程度受损。而如果我们只强调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导致职工权益受损。这又会助长企业违规经营之风,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最终影响地方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不过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落实“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难点问题。
2.2矛盾解决的难点:企业资源强势与职工维权弱势的不平等地位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贯彻落实,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有关住房公积金不建不缴、少缴欠缴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14年-2018年,中心受理并解决的举报投诉约有730起,其中群访39起,且每年都有增长趋势。
根据中心的实际经验,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企业和职工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表面看来,对一个企业不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能会有很多职工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甚至是采取群访的形式给予企业压力。在这样的博弈下,企业貌似处于弱势,但事实上职工的投诉压力是分散的,而且由于职工的诉求不同和妥协程度不一,使得职工很难集中力量与企业进行对等谈判。同时,对于一些大型企业,他们往往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务部门和强大的专职律师队伍,或者在地方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也使得企业在与职工进行谈判时,具有更大的資源优势。因此,在企业与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建缴的谈判上,职工实质上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在这样的“不平等”环境下,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在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时更需要平衡好各方权益,妥善处置,以避免矛盾冲突的进一步加剧。
3解决企业与职工矛盾的思路和设想
在解决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问题上,看似已进入一个“死胡同”,很难有解。事实上,在全面总结中心多年扩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中心通过深入企业和职工一线,详细了解他们各自的需求,对转变思路解决两者矛盾方面也有了一点新的认识。
3.1找准宣传发力点,营造依法守法环境
首先要对落实“放管服”改革,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要将企业和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扩面思考,而不是切割撕裂后进行处置。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立足点,进一步找准宣传方向,统筹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
对于企业来讲,要重点宣传建缴住房公积金对留住人才、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他们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方面,通过出台支持龙城英才、上市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提供贷款优惠政策,以及在《溧阳市“天目湖英才榜”专项基金资助(奖励)办法》中加入住房公积金,以小资金“普惠”的方式转变企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对于职工来讲,要重点宣传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害关系,让他们对两者休戚相关、共同发展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要加强对职工的普法宣传,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由职工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建缴住房公积金。
3.2找准政策着力点,实现职企“双赢”局面
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并不是水火不容、不可协调的,只要找到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做适当的协调妥协,双方的矛盾还是能够得到比较妥当解决的。中心在处理企业和职工矛盾的关键点,就是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找准矛盾聚焦点和权益平衡点,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双赢”。
在2019年中心受理处置的一起有关常州市某大型科技企业的举报投诉案例中,中心全面了解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和困难,制定个性化的处置方案,通过扩大缴存范围、提高缴存基数、降低缴存比例的“两升一降”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双方的权益诉求,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本案的处理中,中心以受理该企业8名职工投诉举报企业不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为契机,推动企业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由于该企业用工人数较多,且为当地骨干企业,中心在处理时一方面要求企业对照社保缴存人数和缴存标准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建议企业按照5%的缴存比例建缴。最终,在中心的努力下,该企业一次性新增缴存职工3934人,环比增长255%,基本实现依法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实现了规范经营,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增强了企业员工的稳定性,而且成本支出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得到了维护,保证他们能享受政策红利,贷款购房、安居乐业,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该案件的成功处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意义,成为后续解决职工举报投诉的重要样板案例。
3.3找准工作风险点,规范帮扶政策实施
在实施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支持企业减负降费工作上,虽然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的,有理有据,但即便是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然有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有所下降,特别是对于新人职的职工来讲,他们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因此,要确保帮扶企业的政策能够有效落实,必须对降比政策的风险点有准确的把握,以便在实际政策的实施执行中能够有效规避。
为此,中心在实施降比政策支持企业减负降费中,一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0%(不含10%)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选择这一缴存比例区间的企业虽然合法合规,但缴存比例下降也需要职工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潜在风险点,需要密切关注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做好随时介入调解的准备。另一方面对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l%的困难企业严格审核。在对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上,主要以上年度的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亏损,或以社保部门是否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在困难企业降比缴存的申请上,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以确保申请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冲突。
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最重要的是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落实“放管服”改革必须兼顾职工权益,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共存才是最优的营商环境,也才是“放管服”改革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住房公積金;放管服;减负降费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4-0065-68
收稿日期:2020-02-07
自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工作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为导向,积极创新政策、创优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佳的政策支持和最优的服务体验,特别是在支持企业减负降费、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住房公积金发挥出独有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优势,甘当服务企业的“店小二”,为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和方案。以常州住房公积金为例,目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在推进线上服务、落实减负降费、开展政策帮扶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创新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1常州住房公积金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积极贯彻上级有关要求,立足本地实情,一方面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激发企业活力;另一方面大力开展“智慧公积金”建设,优化线下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企业效能。
1.1实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节约时间成本
截至目前,按照“单位业务以网上平台为主,个人业务以移动平台为主”的开发原则,中心已初步建成涵盖网上服务厅、“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下自助服务机和12329服务热线“四位一体”的“智慧公积金”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种类齐全、平台多样、操作简便的“不见面”服务,作者简介:戎建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常规业务足不出户,特殊业务只跑一次。比如,企业在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方面,经常需要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人员变更、封存启封等13项业务,如今只需要经办人员动动手指,在中心网上服务厅上即可办理。在上年的业务统计中,网上业务办理量达到了50余万笔,占同期同类业务的87%。也就是说,企业的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都可在网上办结,省去了经办人员“跑腿”时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为此大大节省。
1.2实行住房公积金降比政策,节约经营成本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中心在2016年出台了落实政策,对部分困难企业实行阶段性降比政策,缴存比例由10%-12%降至8%,或者允许困难企业选择缓交住房公积金,待经营状况恢复了再进行补缴。2018年,中心又进一步加大降比支持企业减负发展的力度,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扩大至5%-12%,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每年一次灵活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对于经营困难企业,缴存比例更是降至l%。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已有1598家企业从中受益,累计为企业减少成本支出约8211万元。
1.3实行住房公积金行政调解,节约维权成本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中,职工和企业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忽视。常州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尽管中心坚持不懈、尽心尽力进行制度推介、政策宣传,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未能依法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或未能做到全员足额建缴,每年有关企业不建不缴、少缴欠缴的举报投诉也不断增长。据统计,仅2019年中心就受理职工的举报投诉687起,涉及企业88家。为起到既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处理职工的举报投诉中,中心始终坚持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相结合,尽量让企业和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避免矛盾冲突的升级恶化。在2019年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仅对8家单位采取行政执法,绝大部分投诉举报案件均采取了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
此外,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中心还为企业出具上市证明,积极参加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比打分,创新设立乡镇住房公积金工作站为偏远企业服务,坚持为企业开展预约上门服务等,竭尽所能地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落实固本培元、放水养鱼、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理念贡献力量。
2支持企业发展中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难题矛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既是对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用途的明确表述,同时也是对住房公积金建缴性质特征的界定。按照《条例》要求,虽然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和职工分别缴存,但归属上却全部只属于职工本人所有。因此,从本质上讲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工资”的特性,带有很强烈的福利色彩。在企业一方理解,住房公积金是“福利”,可有可无,或者可多可少;在职工一方理解,住房公积金是“工资”,必须要有,而且要足额缴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性质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企业与职工矛盾冲突的聚焦点。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必须处于双方的公正位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正是如此,给住房公积金开展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带来了难题。
2.1矛盾冲突的焦点:企业经营成本与职工合法权益的各自诉求
一方面,按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存标准要以职工实际收入为准。住房公积金“住房工资”的特性,使得职工希望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实际工资收入一样人人享有,并且能够随着工作年限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讲,为职丁建缴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还要像工资一样年年增长,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经营压力。虽然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免征所得税,但对比建缴标准,企业往往选择不建或者少缴。 很显然,在住房公积金的建缴与否、标准如何上面,企业与职工的矛盾相当突出。如果我们只是强调要维护职工合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攀升,这既不符合当前为企业减负降费的大形势要求,也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经营成本压力过高而倒闭破产,最终职工的权益也会不同程度受损。而如果我们只强调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导致职工权益受损。这又会助长企业违规经营之风,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最终影响地方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不过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落实“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难点问题。
2.2矛盾解决的难点:企业资源强势与职工维权弱势的不平等地位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贯彻落实,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有关住房公积金不建不缴、少缴欠缴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14年-2018年,中心受理并解决的举报投诉约有730起,其中群访39起,且每年都有增长趋势。
根据中心的实际经验,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企业和职工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表面看来,对一个企业不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能会有很多职工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甚至是采取群访的形式给予企业压力。在这样的博弈下,企业貌似处于弱势,但事实上职工的投诉压力是分散的,而且由于职工的诉求不同和妥协程度不一,使得职工很难集中力量与企业进行对等谈判。同时,对于一些大型企业,他们往往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务部门和强大的专职律师队伍,或者在地方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也使得企业在与职工进行谈判时,具有更大的資源优势。因此,在企业与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建缴的谈判上,职工实质上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在这样的“不平等”环境下,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在处理职工的投诉举报时更需要平衡好各方权益,妥善处置,以避免矛盾冲突的进一步加剧。
3解决企业与职工矛盾的思路和设想
在解决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问题上,看似已进入一个“死胡同”,很难有解。事实上,在全面总结中心多年扩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中心通过深入企业和职工一线,详细了解他们各自的需求,对转变思路解决两者矛盾方面也有了一点新的认识。
3.1找准宣传发力点,营造依法守法环境
首先要对落实“放管服”改革,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要将企业和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扩面思考,而不是切割撕裂后进行处置。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立足点,进一步找准宣传方向,统筹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
对于企业来讲,要重点宣传建缴住房公积金对留住人才、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他们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方面,通过出台支持龙城英才、上市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提供贷款优惠政策,以及在《溧阳市“天目湖英才榜”专项基金资助(奖励)办法》中加入住房公积金,以小资金“普惠”的方式转变企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对于职工来讲,要重点宣传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害关系,让他们对两者休戚相关、共同发展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要加强对职工的普法宣传,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由职工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建缴住房公积金。
3.2找准政策着力点,实现职企“双赢”局面
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并不是水火不容、不可协调的,只要找到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做适当的协调妥协,双方的矛盾还是能够得到比较妥当解决的。中心在处理企业和职工矛盾的关键点,就是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找准矛盾聚焦点和权益平衡点,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双赢”。
在2019年中心受理处置的一起有关常州市某大型科技企业的举报投诉案例中,中心全面了解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和困难,制定个性化的处置方案,通过扩大缴存范围、提高缴存基数、降低缴存比例的“两升一降”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双方的权益诉求,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本案的处理中,中心以受理该企业8名职工投诉举报企业不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为契机,推动企业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由于该企业用工人数较多,且为当地骨干企业,中心在处理时一方面要求企业对照社保缴存人数和缴存标准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建议企业按照5%的缴存比例建缴。最终,在中心的努力下,该企业一次性新增缴存职工3934人,环比增长255%,基本实现依法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实现了规范经营,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增强了企业员工的稳定性,而且成本支出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得到了维护,保证他们能享受政策红利,贷款购房、安居乐业,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该案件的成功处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意义,成为后续解决职工举报投诉的重要样板案例。
3.3找准工作风险点,规范帮扶政策实施
在实施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支持企业减负降费工作上,虽然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的,有理有据,但即便是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然有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有所下降,特别是对于新人职的职工来讲,他们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因此,要确保帮扶企业的政策能够有效落实,必须对降比政策的风险点有准确的把握,以便在实际政策的实施执行中能够有效规避。
为此,中心在实施降比政策支持企业减负降费中,一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0%(不含10%)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选择这一缴存比例区间的企业虽然合法合规,但缴存比例下降也需要职工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潜在风险点,需要密切关注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做好随时介入调解的准备。另一方面对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l%的困难企业严格审核。在对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上,主要以上年度的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亏损,或以社保部门是否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在困难企业降比缴存的申请上,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以确保申请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冲突。
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减负降费、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最重要的是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落实“放管服”改革必须兼顾职工权益,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共存才是最优的营商环境,也才是“放管服”改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