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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普遍增长,确实对解决“立案难”这一司法困境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仍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立案登记制的价值与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立案难”。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一些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立案受理,当事人状告无门,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最后只能走上信访上访之路,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立案登记制下,凡是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即予以立案登记,大大降低了起诉受理的门槛,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更多社会纠纷能够顺畅进入诉讼程序,有效避免老百姓“欲诉无门”现象,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访、上访的数量,减轻了其他部门的压力。
(二)有利于发挥司法功能。“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的最后的制度化的途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有时选择性立案,导致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严厉杜绝过去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有案不立、干扰依法立案以及人为控制立案现象,使更多社会纠纷(包括一些新型的民事纠纷)能够顺畅进入诉讼程序,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
二、问题: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加,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逐年攀升,“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再加上近几年法院法官人员流失、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数减少等原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增多。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门槛,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但有些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误将诉状登记等同于立案,导致许多不具有可诉性的案件甚至一些让人大跌眼镜的“奇葩”之诉涌向法院。还有些别有用心之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进行滥诉、恶意诉讼及虚假诉讼,还有的为了拖延时间,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
(三)送达难、审判难、执行难加剧。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无法进行有选择性的立案,一些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农民3232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农嫁女等涌入法院,这些案件社会影响力广泛、办理难度较大,案件受理后,无法及时审结,即使审结,执行难度较大,极易产生涉诉信访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部分无辜人员成为“被告”。若诉权启动过于轻易,将导致他人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扰。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不得拒收诉状,这样一来,诉讼程序被轻易启动,部分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无辜人员被莫名其妙的拉入诉讼中来。
三、突围:立案的分流与细化
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不利后果显而易见,也倒逼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来积极扭转不利后果。完善立案庭功能,主要是整合与优化配置原有立案庭功能基础上,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各自特点进行精准细化与分流,“靶向治疗”。
1、设立导诉制度。因前来诉讼的人群中,不乏出现“滥诉”、材料不全等各种各样的情形,如果全部进行立案登记,势必增加立案压力。设立导诉制度,保障在立案登记前,针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由导诉员进行简单的形式初步审查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引导,可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进而达到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简单的形式初步审查包括:非必要的法院诉讼业务,如消费投诉索赔类案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各地消费者协会处理等诉讼程序之外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法院诉讼业务中,如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引导到相应法院去立案等。
2、推进网上立案登记制度。网上立案登记制度作为传统立案模式之补充,具有高效、便民的特点,优势明显。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网上立案登记实际适用率不高,地区差异明显。在立案登记制的有力冲击下,分流部分案件进行网上立案,作为有效缓解立案登记制的补充,势在必行。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民事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代表的家事审判案件居多,商事案件,则以金融借贷类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借贷类案件居多。故不妨选择家事审判案件和金融借贷类纠纷案件作为网上立案的“试金石”,逐步推进网上立案登记制度有序正常推进。
3、完善律师服务平台建设。律师服务平台是律师进行网上立案的通道之一,浙江省省于2015年年底开通,一些法院已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实效,且有将法律工作者纳入该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的趋势。代理律师提出的各类民事诉讼或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直接进入内网系统,立案庭工作人员仅需进入审判信息系统中新设的“律师平台管理”子栏目,即可进行操作,节省了的案件信息录入时间,操作完成后,相关情况会以短信形式直接反馈给代理律师,提醒其及时查阅。
4、采用示范诉讼模式。针对同一被告、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原告的批量案件(如房地产纠纷),或同一原告、同一法律关系、不同被告(如物业费、水电费)由原先的合并审理,转化为示范诉讼模式。业务庭抽调审判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选取当事人文化程度高、号召力强且有律师参与的1至3个典型案件进行立案与精细化审理,邀请其他同类批量案件当事人参加旁听,及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处。其他同类批量案件均参照示范诉讼案件处理,并引导未起诉的同类纠纷当事人自行参照協调。
一、立案登记制的价值与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立案难”。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一些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立案受理,当事人状告无门,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最后只能走上信访上访之路,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立案登记制下,凡是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即予以立案登记,大大降低了起诉受理的门槛,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更多社会纠纷能够顺畅进入诉讼程序,有效避免老百姓“欲诉无门”现象,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访、上访的数量,减轻了其他部门的压力。
(二)有利于发挥司法功能。“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的最后的制度化的途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有时选择性立案,导致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严厉杜绝过去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有案不立、干扰依法立案以及人为控制立案现象,使更多社会纠纷(包括一些新型的民事纠纷)能够顺畅进入诉讼程序,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
二、问题: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加,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逐年攀升,“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再加上近几年法院法官人员流失、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数减少等原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增多。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门槛,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但有些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误将诉状登记等同于立案,导致许多不具有可诉性的案件甚至一些让人大跌眼镜的“奇葩”之诉涌向法院。还有些别有用心之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进行滥诉、恶意诉讼及虚假诉讼,还有的为了拖延时间,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
(三)送达难、审判难、执行难加剧。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无法进行有选择性的立案,一些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农民3232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农嫁女等涌入法院,这些案件社会影响力广泛、办理难度较大,案件受理后,无法及时审结,即使审结,执行难度较大,极易产生涉诉信访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部分无辜人员成为“被告”。若诉权启动过于轻易,将导致他人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扰。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不得拒收诉状,这样一来,诉讼程序被轻易启动,部分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无辜人员被莫名其妙的拉入诉讼中来。
三、突围:立案的分流与细化
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不利后果显而易见,也倒逼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来积极扭转不利后果。完善立案庭功能,主要是整合与优化配置原有立案庭功能基础上,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各自特点进行精准细化与分流,“靶向治疗”。
1、设立导诉制度。因前来诉讼的人群中,不乏出现“滥诉”、材料不全等各种各样的情形,如果全部进行立案登记,势必增加立案压力。设立导诉制度,保障在立案登记前,针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由导诉员进行简单的形式初步审查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引导,可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进而达到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简单的形式初步审查包括:非必要的法院诉讼业务,如消费投诉索赔类案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各地消费者协会处理等诉讼程序之外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法院诉讼业务中,如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引导到相应法院去立案等。
2、推进网上立案登记制度。网上立案登记制度作为传统立案模式之补充,具有高效、便民的特点,优势明显。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网上立案登记实际适用率不高,地区差异明显。在立案登记制的有力冲击下,分流部分案件进行网上立案,作为有效缓解立案登记制的补充,势在必行。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民事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代表的家事审判案件居多,商事案件,则以金融借贷类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借贷类案件居多。故不妨选择家事审判案件和金融借贷类纠纷案件作为网上立案的“试金石”,逐步推进网上立案登记制度有序正常推进。
3、完善律师服务平台建设。律师服务平台是律师进行网上立案的通道之一,浙江省省于2015年年底开通,一些法院已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实效,且有将法律工作者纳入该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的趋势。代理律师提出的各类民事诉讼或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直接进入内网系统,立案庭工作人员仅需进入审判信息系统中新设的“律师平台管理”子栏目,即可进行操作,节省了的案件信息录入时间,操作完成后,相关情况会以短信形式直接反馈给代理律师,提醒其及时查阅。
4、采用示范诉讼模式。针对同一被告、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原告的批量案件(如房地产纠纷),或同一原告、同一法律关系、不同被告(如物业费、水电费)由原先的合并审理,转化为示范诉讼模式。业务庭抽调审判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选取当事人文化程度高、号召力强且有律师参与的1至3个典型案件进行立案与精细化审理,邀请其他同类批量案件当事人参加旁听,及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处。其他同类批量案件均参照示范诉讼案件处理,并引导未起诉的同类纠纷当事人自行参照協调。